7.4.4车辆运输安全协议
车辆运输安全协议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确保运输过程中人身、车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确保运输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运输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运输业务名称:
二、 协议期限:本协议与运输合同同步有效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资质和条件的合法证件,甲方发包部门对乙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资质和条件审查书。
2、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2.1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证、车辆保险等证书,有运输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运输记录。
2.2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持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2.3配备的安全用具满足安全运输需要。
2.4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运输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
2、运输前,乙方必须组织全体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报给甲方安监部门备案。
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备案的运输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运输前,必须向运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运输人员掌握运输车辆、物品的特点及安全措施。
5、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运输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察部门。
6、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7、运输车辆安全标志牌、警示牌等必须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8、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运输作业。
三、安全运输保证金: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业务总承包费用中提取10%作为保证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执行运输合同期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如数返还乙方,但运输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如下要求进行扣除: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30%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以及违反甲方治安、消防、生产安全规定的,按甲方《生产安全现场管理制度》和《治安消防处罚条例》中的条款进行处罚;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
四、乙方运输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甲方安监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乙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五、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六、管辖:本协议产生纠纷,有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发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代理人 : 法人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发包方发包部门、发包方安监部门、承包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