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安全知识
一、常规安全知识
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宪法》中涉及安全相关的条款有哪些?
答: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48条: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三、《刑法》涉及安全相关的条款有哪些?
答:1、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
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第一百三十七条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第一百三十八条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实施
①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
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劳动法》中涉及安全的条款有哪些?
答:1、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健康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
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第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第54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
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第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五、《劳动法》中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答:1、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风
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第64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六、《安全生产法》中对从业人员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答: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七、《安全生产法》中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答:1、遵章过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八、《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有哪些规定?
答:1、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九、现场“五有”是指什么?
答:指轮有罩、轴有套、台有栏杆、坑有盖、电气设施有接地。
十、现场“四无”是指什么?
答:防火防爆无隐患、作业无违章、劳保用品无不正确穿戴、金属构件无险情。 十一、春季“五防”是指什么?
答:防汛、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金属熔融物遇水爆炸。
十二、冬季“五防”是指什么?
答:防寒、防冻、防滑、防火、防煤气中毒。
十三、“三不伤害”是指什么?
答:①我不伤害自己;②我不伤害别人;③我不被他人伤害。
十四、隐患整改“四定、四不推”原则是什么?
答:“四定”:指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定资金;
“四不推”:指凡是自己能解决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车间(工段);车间(工段)不推给厂;厂不推给公司主管部门。
十五、班组“三无”是指什么?
答: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
十六、班组安全活动“六有”的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有安排、有时间保证、有人员签到、有发言记录、有隐患整改意见、有领导检查。 十七、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是指什么?
答: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八、安全生产“五同时”是指什么?
答:指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
评比安全工作。
十九、“三违”现象是指什么?
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十、“三不伤害”是指什么?
答: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
二十一、操作切削机械设备人员应如何穿戴劳保用品?
答:工作服要做到三紧(袖口紧、领口紧、下摆紧) ;不允许戴手套、围巾;不允许穿凉鞋、
高跟鞋;女工或留长发的工人应将长发盘入安全帽。
二十二、安全教育
1、四级安全教育内容有哪些?
答: 四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级、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环处负责,主要介绍安全生产重要性,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公司概况和生产特点,公司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安全基本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并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零星入厂新员工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为8课时。
部门/单位级安全教育由部门/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主要介绍本单位概况和生产特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的主要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单位典型事故案例等,教育时间为16课时。
车间级全教育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主要介绍车间概况,生产工艺特点及相关的危险区域危险源(点),车间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各种伤害的安全防护知识,车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和重大险肇事故的教训等,教育时间为16课时。
班组级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主要介绍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岗位(工种)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及应急技能,本岗位辨识的危害因素及相应控制措施,本班组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教训等,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要领,边示范边讲解,说明安全注意事项,教育时间为24课时。
安全教育形式:四级安全教育除班组级可现场口头示范教育外都要进行相应的理论考试。
2、厂内日常安全教育一般分几级?
答:分三级,即厂、车间、班组。
3、什么样的员工需进行安全教育?
答:新进厂、调入(或到)我厂(培训学习)、厂内调动、返岗、更换工种的员工需进行安全教育。
4、各级安全教育有什么样的规定?
答:1)新进厂、调入(或到)我厂(培训学习)的需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 返岗员工:休息7天以内由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离岗8天至29天的需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教育;
离岗30天及以上的需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3) 厂内调动:不换工种的只进行车间、班组二级安全教育,换了工种的持厂人事有关通知
到相关科室、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车间内调动:从普工改为特殊工种的,需持厂人事有关通知到相关科室(安保科)、车间、
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换工种的只需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二十三、什么叫安全生产?
答: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设备、财产损失的因素,保障人身安全、健康和资产安全。
6、安全素质方面应具备哪六点?
答:⑴树产安全意识;⑵懂得安全知识;⑶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⑷掌握安全技能;⑸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⑹培训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二十四、党中内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其本质是什么?为什么?
答:本质是“以人为本”。因为保障生命安全是人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冰是以人的生命为本,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臵,所以说本质是“以人为本”。 二十五、常见的违章操作行为有哪些?
⑴忽视安全和警告,操作错误;⑵人为造成安全装臵失效;⑶用手代替工具操作;⑷物体存放不当;⑸冒险进入危险场所;⑹攀、坐不安全位臵;⑺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⑻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作业;⑼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⑽忽视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⑾不安全装车。
二十六、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拔打119电话应注意什么?
答:应讲清楚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点及着火物质、火情大小、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报
警后安排人到路口等消防车,为消防车指引去火场道路。
二十七、救护原则是什么?
答:对一些危急的急性的疾病和意外的事故必须遵循先“救”后“送”的原则。
11、起重运输作业常见事故有哪些?
答:有⑴碰撞;⑵吊运物体坠落;⑶脱钩;⑷钢丝绳折断;⑸安全装臵失灵;⑹触电;⑺吊车倾翻;⑻起重机折臂和坠臂。
12、火灾发生必须同时具备哪三个条件?
答:必须具备⑴有可燃物;⑵有氧化剂;⑶有着火源。
13、劳动保护用品主要种类有哪些?
答:⑴头部防护用品;⑵呼吸器防护用品;⑶眼(面)防护用品;⑷听力防护用品;⑸手和手臂防护用品;⑹足部防护用品;⑺躯干防护用品;⑻高处坠落防护用品;⑼皮肤防护用品。 二十八、个人劳保用品到期后是否可以随时领用?
答:应在到期后三个月之内领用。否则,需说明情况并经厂安保科同意才能领用。 二十九、安全帽只要不坏就可以戴吗?
答:不行。正常情况下安全帽的使用期限为三年。使用过期的安全帽其防护功能会下降,受到强力冲击时起不到防护作用。
三十、个人劳保用品是否可看成员工的福利?
答:不能。因为个人劳保用品是作为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的,不能等同于福利用品。当员工不在工作岗位(如休长假、外出学习等)超过一定期限可以停发。
三十一、安全工作的内容有哪四部分组成?
答: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科学管理
三十二、新工人进厂必须经过那些教育才能上岗?
答:1)厂情教育 2)安全教育 3)岗位教育
三十三、对伤亡事故的分析必须做到“四不放过”, 四不放过是什么?
答:1)找不到事故原因不放过 2)本人和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事故责任人没受处罚不放过
三十四、特种作业范围是指哪些?
答: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梯作业、厂内机动车辆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爆破作业、危险物品押运作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作业。
三十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年满18周岁的公司在职男、女员工;
(2)经卫生防疫站体检合格,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
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三十六、发生哪些情形之一,应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答:(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