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
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11年,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也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但困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对财产损害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为难点之一。笔者试就该问题予以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
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概念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属于国家赔偿标准范畴,国家赔偿标准是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程度范围,是最终确定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量的指标所应遵守的准则。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从世界范围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我国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依该标准,我国对受害者所受财产损失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人身权损害只赔偿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所受损害及直接损失而不赔偿精神痛苦及间接损失,且有最高额限制。
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一般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即直接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或未来财产的减损。
二、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
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侵权行为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为直接损害,其它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第三种观点认为,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也是客观的损失,但不是直观现实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所作的区分,具有各自不同的意义,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对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借助因果关系的观念来区分,区分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①损害的发生是否介入了其它因素,还是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
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是否可以作出选择。
③在侵权发生后,受害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属于直接损失。总之,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主要意义首先在于将损失中的直接损失确定下来,对于直接损失国家必须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内容,根据法律解释中体系解释规则要求,应当认为该项规定是对前六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是一兜底条款,内容涵盖前六项内容,同时大于前六项内容。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判断标准,除《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以下损失应当作为直接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①当事人被非法羁押期间,配偶、子女、父母依法探视所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②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国家机关违法收取的高额伙食费、住宿费,应当在扣除合理的伙食费之后,其余部分予以返还;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所花费的合理的代理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费用;④国家机关违法对机器设备、交通
工具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自然损耗或折旧损失;⑤受国家机关指令,当事人往返居住地和国家机关所在地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此外,还应包括由于国家机关严重超越法定期限,对相关案件久拖不决致
使当事人主动到该国家机关征询问题、汇报情况或上访、申诉,由此所花费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⑥对当事人的存款或者现金违法收缴或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⑦当事人因被责令停产停业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进一步思考
《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主要是认为间接损失是一种受害人可得而未得的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相对人并未实际取得;其次,可得利益的推算可以是无穷尽的,而国家的财产是有限的;第三,虽然国家尽量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保护公民、其他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但如果试图以此来创立一种绝对的社会公平无疑也是不现实的,国外的一般做法也是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赔偿间接损失。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全面地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这种对国家赔偿的过分限制,很难充分实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意旨。笔者认为对于某些间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理由是: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财政状况的改善,财政负担能力将逐步提高,赔偿标准必将由抚慰性标准向补偿性标准过渡,甚至可能采取惩罚性标准,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使《国家赔偿法》具有前瞻性和稳定性;其次,间接损失赔偿是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必然要求。在审判实践中,直接损失往往伴随着间接损失,不仅表现在财产损害中,而且更多地表现在能力和资格损害中,间接损失往往损失更大,如果只赔偿直接损失而置间接损失于不顾,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再次,赔偿间接损失,表面上是提高了赔偿数额,但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赔偿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