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山东商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05-06
广东省山东商会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山东商会章程》、《广东省山东商会交纳会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山东商会会员都应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三条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交纳:每年三月份前按标准一次性交纳。 第五条 未按期限足额交纳会费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 会费取之会员用之会员。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各项会务活动和为会员提供一般性服务所需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收取会员会费使用政府有关部门监制或认可的收据。
第九条 会费专款专用,建立专门账户,专人管理。 第十条 成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广东省山东商会领导和会员若干人组成。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管理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山东商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即日起,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附:商会帐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市白云支行
户名:广东省山东商会 账号:[**************]42 办公电话:020-62837361
传真电话:020-62837361 邮编:510410 邮箱:[email protected]
商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齐富路18号山东大厦9楼
广东省山东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