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简答题
1. 税务会计的特定原则有哪些。
①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②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③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④ 配比原则。
⑤确定性原则。 ⑥可预知性原则。
2.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⑵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起货物的销售额。
3.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销售商品在同时满足哪些条件时确认收入。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4.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入折旧扣除?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五官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5. 简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财务会计的目的在于客观、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是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纳税情况,做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追求企业纳税效益。 ②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以会计法为准绳,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处理各项经济业务;而税务会计则要以税法为准绳,当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不一致时,只能以税法为依据而不是以财务会计法规为依据。 ③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一切业务(包括纳税情况);而税务会计仅核算与纳税有关的业务。 ④损益计算程序不同。税法规定了法定收入项目、允许扣除项目及其金额的确认原则和方法,使得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存在差异,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依据,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税所得后计算应纳税款。
7. 简述关税的特点
①纳税上的统一性和一次性; ②征收上的过“关”性;
③税率上的复式性; ④征管上的权威性;
⑤对进出口贸易的调节性。
8. 列举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五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 试述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10.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⑴居民企业的纳税对象:境内、境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其他所得。 ⑵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对象: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⑴免税收入的范围: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⑵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不征税收入。
1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