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莲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曾莲犯盗伐林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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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广刑初字第9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莲,男。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莲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 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份,广昌县杨溪乡村民曾莲雇请他人在广昌县驿前镇苦竹村官坊组张纯美、张圣春等10人联户经营山上盗伐杉木6.8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圣春、张纯美、黄龙生等人的陈述,证人邓木兰、李祖贤、杨振举、杨龙胜等人的证言,广昌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出具的“驿前镇苦竹村官坊村小组盗伐林木山场鉴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杉木6.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莲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07年4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
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明亮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