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陇南市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市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一)列入国家、省和全市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市级及以上专家组(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市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市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
构成。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万元的项目前期费。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认真做好全市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重大前期项目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审核。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收回再安排资金作为全市重点前期项目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滚动使用。
第六条 依据生产经营性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性质,项目前期费分为借款和拨款两种方式。生产经营性的前期项目,按借款性质下达;政府公益性前期项目以及国家和省上确定的重要规划编制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按拨款性质下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 提出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
(三) 负责对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四) 协调解决重大前期项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 负责组织对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八条 县区、园区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有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部门(行业)重大前期项目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申报程序。县区、园区、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份起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中央、省驻陇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县区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报送。
第十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提出年度重大前期项目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收到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后,填写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前期工作责任书。
第四章 项目前期费的拨付和归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持批
准的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办理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凡属借款性质的项目,其前期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待项目开工后,按市发展改革委发出的还款通知要求归还前期费。
第十四条 对已开工建设但未执行还款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还款事宜。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还款的项目单位,暂缓和停止该项目主管部门今后申请项目前期费的安排,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安排市、县区财政局扣回应交资金。 第十五条 使用项目前期费的单位,因项目未批准建设或其他原因不能归还前期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做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提交无法开工和不能还款的依据文件,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提交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后核销,并将借款剩余额如数退还市重大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专户。
第五章 管理、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于当年底将项目前期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使用项目前期费的任务最终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将前期费使用和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专题报告市政府。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前期费安排和使用纳入全省
重大项目稽查范围,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达到重大前期项目计划所要求的不同阶段的工作深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下列问题,暂缓拨付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园区的其他项目前期费,并扣回违规资金:
(一)前期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前期费的;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进度或工作深度未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虚报项目前期工作进度,骗取或套取前期费的。 第十九条 各级工作人员要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