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10621-2014高速铁路设计规范信号部分
14 信号
14.1 一般规定
14.1.1 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本线设计速度的列车运行,并兼顾跨线列车共线运行的要求。
14.1.2 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双线、双方向运行的要求。正方向运行应采用自动闭塞,反方向宜采用自动站间闭塞。
14.1.3 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规定的列车追踪运行间隔要求。
14.1.4 信号系统设计应采用安全、可靠、成熟、经济、适用的技术和设备。
14.1.5 涉及行车安全的信号系统及电路设计,必须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要求。
14.1.6 信号系统设计包括调度集中(CTC)、列车运行控制、车站联锁、信号集中监测、网络及电源等。
14.1.7 信号系统地面设备应采用统一时钟信息。
14.1.8 电务段应设置信号集中监测系统、CTC、无线闭塞中心(RBC)、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列车超速防护(ATP)车载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安全数据网等终端终端,实现信号地面与车载设备监测、监控系统的统一管理、集中显示和数据集中分析。
14.2 地面固定信号
14.2.1 车站应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设进路信号机、调车信号机和复示信号机。中间站、越行站列车进路上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
14.2.2 动车段(所)宜设进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置调车信号机。 14.2.3 车站进站信号机及接车进路信号机的机构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10007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梁地段信号机应采用七灯位矮型信号机。
2路基地段的高柱信号机构外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距离不符合本规范14.11.1条规定以及受地形地物影响时可采用七灯位矮型信号机。
3隧道内进站信号机可采用矮型单排五灯位组合式信号机构, 机构如图14.2.3所示。
图14.2.3 矮型单排五灯位组合式进站信号机
14.2.4 出站信号机及发车进路信号机的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衔接站外,车站出站信号机及发车进路信号机宜采用“红、绿、白”三灯位矮型信号机。机构如图14.2.4-1所示。
图14.2.4-1 车站出站信号机及发车进路信号机
2 动车段(所)出站信号机宜采用《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规定的出站信号机机构,受股道线间距限制时可采用 “红、黄、白”三灯位矮型机构, 机构如图14.2.4-2所示。
图14.2.4-2 动车段(所)出站信号机
3 衔接车站列车信号机的设置应与相邻线区间地面信号及车站、段(所)设置情况统筹考虑。其中,主要发车方向为区间设置通过信号机的
股道应采用《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规定的出站信号机构,主要发车方向为区间不设置通过信号机的股道应采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出站信号机构。
14.2.5 调车信号机的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矮型信号机,并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的有关规定。
2 尽头式车站到发线上阻挡列车运行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所规定的尽头式到发线调车信号机。
3 动车段(所)存车场股道中间设置的阻挡列车运行的调车信号机应采用“红、蓝、白”三灯位矮型信号机,机构如图14.2.5所示。
图14.2.5 动车段(所)股道中间调车信号机
14.2.6 线路所应设置通过信号机,其信号机构与进站信号机相同。
14.2.7 在区间闭塞分区分界点应设置区间信号标志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置于线路左侧,当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线路右侧。
2 区间信号标志牌可安装在接触网支柱上、桥梁防护墙上、隧道壁上。
14.2.8 预告标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外方900m、1 000m、1 100m处应设置预告标。
2 预告标可安装在接触网支柱上、桥梁防护墙上、隧道壁上。
3 预告标应成组设置。对于距离较短无法成组设置预告标的区间,可不设置预告标。
14.2.9 除衔接站外,出站信号机可不区分发车进路方向。
14.2.10 信号机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 m的位置,如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等需要可适当外延,一般不超过400 m。
2 有高速列车通过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警冲标不小于55m或距最近的对向道岔尖轨尖端不小于50m的位置。尽头式车站出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警冲标不小于5m的位置或临近的对向道岔岔前轨缝处。
3 动车组运行进路上的调车信号机应设在距警冲标不小于5m处。其他进路上的调车信号机应设在距警冲标3.5m~4m处。
14.3 调度集中
14.3.1 高速铁路应设置CTC系统。
14.3.2 CTC系统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
14.3.3 CTC系统应包括调度所子系统、车站子系统、网络子系统和相关终端设备,设备配置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3.4 CTC系统应独立组网,调度所及车站局域网应采用双网结构。系统的信息安全措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4.3.5 CTC系统应设置时钟同步设备,为联锁、列车运行控制和信号集中监测等信号地面设备提供时钟信息。
14.3.6 CTC系统与相关系统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TC系统应能与相邻CTC系统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交换信息,控制范围不应重叠。
2 CTC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间的信息交换应全部集中在调度所。
14.4 列车运行控制
14.4.1 高速铁路应设置中国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简称列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设计速度250km/h以上的线路,地面应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
2 设计速度250km/h的线路,地面宜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根据需要也可采用CTCS-2级列控系统。
3 动车走行线宜采用列车作业方式,根据需要也可采用调车作业方式。列车作业方式下的动车走行线及动车段(所)接发车进路宜采用CTCS-2级列控系统,在邻站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时宜在动车走行线实现CTCS-2/ CTCS-3级间转换。
4 动车组车载列控设备应与地面列控系统相互适应。
5 列控系统车载设备应采用目标距离连续速度控制模式。
6 列控地面设备应能向CTCS-2和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提供过分相信息。
7 列控设备编号应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14.4.2 CTCS-2级列控系统地面设备包括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列控中心(TCC)、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和地面电子单元(LEU)以及相关的网络设备等。
14.4.3 CTCS-3级列控系统地面设备包括TSRS、RBC、TCC、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和LEU、GSM-R通信接口设备以及相关网络设备等。
14.4.4 TSRS管辖范围应与调度台对应,宜与RBC合用机房。
14.4.5 TCC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应设置TCC。
2 线路所、动车段(所)以及与CTCS-2级线路相衔接的CTCS-0级车站可根据需要设TCC。
3 ZPW-2000轨道电路发送设备低频编码、载频控制、发送/接收端方向控制,电码化发送设备低频编码、载频控制,区间运行方向控制,区间信号机点灯控制及站间安全信息传输等应由TCC实现。
4 设有TSRS的线路与未设TSRS的CTCS-2级线路相连接时,在未设TSRS线路的边界站TCC应具有与TSRS接口的功能。
14.4.6 轨道电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应采用ZPW-2000系列电气绝缘轨道电路,用于列车占用检查和向列车提供前方闭塞分区空闲信息。
2 越行站、中间站站内宜采用与区间同制式的机械绝缘轨道电路。大站正线及到发线股道宜采用与区间同制式的机械绝缘轨道电路。
3 ZPW-2000轨道电路的长度应区分无砟、有砟、桥梁地段、隧道地段等轨道线路类别分别进行设计,并符合列控车载设备可靠接收及邻线干扰防护的要求,用于站内时还应符合车站联锁系统可靠工作的要求。其中ZPW-2000A轨道电路长度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
4 站内轨道电路最小设计长度
1)站内无岔区段需要提供列控信息时,其最小长度Lmin应同时符合
公式(14.4.6-1)和(14.4.6-2)的规定。
2)站内无岔区段不需提供列控信息时,其最小长度Lmin应同时符合
公式(14.4.6-2)和(14.4.6-3)的要求。
Lmin=Vmax×T设+L常 (14.4.6-1)
Lmin=L自 (14.4.6-2)
Lmin=Vmax×T落-L车 (14.4.6-3)
式中 Vmax——该区段的最高允许速度(m/s),当站场条件不能符合要求
时,可按CTCS-2运用环境允许的最高速度;
T设——车载信号设备响应时间的总和,取2.5s;
L常——轨道电路余量20m;
; T落——轨道电路接收设备的最大落下时间(s)
L车——车长(m);
L自——轨道电路设备自身允许的最小长度(m)。
3)道岔区段应根据其直向或侧向是否需要提供列控信息而分别按上
述方法确定其最小长度。
5 相邻轨道电路区段间应对绝缘破损有可靠的占用检查防护,并采
取绝缘破损串码防护措施。区间、车站ZPW-2000轨道电路载频应统筹设计。闭塞分区分界点处两侧应采用不同基准载频,其中,上行正线、上行侧到发线采用2 000Hz、2 600Hz;下行线正线、下行侧到发线采用1 700Hz、2 300Hz。
6 ZPW-2000轨道电路发送器和接收器应采取冗余配置,低频、载频等信息编码接口宜由列控中心完成。
7 区间轨道电路的正常码序应为L5-L4-L3-L2-L-LU-U-HU。车站接、发车进路轨道电路低频信息应与其接近的信号机防护的进路条件相符。
8 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传输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10km,其中设计速度300km/h及以上的高速铁路不宜大于7.5km。当电缆长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宜设置区间信号中继站。
9 站内渡线、工区线路等轨道电路区段宜采取措施改善分路性能。 14.4.7 当站内发车进路不符合全进路有码要求时,发车进路末端连续有码区段长度不应小于列车进入该区段后按规定速度行驶产生的最大常用制动距离。
14.4.8 CTCS-2级列控区段应答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答器组应包括区间应答器组、进站应答器组、出站应答器组,根据需要可设置中继站应答器组、进路应答器组、调车应答器组、定位应答器组、大号码道岔应答器组、分相区应答器组、CTCS级间转换应答器组等。
2 同一区域不同功能的应答器组宜合并设置。
3 应答器组设置位置等其他要求应符合CTCS-2级列控系统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4.9 CTCS-3级列控区段应答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符合CTCS-2级列控系统的要求外,尚应设置RBC连接应答器组、RBC切换应答器组等。
2 应答器组设置应符合CTCS-3级列控系统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4.10 LEU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U宜集中设置在信号机械室内。控制进站及正线出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中继站以及大号码道岔处有源应答器的LEU设备应采取1+1冗余配置,控制到发线出站信号机、调车信号机处有源应答器的LEU应采取N+1冗余配置。
2 LEU与其控制的有源应答器之间采用电缆连接,电缆应符合《铁路数字信号电缆 第6部分:应答器数据传输电缆》TB/T3100.6的规定,电缆长度不应大于2 500m;超过时,可将LEU设于轨旁,此时TCC与LEU之间采用独立光纤连接。
14.4.11 RBC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RBC设备应集中设置。RBC主机设备与维护监测终端宜分室设置。 2 RBC切换点应设置在闭塞分区分界点处。RBC切换点设置应与CTCS-2/CTCS-3级间转换点间距不应小于在该级间转换点处列车以最高运行速度产生的最大常用制动距离。
3 RBC切换点与GSM-R的移动交换中心的切换区域宜错开设置。 4 计算RBC控车数量时,应考虑车站股道、正线(含RBC切换覆盖范围)、衔接线路等需要与RBC链接的列车数量。列车数量的计算可参照如下公式:
L+L1T总=T股+()×n+T支+T其他 (14.4.11-1) LI
T总+T余≤T系统 (14.4.11-2)
式中 T总——单个RBC控制范围内同时与其链接的列车总数;
T股——单个RBC控制范围内各车站侧线股道存放的同时与RBC链
接的列车数;
T支——单个RBC控制范围内支线出入口处同时与RBC链接的列车
数;
T其他——单个RBC控制范围内特殊区段内同时与RBC链接的列车数;
T系统——单个RBC系统设计允许的同时链接的列车数;
T余——单个RBC控制范围内预留的可同时与RBC链接的列车数,
其取值范围取决于RBC控制范围内车站规模预留情况;
L——单个RBC控制范围单条正线的长度(m);
; L1——RBC切换预告点与切换执行点之间的长度(m)
LI——列车运行间隔长度(m);
n——单个RBC控制范围内铁路正线数量。
——数学符号,表示向上取整数。
5 同一车站设置多个车场,且各车场均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时,如有转场列车作业,车站各场宜共用1套RBC。
14.4.12 反向运行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向运行区间轨道电路应按追踪码序贯通发码,并采用与正方向相同的发码原则。
2 反向运行设计应符合车载设备完全监控模式运行的要求。
14.5 车站联锁
14.5.1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硬件安全冗余结构的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应符合《计算机联锁技术条件》TB/T 3027的有关规定。
14.5.2 线路所宜独立设置联锁设备。独立设置联锁设备的线路所可设置远程操作显示终端。
14.5.3 设有多个车场的车站且各车场相对独立时,应分场设置联锁设备。 14.5.4 工区内道岔宜纳入车站联锁系统集中控制。
14.5.5 车站内列车或调车进路均应设接近锁闭。列车进路接近锁闭设计除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信号机的接近锁闭区段长度,应能保证按规定速度行驶的列车在进入该区段时,经采用最大常用制动后,停于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外
方。
2 进路接近锁闭后,其延时解锁时间不应小于列车按设计速度经采用最大常用制动后至停车所需要的时间。
3 接近锁闭区段长度和延时解锁时间计算,应考虑列车接收制动命令的信息传输时间及设备动作时间等因素。CTCS-3级列控系统信息传输时间还应包含最大允许通信中断时间。
14.5.6 车站计算机联锁设备可与列控等信号系统设备集成为一体化结构,也可单独设置。
14.5.7 车站及线路所道岔转辙设备应配置交流转辙机,其控制电路应具有断电保护措施。
14.5.8 直向通过速度大于120km/h 的道岔应设置外锁闭装置,采用多机牵引、分线分动控制的方式;直向允许通过速度160km/h及以上的道岔尖轨密贴段牵引点间应设置密贴检查器。联锁系统选排进路可分时分组转换道岔。
14.5.9 联锁设备不应存在没有列控数据的动车组列车进路。
14.5.10 联锁系统应能办理进站信号机、接车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引导进路。
14.5.11 常态灭灯的车站出站信号机和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开放允许信号时应检查站间空闲及运行方向条件。
14.5.12 列车信号机应设有主灯丝断丝报警电路。
14.5.13 联锁设备应具有与CTC、TCC和信号集中监测等设备接口,
14.6 信号检测及集中监测
14.6.1 CTC、TCC、RBC、TSRS、列控车载设备、计算机联锁、区间轨道电路、智能电源屏等应具有自诊断、检测、报警、信息储存、状态再现等信号检测功能。
14.6.2 高速铁路应设置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电务段、车间、工区应配置监测设备。
14.6.3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应与CTC、TCC、计算机联锁、信号安全数据网网管服务器、区间轨道电路、智能电源屏、智能灯丝报警单元、生产设备房屋环境监控系统等接口,采集相应的监测信息,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6.4 采集设备与被测设备之间应电气隔离,不应影响被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
14.6.5 高速铁路应配备列控设备动态监测系统、ATP车载设备管理信息系统、ATP车载设备数据分析工具等,设置ATP维护车间和动车段(所)ATP检修、测试工区等。
14.6.6 ATP车载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TP车载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ATP车载设备履历管理、检修管理、故障管理、专项任务管理、配品备件管理、型式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统计与分析等功能。
2 动车段(所)ATP车间及检修、分析工区应设置系统终端。
3 动车段(所)应配置ATP车载设备数据读取设备。
14.7 数据传输网络
14.7.1 RBC、TCC、TSRS、联锁系统之间数据传输应采用信号安全数据网,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安全数据网采用工业以太网网络设备构成冗余双环网,网络设备间应采用专用单模光纤连接。
2 两个环网设备间互联光纤采用不同物理路径;同一环网络设备间互联光纤与迂回通道使用的光纤采用不同物理路径。
3 连接相邻网络设备的光纤长度不宜超过70km,超过时应增设中继设备。
4 每一独立环网中接入的交换机、中继等网络设备超过60个或网络中接入设备所配置的IP地址超过1个网段的容量时,应将网络环路分割成不同子环网。各相邻子环网间应采用三层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进行连接。
5 不同线路的网络应通过在分界处附近车站设置三层交换机连接。 6 三层交换机的站点与迂回中继器不宜同站设置。
7 信号安全数据网应设置网络管理系统。网络管理服务器应设于TSRS设备机房或沿线车站信号设备机房。网络管理终端设备应设于电务段。
14.7.2 CTC系统广域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所与车站之间的广域网应采用双机双通道组网方式,宜采用不同物理路径。
2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采用星型、环型或星型与环型相结合的结构。采用环型结构时,应每隔5~10个信源点,增加1条迂回通道与调度所相连。
3 通道带宽不应小于2Mbit/s。
14.7.3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应采用数据通信广域网,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数据通信广域网应采用专用传输链路,链路带宽不应低于2M bit/s。 2 数据通信广域网应采用迂回、环状、抽头等冗余方式,采用环型结构时,应每隔5个~12个信源点,增加1条迂回通道与监测服务器相连。 14.7.4 下列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冗余的专用传输链路,链路带宽不应小于2Mbit/s:
1 RBC至调度所CTC-RBC接口服务器之间;
2 TSRS至调度所CTC-TSRS接口服务器之间;
3 RBC至GSM- R网络移动交换中心之间;
4 距离不小于100m的调度所CTC机房GSM-R接口服务器至调度所GSM-R机房GPRS接口服务器之间;
5 信号安全数据网网管服务器至电务段网管终端之间。
14.8 信号电源
14.8.1 调度所、车站、线路所、区间信号中继站、动车段(所)均应设
置综合智能电源屏(简称“电源屏”)。
14.8.2 联锁、RBC、TSRS、TCC、含安全数据网和CTC等设备应由电源屏提供不同模块输出的双回路电源。
14.8.3 电源屏应采用模块化、冗余化结构并具有自检功能。电源屏应能提供信号集中监测系统所需的监测信息。
14.8.4 信号不间断电源(UPS)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度所、车站、线路所、区间信号中继站、动车段(所)等处应设置双套在线式UPS;
2 维修基地、维修车间、维修工区的信号监测设备应设置单套在线式UPS;
3 UPS容量应按照除转辙机外的其他所有信号设备负荷用电量计算; 4 UPS蓄电池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维修基地、维修车间、维修工区的信号监测设备蓄电池供电时间不
应小于10min。
2) 其他有维护人员值守处所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无维护
人员值守处所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宜小于2h。
14.9 道岔融雪
14.9.1 在我国零度等温线(秦岭—淮河)以北地区,且20年年平均降雪日在10d及以上区域的车站及动车段(所)接、发动车组列车进路上的道岔应设置道岔融雪系统。
14.9.2 道岔融雪系统宜采用电加热方式,并按寒冷等级配置加热条功率。 14.9.3 道岔融雪系统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14.9.4 道岔融雪系统装置不应影响道岔和轨道电路的正常动作。
14.9.5 控制终端宜设于车站,根据需要也可在调度所增设远程控制终端。 14.9.6 控制柜至轨旁融雪装置应采用电力电缆。
14.10 光电缆线路
14.10.1 信号传输线路应采用与运用环境及设备需求相适应的电缆或光缆。
14.10.2 信号电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电缆要求。
1) 相同载频类型的发送线对和接收线对不应使用同1根电缆。 2) 相同载频类型的发送线对不应使用同1个四线组。
3) 相同载频类型的接收线对不应使用同1个四线组。
4) 电缆中有2个及以上相同基准载频的发送线对,或有2个及以上
相同基准载频的接收线对时,该电缆应采用内屏蔽铁路数字信号
电缆。
5) 电缆中各发送线对、接收线对基准载频均不相同时,可采用非内
屏蔽铁路数字信号电缆,线对应按四线组对角线成对使用。
2 正线线路有源应答器宜单独采用4芯应答器数据传输电缆,主用2芯,备用2芯。动车段(所)有源应答器电缆可合缆使用。
3 其他信号设备应根据计算采用铝护套或综合护套信号电缆。
14.10.3 室外信号电缆芯线备用量应符合《铁路信号设计规范》TB 10007的有关规定。
14.10.4 信号光电缆线路的防火性能应符合《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等有关规定。
14.10.5 站内及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区间信号光电缆应敷设在电缆槽内并按上行线、下行线分槽敷设。双线区段区间及站内信号电缆槽应在其线路两侧分别设置并贯通。
14.10.6 信号电缆槽宜与通信光电缆槽合设。信号光电缆与10kV贯通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两者之间应设实体隔断。区间路桥、路隧过渡段内的电缆槽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方式进行顺接。
14.10.7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敷设信号电缆时,应对电缆采取深埋及管槽防护措施。
14.10.8 电缆过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过轨采用预埋管道方式并集中防护。
2 根据需要设置电缆井或手孔。站场范围内的电缆井应设置在到发线或站台端部电缆集中过轨处,铁路正线线间不应设置电缆井。
14.10.9 室内光电缆线路应设置防护管槽,并采取防鼠、防火等措施。
14.11 防雷及接地
14.11.1 室外信号设备外缘距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少于2 m。 14.11.2 信号电缆的同一芯线上任何两点间的感应纵电动势(有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触网正常供电条件下不应大于60V。
2 接触网故障状态下不应大于电缆直流耐压试验的60%或交流耐压试验的85%。
14.11.3 车站的扼流变压器、横向连接线及吸上线的设置应符合回流畅通的要求。在保证轨道电路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绝缘节处应采用扼流变压器中间连接板的方式沟通牵引回流。尽量减少钢轨牵引回流的切断点,钢轨牵引回流切断点应设置在钢轨回流较小的位置。
14.11.4 室外电缆铝护套、钢带以及内屏蔽护套应分段单端接地
14.11.5 信号设备及信号设备房屋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12 信号房屋
14.12.1 区间信号中继站、线路所信号设备房屋可与通信基站等房屋合设。铁路线路防护栅栏外的区间信号设备机房应设置防护围墙。
14.12.2 信号设备房屋面积应根据设备制式、设备数量和远期预留发展等因素设计,信号楼及设有信号设备的综合房屋应考虑信号设备大修倒换的需要。
14.12.3 信号设备房屋的温度、湿度及防震、防尘、防水、防潮、防火、
防鼠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12.4 信号设备维护用房应根据运营维护要求设置。
14.13 接口设计
14.13.1 信号与站场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专业与站场专业共同确定联锁道岔及非联锁道岔的范围。信号根据道岔类型配套转辙设备。
2 道岔布置设计应符合转辙设备安装要求。
3 车站股道有效长以及站台设置应符合列控系统设计要求。
4 站场专业应根据信号专业要求设置信号电缆槽,预埋过轨管材、手孔等。电缆手孔符合信号电缆弯曲半径要求。
14.13.2 信号与轨道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配轨、胶接绝缘、无砟轨道钢筋绝缘处理以及有砟区段轨道电路专用轨枕等应符合轨道电路设计要求。
2 道岔转辙设备安装处的无砟轨道板应预留固定过轨管线用的化学锚栓(含防松螺栓)、转辙设备接地用接地端子。
14.13.3 信号与路基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肩两侧设置信号电缆槽(含盖板)。
2 根据信号电缆过轨要求预埋电缆过轨管材。
3 在信号电缆过轨处路基两侧设置电缆手孔,电缆手孔符合信号电缆弯曲半径要求。
4 信号电缆需要从路肩电缆槽引下时需预设信号电缆引下槽道。 14.13.4 信号与隧道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两侧应设置信号电缆槽(含盖板)、过轨管材等,并应符合信号电缆弯曲半径要求。
2 设有道岔的隧道应预留安装转辙设备的条件。
14.13.5 信号与桥梁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两侧应设置信号电缆槽(含盖板);信号电缆从桥梁上引下时
应预留电缆安装的条件。
2 设有道岔的桥梁应预留安装转辙设备的条件。
3 设有护轮轨的桥梁应预留安装应答器的条件。
14.13.6 信号与房建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建专业应在站台设置信号电缆槽(或廊道),并在设有信号设备的综合站房内设置电缆桥架。站场电缆槽至站台电缆槽间应平滑连接。
2 信号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信号设备布置、使用等要求。
14.13.7 信号设备房屋通风空调应满足信号设备运行要求。
14.13.8 通信设计应提供信号专用光纤和数据传输链路。
14.13.9 电力设计应满足信号设备负荷等级及负荷容量等要求。
14.13.10 信号与电力牵引供电、行车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及路基地段的区间信号标志牌应结合接触网支柱里程统筹设置。
2 轨道电路扼流变压器类型、规格应符合牵引供电方式、牵引电流的要求。
3 采用应答器提供过分相信息时,信号设计应根据电力牵引供电设计提供的分相区断电标位置,设置自动过分相应答器。受条件限制,应答器布置不能符合规定时,应与电力牵引供电设计协商调整分相区的设置位置。
4 高柱信号机设置位置应与接触网设计协调,确保信号机显示距离及信号机上方的信号机构外缘与接触网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规定的要求。
5 进站信号机及区间闭塞分区分界点应与接触网支柱位置、电分相设置统筹考虑。
6 吸上线及轨道电路完全横向连接设置应与电力牵引供电协调设计。 14.13.11 信号与动车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车段(所)信号用房及电缆管线的布置应在动车专业的协调下
统筹安排。
2 动车段(所)存车场股道信号机布置应符合股道存车以及列控参数的要求。
14.13.12 信号室外设备应通过接地端子接入综合接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