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物退让规定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实施日期】2002/03/21【颁布单位】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试行《规划审批补充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18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目,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5。
(四)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建筑物退让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四)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新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 米,主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一)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二)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
(三)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
(四)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操场东、
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
(五)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
第三章 规划拆迁范围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围须满足建筑间距和退让规定。
第九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情况,考虑地块的完整性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建筑物对周围影响确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声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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