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制度与抢救预案
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制度
一、 凡是急诊范围内的急危重病人,病人及家属一时身无分
文,患者急需救治,否则会发生生命危险,均属《急救绿色生命通道》的适用对象。
二、 对执行公务受伤的执法人员、警察、武警官兵、军人、
见义勇为者,应优先接诊,确保绿色生命通道畅通。其中属于公安干警的,按公安民警因负公伤绿色生命通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急诊科当班医生、护士请示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人员后,
在盖有《漳州市急救绿色生命通道》专用章的诊病挂账条存根上签名后,将急救绿色生命通道挂账单交当班定价收费人员或住院办理人员。遇到既要检查,又要住院者,由收费人员通知院办协同办理。
四、 定价收费或住院办理人员,收到此单后,对患者处方或
检查项目单,按医院财务科规定的挂账方法办理,使病人在没有交钱的情况下及时得到检查、治疗和抢救。
五、 急救绿色生命通道挂账从使用之日起,列为医院总值班
的一项重要交接班制度之一。
急诊抢救预案
一、 急诊经常会遇到许多跨科病例,亦称科缘疾病,为了防
止科与科之间推诿现象,有利于对病人及时组织抢救,特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集本院长期形成的传统,兼顾新学科发展现状编
写而成,各科参照执行。
三、 客观上科缘疾病难以绝对划分,各种病情复杂,很难全
部包罗于此规定中,各科还必须强调互相协作,发扬风格,真正从有利于急诊患者诊治的角度及时给予施救。
四、 本规定仍遵循首诊负责制的原则。
五、 夜间有眼、耳鼻喉科、妇产科、口腔科的病人,由急诊
值班护士用电话通知相应科室的值班医师,被召值班医师应立即赶赴急诊科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 夜间遇有胸外伤病人,先由外科医师接诊,同时通知胸
外科,胸外科医师应立即到急诊科处理病人并做好医疗记录。
七、 遇有复合多发伤的病人,先由外科的值班医师做出相应
处理。遇病情危重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指导处理,待病情稳定后由急诊医生决定收入病房的归属问题,病房不得推诿病人。
八、 若遇有多个外伤病人,外科值班医师无法处理全部病人
时,由值班护士先行通知内科系统值班医师,暂时协助会诊,同时通知外科病房医师前来处理。内科系统的医师不得推诿。
九、 转诊送来的病人,若转诊单已证明确诊为传染病者可直
接转至传染病院就诊。
十、 由于病情、伤情往往是相当复杂多变的,协商定下来的
条款不可能尽善尽美,如有不同意见,本着救死扶伤和对病人负责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互相支持。如协商不成,各科应同时请上级医师商讨解决(在这期间如病情十分危重,由首诊科室先抢救处理,若延误了抢救,首诊医师负完全责任)。
十一、 一般技术操作问题:
导尿、胸腔穿刺放液、静脉切开、伤口敷料更换等一般操作
有原诊科室处理,在施行上述操作有特殊困难可请有关科室协助施行。
十二、其他各类疾病的管理
(一) 肺部疾病
1、 胸腔积液
原发性肺癌致胸腔积液由胸外科处理;结核性胸膜间皮瘤引起的胸腔积液由内科处理;全身性疾病所致胸腔积液由原发病所属科室处理。
对不明原因的胸腔积液,在归属科室不明确前由内科处
理,带归属科室明确后由所属科室处理。
2、 咯血
痰中带血,咯血由内科处理;咯血窒息者在归属科室不明确前由第一呼叫应召科室就地抢救,归属科室明确后由所属科室继续治疗;咯血患者的手术治疗问题由胸外科会诊决定。
3、脓胸
结核性脓胸及不需手术治疗的脓胸均由内科处理;有外科手术治疗指征的脓胸,由胸外科会诊解决。
4、气胸
自发性气胸由内科处理;并发血气胸是否手术治疗由胸外科会诊后决定。
(二) 昏迷和眩晕
1、 急性脑血管意外
高血压伴昏迷,无偏瘫体征或疑有高血压脑病由内科处理;确诊有高血压致脑溢血患者由神经内科处理。由血液病、免疫性疾病等内科疾病引起的颅内出血由内科处理;外伤所致颅内出血由内镜外科处理。
心脏疾病所致脑栓塞患者由内科处理,神经内科协助治疗。
2、 脑部疾病
脑血管疾病及散发性脑炎致昏迷由神经内科处理;其他
原因所致昏迷如有心脏病、中暑高热、中毒、糖尿病、肝昏迷、肺性脑病、尿毒症、感染等内科疾病引起者均由内科处理。
3、一般头痛、发热由内科处理;剧烈头痛或面痛发作如血管性头痛或三叉神经痛频繁发作由神经内科处理;出现脑膜刺激征、脑膜炎、脑炎、急性脊髓炎、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炎、全身型重症肌无力由神经内科处理。
4、继发性脑病由原发病有关科室处理
5、癫痫
癫痫由神经内科处理;由其它疾患引起的癫痫样发作,由有关科室处理;如子痫由产科处理;小儿高热、抽搐由小儿科处理;中暑热痉挛由内科处理。
6、一般头昏由内科处理;头晕、无发热或感冒症状者、眩晕者,由神经内科处理;美尼尔氏病或美尼尔氏病可能者由耳鼻喉科处理。
7、 创伤所致昏迷,参见《创伤》节。
(三) 鼻腔出血及小儿喉炎
1、原发性耳鼻腔的出血(如鼻外伤、肿瘤、炎症等)由耳鼻喉科处理;肿瘤所致出血可请肿瘤科协助处理;继发性鼻出血(如高血压、血液病、传染病、肝、肾疾病所致)出血量一般,经耳鼻喉科处理后由原发病所属科室继续诊治。如出血量多,由耳鼻喉科止血,稳定后,回原发疾病科室继
续诊治,耳鼻喉科协同观察处理。
2、急性喉炎、如伴有气促,原则上耳鼻喉科处理;如合并有儿科严重疾病者,原则上由内儿科处理,必要时耳鼻喉科协同观察处理。
(四) 腮腺炎
化脓性腮腺炎由口腔科诊治;明确流行性腮腺炎可诊治后请转至传染病院继续治疗。
(五)、消化系疾病
1、消化道出血原则上先由内科处理,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请外科会诊并处理。
(1)、出血量大伴血压下降(收缩压
(2)、上消化道出血虽经输血及止血药物治疗,仍反复出血不止超过48小时者。
(3)、如系门脉高压症出血,入院后经三腔二囊管压迫止血无效者。
2、下消化道出血
原则上由外科处理;如明确为溃疡性结肠炎等内科疾病者,由内科处理。
3、胰腺炎
单纯性水肿型急性胰腺炎由内科诊治;出血坏死性胰腺炎由外科诊治,内科协同观察治疗。
有胆道结石或伴有黄疸或发热>39°C 者由外科处理。
(六)、创伤
1、多发性创伤病员,心博、呼吸停止须行紧急心肺复苏,如有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抗休克治疗后,在归属科室尚未明确前,由第一呼叫应召科室医生处理;在归属科室明确后,由所归科室继续治疗。
2、合并烧伤的复合伤伤员,一般先由烧伤外科处理;若烧伤面积小而其他损伤危及生命者,则由其他有关科室先行处理并收治,烧伤外科协助治疗。
3、伤口及头面部损伤
开放性伤口按照损伤部位的有关科室处理。如开放性胸外伤,伤口由胸外科处理;开放性骨折,伤口由骨科处理等。单纯性皮肤软组织伤口,一般由普外科处理。头面部损伤:单纯性头皮裂伤(发际以内外伤)由神经外科处理;脑震荡、脑挫裂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者由神经外科处理;眉以上、发际以下额部皮肤裂伤由外科处理;眉及眉以下眼眶部的单纯皮肤裂伤及眼睑裂伤、眼部钝挫伤、角膜异物、电光性眼炎、眼部化学伤、眼部热灼伤、眼部炸伤等由眼科处理;耳鼻部皮肤伤口、耳鼻部损伤或耳鼻孔因外伤出血者由耳鼻喉科处理;颅底骨折所致的耳鼻脑脊液漏由神经科处理;眼眶以下,鼻耳范围以外的面部伤口及口腔颌面部损伤由口腔科处理。
注:一条伤口,不得转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科室处理。如该伤口部分经历功能要求高的部位,可请有关科室医生来协助处理,原处理科室医生不应离开。
4、颈部损伤
咽喉、气管损伤及气管异物由耳鼻喉科处理;食道异物、食管穿孔由胸外科处理;颈椎及脊髓损伤,颈部扭伤由骨科处理;颈部其它损伤均由普外科处理。
5、胸部损伤
单纯皮肤裂伤及乳房损伤由普外科处理;锁骨及单纯肋骨骨折没有胸腔合并伤者由骨科处理;多发性肋骨骨折或肋骨骨折合并血气胸者及胸外伤均由胸外科处理。
6、腹壁及腹内脏损伤由普外科处理;泌尿系及男性生殖系损伤由泌尿外科处理;女性生殖系损伤由妇科处理;骨盆骨折、脊柱及脊髓损伤、腰扭伤由骨科处理。
7、四肢骨折及关节损伤、四肢肌腱神经损伤、四肢开放性损伤皮肤缺损有骨、关节、肌腱暴露者由骨科处理;四肢其它损伤由普外科处理。
8、14岁及不足14岁的伤员,由儿外科处理。儿外科与有关科室缘疾病处理,参照成人急诊处理方案。
(七)晚期肿瘤
晚期肿瘤者原则上不属于急诊范围,若已濒临死亡,可由原发肿瘤所在部位的有关科室处理,若并发急性症状,不
属于本科范围,可请有关科室会诊处理;(如:妇科肿瘤腹腔转移致肠梗阻,妇科可请普外科会诊处理)。
(八)、意外伤害问题
中毒、溺水、职业中毒、触电等意外伤害一般由内科处理;触电引起创伤由外科处理;职业中毒严重者应请职防院会诊协助处理。自缢、蛇咬伤、狗咬伤由外科处理;自缢出现神经精神症状者由神经科协助处理。创伤参见《创伤》节。
(九)、胸、腹痛问题
原则上遵循首诊负责制,由急诊科预检出分检,应召科室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