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论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作者 迟国荣
摘要:清算义务人,是指对解散的企业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企业开办者、投资者或主管部门。清算责任是指上述主体在企业解散事由出现时,依法应当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算,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依法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不利后果。我国现行企业法中都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法律来明确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调整和规范企业非破产清算程序和行为,因此企业清算义务人对自己的清算责任不够明确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法律既然规定企业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那么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从介绍企业清算入手,专门对企业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做出了初步总结和探讨。
关键词:企业清算 清算义务人 清算责任
企业解散是指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实体因某种原因而归于消灭的一种状态和法律程序。清算义务人,是指对解散的企业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企业开办者、投资者或主管部门。清算责任是指上述主体在企业解散事由出现时,依法应当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算,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将依法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不利后果。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有所提及,但却不够详尽。本文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务,对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做一下初步探讨。
一、关于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清理企业资产,全面清偿债务,了结企业未了结之事务,使企业主体法律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活动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清算是企业最终推出经济市场,终结一切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途径。企业清算有一下特征:
第一,企业清算期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未丧失其法人资格,企业丧失的是经营资格故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只允许进行清算活动。所以,企业在清算期间也被学术界称为“清算法人”。
第二,企业清算一般由专门的清算机构负责进行,在我国长期是由专门清算组来进行。企业的原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企业管理机构不再依其职权对企业进行决策,而是将企业事务全面移交给清算组,由清算组全面开展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企业清算工作必须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清算是全面了结企业一切经济法律关系的活动,直接关乎国家、企业、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对企业清算行为加以规范,确保企业清算活动公平、公、公正,以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借清算逃避债务。
第三,企业清算的最终目的或结果是消灭企业主体资格。企业解散是企业清算的起因,企业解散意味着企业将退出经济市场,企业清算就是企业退出经济市场的必须的程序,因此企业清算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注销企业,消灭企业经济法律主体资格。
企业清算在法理上有一下分类:
(1)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不因破产而解散所进行的各种清算。本文探讨的是非破产清算。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只适用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清算。因为这些企业的投资人或开办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企业解散时的清算依企业投资人的意见或企业的内部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活动与结果不会消除企业投资人或开办人对债务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定清算则主要是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解散时的清算。因为企业法人是以自身所有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清算活动直接关乎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否则将影响清算活动的效力,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文探讨的是法定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是法定清算的两种形式。普通清算是指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其他非公司法人企业在解散后由自己组织清算机构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企业法人解散时或解散后不能由自己组织普通清算,或进行普通清算出现障碍时,由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除了由公共权力机关介入企业清算事务外,在清算的原则、程序、财产分配的顺序上均应按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
我国现行企业法中都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对公司清算做了专门规定,是迄今为止对法人清算规定的最详细的一部法律。破产清算中,承担清算责任的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确定,对此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较为详尽,在此不多赘述。而对于一般清算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法律法规当中,有待于出台一部统一的规定较详尽的法律法规。而在目前,进行企业清算,一般根据相关的企业法律法规、参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
二、关于清算义务人
企业出现解散事由,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进行清算。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法人的解散事由有以下情形:
(一)企业法人设立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设立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法人被有决定权的组织或管理部门决定解散;
(三)企业法人因合并、分立或改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公司法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目前,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企业解散方式,大多数企业投资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认为主体资格已经丧失,因此置之不理不进行清算。实际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资格丧失,但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注销企业,其主体资格方才消灭。否则,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清算义务人将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
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时,承担清算义务的人即为清算义务人。对于清算义务人的确定,我国法律没有全面的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及司法实践,清算义务人是企业法
人的投资者、开办者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我国现有企业不同性质,对清算义务人的确定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义务人。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通常称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应为清算义务人。
3、联营公司。联营公司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义务人。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人。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即全资子公司),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义务人。
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全体股东都属于清算义务人。
5、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义务人。
三、关于清算责任
既然法律规定企业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那么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企业法人解散事由出现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防止企业资产贬值、流失,同时应当采取合法积极的措施,回收企业在外债权、财产,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进行全面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任凭开办投资的企业法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不采取措施保护企业的权益,任凭企业资产贬值、流失,甚至私分企业财产,则实际上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义务人不仅应承担清算责任,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从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上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主观过错
过错的形态有故意和过失。清算人对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具有过错,且只能出于故意。清算人明知企业法人被强制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有清算义务却拒绝或怠于履行。根据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清算人负有清算义务却不履行,显然应认定其具有故意。在现实中一些股东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经常是人去楼空,债权人无从要求其承担清偿义务。况且有时不仅找不到财产、公司帐册等,而且连股东也不知所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其承担清算义务已没有任何意义。
二、损害行为
侵权法上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要构成侵权必须是行为人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恰恰是没有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法人的股东、主管部门在企业法人歇业、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有义务对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且企业法人也只有在被清算完以后才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无疑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确定的清算义务。
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损害行为造成的被侵害人既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的损失。企业法人债权人的债权是其期待利益。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清算义务不履行导致被终止企业法人财产受损、灭失,二是因被解散企业法人财产受毁损、灭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责任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的财产流失、贬值,甚至被私分,就会造成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致使期待利益的丧失。
四、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满足侵权行为构成的须是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不及时履行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使企业法人财产流失、损坏、造成债权人可分配财产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与负有清算责任主体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讲,要证明此事实,无疑是非常困难的。笔者认为就此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除非清算责任人提出相反证据,否则债权人只需要证明清算责任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即可要求清算责任人对被清算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实体处理时应当根据企业法人解散后的具体情况来确认清算义务人的的责任,具体包括:
1、清算义务人未在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15日内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拒绝、怠于向清算组移交财务帐册等与有关的资料和文件,造成企业财产贬值、流失或灭失等情形,导致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有过错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债权人应举证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以及债权无法实现的事实,然后由清算义务人对其应当履行清算义务时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举证,清算义务人举证不能,应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与企业法人财产混同的,清算义务人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3、清算义务人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在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企业法人解散后资产不明,帐目不清的,鉴于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资产帐册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因其法定职责的履行瑕疵,从而在客观上造成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公司财产减少或消灭,应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5、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清算义务人既使未从公司获取任何财产,也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为企业注销登记时须明示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是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的对公承诺,是一种公示行为。是对企业债务的主动承担。一旦这种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即完成企业注销,即在法律上产生继受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
清算义务人未完成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6、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清算义务的履行
清算工作的法定程序和具体工作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实践归纳如下:
(一)组成清算机构
综合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应该在解散事由发生时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机构。我国对清算机构的称谓不尽一致,在公司法中称为清算组,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称为清算委员会,新破产法又取代以前的破产清算组引进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即法院可以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服务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具体实施清算工作。
在我国,清算机构的人员组成根据企业性质也有所不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算机构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开办人或投资人指定的成员组成,这些成员一般来直政府各相关部门,如政府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组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机构成员,在普通清算中由企业投资各方共同确定,在特别清算中由企业设立批准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确定。清算机构应当有法律、财务专业人员,以确保企业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算机构成立后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工商备案。
清算机构全面负责企业的清算事务,清算机构成员具有相当的企业事务决策权,企业资产处理权,因此法律对清算机构的成员设定了忠实义务,即清算机构成员必须依法办理清算事务,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资产,否则,违反忠实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负刑事责任。
(二)清算机构全面接管企业
清算机构成立后,应当全面接管企业,包括企业公章及其它印鉴、财务帐册及凭证、合同及生产经营资料、文书档案、职工档案、企业全部资产及权利证书等,接管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控企业,为下一步开展全面清算工作做好基础性准备。在接管时,企业原有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在企业接管的同时一般应当确定企业留守人员以配合清算工作,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管人员、销售负责人等应确定为留守人员。另外,还有确定企业保卫人员,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看管和保护,防止企业资产贬值、流失。
(三)发布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
企业清算机构接管企业后,应对已知债权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对未知债权人根据债权人所涉及的地域范围选择能覆盖债权人所在地的大众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告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清算机构申报债权,同时告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债权申报期限和公告次数,我国现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定:(1)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
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非破产清算的法律,因此需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规定。
(四)清理企业资产
企业清算机构接管企业后,应当全面清理企业资产,清理的内容包括:
1、财务状况审计。对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清单,企业应收款、应付款负债清单等基础性审计结果。审计报告是开展清算工作的基础,更是证明企业在解散时的资产状况的诉讼证据,因此不但不能缺少,而且应当在企业解散时立即进行。
2、清理企业资产。包括界定企业资产范围,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回收企业应收款和其它属于企业的财产;依法处理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其它经济法律关系等。
3、登记债权并进行确认。企业清算机构应安排专人接待债权申报,按有无财产抵押担保分别登记,债权人应提供债权及担保的相关证据材料。企业清算机构应对申报的债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逐一确认。
4、依法处置企业资产。企业资产清理结束后,清算机构在接受债权人的监督下,依照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依法处置变现企业资产,一般采取拍卖进行。在处置企业资产时要特别区分国有资产,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否则不仅会导致处置行为无效,而切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而触犯刑律。
5、分配财产。企业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企业清算费用在清算过程中优先支付,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企业财产清偿分配的顺序是:第一,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二,清缴所欠税款;第三,清偿企业债务;第四,向投资人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义务人在履行清算义务时,发现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需立即行使清算责任人的破产申请权。清算义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是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新规定的内容,新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这一规定,清算义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有以下特点:
1、清算义务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以企业名义。
2、清算义务人只能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发现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其前提条件是企业出现了解散事由;其时间条件是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其必要条件是企业资不抵债。
3、清算义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在出现破产法所规定的上述情况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不是“可以”,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而非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
因此清算义务人在履行清算义务时,应当及时衡量解散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发现资不抵债,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此属清算义务的内容之一,否则也会导致清算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当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活动解散事由出现时,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对企业进行全面清算。这样才能解除自己的法律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另外,对于企业法人非破产清算也急需一部法律法规来加以统一和规范,以完善企业法人退出的经济法律体系,从而使企业法人的清算程序、清算内容更加有法可依,使清算义务人对自己的清算义务、清算责任更加的明确,从而使社会主义企业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参考书目:
1、 王圣诵、姜瑞雪著《企业法概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2、 企业破产法编写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