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煤厂租赁合同2
洗煤厂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把洗煤厂出租给乙方用以从事洗煤加工经营。
2、甲方提供洗煤厂所有设备:(1)场地面积100亩左右,其中硬化地面(包括砖地,水泥地)15亩。(2)机房一套,住房、办公楼及煤厂一切设施,煤厂内工人负责洗选,乙方负责付加工费每吨12元,乙方的工人可跟食堂吃饭刷卡或付生活补助费。(3)车辆入厂收取装车卸车及过磅的费用由乙方收取,甲方不能干涉,甲方必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为乙方铺路,做好设备保养维修的的续工作。
第二条:租赁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结束。
第三条:租金场地每年10万元(大写拾万元),洗煤加工费12元/吨。 付款方式每年结清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内,水、电、工商、税务、环保等费用及因外界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当地政府征用该场地时,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剩余期限的租金。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受法律保护,出租前甲方遗留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当乙方需购置相应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多源化生产时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改造设备原物件完好保存,期满后恢复原机状态以备使用。
第八条:乙方在承租期间,甲方不能把场地或其它设施转租他人,如果违约,甲方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洗煤厂期间,场内工人及车辆管理人员及家人车辆一切安全事故都不承担。
第十条: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负责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供电,在使用期间产生费用都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到期后, 乙方自动清理场内设施,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上设备拉走,甲方不能干涉。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及违约: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干扰对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使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年租金8%的违约金。
4、如有甲方在乙方承租双方使用合同期内,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禁止乙方正常工作及生产停产时,甲方应付当年合同期内租金及8%的违约金。
5、甲方参与乙方外围增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签定
合同前所须围增建设,由甲方来完成此工程。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