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件取证
税务稽查案件
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
第一讲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
一、证据的概念及属性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表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作为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就是证明涉税违法案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以确定税案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是否有涉税违法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轻重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特征:
1、证据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2、证据应该具有能够说明待证事物存在或不存在或待说明的主张成立或不成立的内容; 3、证据的作用在于证明。
(二)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属性
1、客观性
税案证据是伴随着税务案件的发生而出现的事物、痕迹或现象,它们是独立于稽查人员主观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
税案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税案的待证事实。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照法律程序和方法搜集的。只有依法搜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者关系: 证据的以上属性,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为补充、不可或缺的。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必须完全具备以上属性,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证据的种类
1、物证
包括被伪造、变造的帐簿、凭证、被擅自销毁的帐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残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实施违法行为时遗留的物品痕迹、货物等。
2、书证
包括证明税务违法行为的资料:
(1)帐簿:总帐、明细帐(如:材料明细帐、产品明细帐、销售明细帐、发出商品明细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存货明细帐)、日记帐(如: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
(2)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各类发票、票据、收据、单证、合同、协议等。
(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4)银行帐户上进出款项的数据资料。
(5)库存单据和运输单据。货物进、出库及库存情况记录,如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盘点情况统计等。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与代扣、代收有关的经济
合同、协议书、应扣缴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
3、言词证据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陈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包括现场检查、实物盘点记录、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记录等。
5、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象磁带录制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象,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等资料。
6、鉴定结论
涉及专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问题,提请有关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如技术质检报告、伪造发票的鉴定等。
三、取证要求
(一)取证的一般要求。
1、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纳税人为单位的证据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企业内部组成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搜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2) 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证据主要包括:代扣代缴合同、协议报表、凭证。
(3)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或未办理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的证据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限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应取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骗税的出口企业,应调取该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5)纳税人系金银首饰零售企业的,还应调取《中国人民银行准予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批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金银首饰消费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等证件。
2、要调取并搜集证明当事人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是否了解《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是否了解或掌握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违法的动机、目的、手段、结果;
(2)、相关的物证、书证,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的帐簿、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3)、相关的证人证言,包括:举报人、法人代表(或股东)、当事人、财会人员(出纳)、仓库保管员等关于税务违法行为人税务违法情况的证言。通过上述口供、证人证言及物证书证,证明税务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税务违法的主观故意。
3、证据必须依法提取才合法有效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依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由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在场依法取证。 依法提取包括来源、程序、方式以及取证期限合乎法律规定。
(1)、取证的物证、书证必须经当事人核实无误并签章。对伪造、变造的会计资料要取得原件。对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帐簿、凭证以外的其他帐簿、凭证、均收缴原件作为证据。提
取复印件的,应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地(单位、个人),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2)、搜集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时,要对他们讲明责任;询问应个别进行,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不能刑讯逼供也不能引诱暗示;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审阅后签字和押印。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要求更改时应予更改。被调查人也可以自行书写陈述、申辩、证明材料。
(3)、对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及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必要时可以进行摄像、录音,但这项措施应从严掌握,需要进行摄像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当事人。
(4)、要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证据。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反税法又同时触犯刑律的案件,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和配合,运用他们已掌握的证据。
(二)主要税种涉税案件的
取证要求
1、增值税
应调取并搜集购货、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和资料。着重从票、货、款三个方面调取证据。
(1)、帐外销售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货物发出或取得销售收入的凭据:第一,送货、出库单据、货物运输凭据、收款凭据原件或复印件;第二,销售记录:帐外帐、笔记本原件、复印件;第三,银行存款、现金等收款记录;第四,货物存盘记录等;
②、证明当事人帐外帐销售且未申报纳税的有关陈述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进项抵扣凭证原件;
④、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表及纳税申报资料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购货方的进货凭报、付款凭据复印件;第二,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2)、向他人虚开或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发票联复印件或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或存根联复印件;
②、有关帐簿、凭证记录及虚假的货物入库或发货、运输等有关单据凭证复印件;
③、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资料复印件或办理退(免)税证明;
④、描述虚开或取得虚开详细过程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⑤、受票单位和开票单位款项往来凭证及背书转让情况,支付或收取开票费的帐簿记录及相关凭据复印件;
⑥、对方主管税务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确认虚开的公函(复印件);
⑦、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第一,受票或开票方的有关证据;第二,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复印函。
(3)、收受假发票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假发票原件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鉴定书;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印钞厂鉴定;
②、反映业务过程的入库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的帐簿凭证记录和有关单据复印件;
③、当事人对发票收受过程及是否申报抵扣的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资料、凭证复印件;
⑤、有可能时还应取得对方税务机关的协查函作为印证证据。
(4)、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金未转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货物发生损失的有关证据;
②、能证明其为非正常损失的有关证据或其他说明;
③、帐簿记录、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记报损货物清单复印件;
④、能佐证损失为非正常损失及进项未转出而购进时已申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诉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⑤、有关计算记录和计算依据。
(5)、反映取得返利、折让及发生退货进项税额未转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反映取得返利、折让退货的帐簿记录、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
②、能佐证未按规定转出进项及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6)、已实现销售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能说明销售已实现的帐簿记录、原始凭据复印件;
②、描述已实现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动机及过程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笔录;
③、有关合同、协议、凭证复印件;
④、有条件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如购货方相关证据材料。
(7)、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视同销售行为帐簿记录、凭据复印件;
②、有关销售收入核定的计算过程及依据;
③、佐证其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的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条件时还应取得印证证据,如取得货物方相关证据材料。
(8)、价外收入无并计销售,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价外收入的帐簿记录、凭据复印件;
②、当事人对价外收入的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③、认定其收入为购货单位支付的与销售行为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
④、有条件时应取得印证证据,如支付方的相关证据。
(9)、以货易货和以货抵债不作销售,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有关帐簿、凭证、单据记录复印件;
②、销售额认定有关计算过程及计算依据说明;
③、当事人对事件经过的描述性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关合同、协议复印件,相关企业帐簿资料等复印件。
(1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申报抵扣的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下证据:
①、购进货物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帐簿记录复印件和有关单单据复印件;
②、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凭证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③、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及说明货物实际用途的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④、有关计算及分摊过程。
(11)、增值税其他违法行为证据的调取可参照上述要求,结合个案实际,着重调取并搜集购货、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2、消费税
(1)、调取并搜集涉案单位购进生产消费品原材料的相关凭证,包括:已入帐和未入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未按税法规定获取的其它单据、售货方提供的原材料销售资料、购销合同等;对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调取已作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
(2)、调取并搜集应税消费品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和资料,包括: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货物的其他票据、销售合同等;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虽不征收消费税,但根据案情需要,可调取证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相关帐簿、凭证、资料;二是用于其他方面(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排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征税的,应调取移送时取得的相关凭证、收据、证明等;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证据,包括: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方向委托方开具的发票人收代缴消费税凭证;
(5)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纳税环节证据,包括:金银制品的销售发票、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的凭证、收据等;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合同、发票、收据等。
2、所得税
应从应税收入的取得及准予扣除项目两方面搜集证据:
(1)、调取并搜集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如: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租赁收入、股息收入、特许使用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相关帐簿,凭证及资料,包括:各类发票、收据,单证、证明、业务合同等。
(2)、调取并搜集纳税人准予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的相关帐簿,凭证及证明,包括:发票、提货单据、验收记录等。
第二讲 询问技巧
询问:是指办案人员依照法律程序,对案件的当事人、见证人或知情人进行调查的一种活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询问,目的是将收集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加以综合分析,印证税案发生和发展过程,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深挖其他涉税违法行为,防止检查中的疏漏和错误。经过询问形成的《询问笔录》是对税务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的重要依据,《询问笔录》一经印证核实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因此,询问工作必须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准备,不能草率行事。
一、询问前的准备
(一)熟悉整个案情
熟悉整个案情是询问的前提。询问人员应当把案卷材料加以详尽细致的研究后,确定询问的方向和范围,拟定询问过程的先后次序和不同被询问人需要回答的问题。
(三)了解被询问人职业身份与性格特点
被询问人所从事的职业、岗位与税案有直接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有正面或侧面的,所以要确定重点,有所侧重;同时也要了解被询问人性格特点,区分是急躁型的还是沉稳性的,以便对症下药。
二、询问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询问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询问应个别进行;严禁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
2、坚持事实求是原则。在询问中要对已获得的证据材料加以甄别和补充。因此,对询问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还是不利,都必须予以重视,认真调查核实。
3、限定询问的范围。询问只能对纳税相关的情况进行询问。
4、询问语言文明合法。询问语言尽可能做到言简意明,通俗易懂,纯洁健康,逻辑性强。
5、询问笔录规范。笔录上面的项目要填写清楚,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记录询问内容不能随意取舍,重要情节尽量记下原话。记录应当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制作,字迹不能过于潦草。询问结束时,核对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注明.
6、其他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风俗;询问聋哑人问题。
三、询问的技巧
询问是以语言表述为形式,以问答方式来实现。但是,询问过程的问答不同与人与人的一般性交谈,询问人员的每一句发问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是一种语言交锋与较量。因此,必须讲究语言的策略和技巧。我们把主要几种询问方式的语言技巧归纳以下方面。
(一)从远到近,从近到远
询问在完成程序性提问后,如何展开问话,可以选择从远到近的方法,比如调查某个体户隐瞒销售收入问题,询问人员从经营成本、费用开始,逐渐把问话引到要查的收入,待问到主题时,被询问人已经无力辩解;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开门见山,直接切入正题,由此及彼,扩大调查询问范围。
(三)攻其不备,以求突破
在询问过程中有时要循序渐进,有时又需要采取突然袭击的手法,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方能收到奇效。运用这种方法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手中掌握关键性的能击中要害的证据;二是要掌握适当的火候,择机而发。
(五)顺水推舟,欲擒故纵
这种询问方法是利用对方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引线,顺势提出问题。涉案人员往往面对询问提出各种表白,其中会暴露一些可资利用的话题,询问人员就要及时敏锐地抓住缺口,追问下去。有时明知被询问人说谎先不急于揭露,反而表示相信,以麻痹对方,让其从分表演,以便找出更多的矛盾和破绽,然后再实施有力的揭露。
课后思考题
一、税务稽查案件证据的属性及相互关系。
二、取证的一般要求。
三、涉及增值税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
四、询问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五、询问应遵循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