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认为,从为民除害兴利的作用上比较,“法”的作用要大于“人”的作用,更应重视“法治”的订立与实行。因此要先有好的法律,“治法”不但决定着社会的治乱,而且能够充分发挥“能治之人”的才智能力,约束贪婪残忍的人。黄宗羲的“法治”论具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理论的特征。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春秋决狱: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思想主张。《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引经断狱,将儒家的经义运用到法律中去,从而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董仲舒有“本其事”的一面,但他过于强调《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的司法主张,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从反对变法维新发展到积极参与变法维新。
道:道本义是路、途径,引申为规律、道理。在《老子》书中,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指支配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常以“天道”相称;一是从统治方术方面、指统治者制驭天下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策略,又称“人君南面之术”:老子之“道”,就是自然之道。“道”是万物的本原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
韩愈的性三品说:韩愈继承了董仲舒的性三品说,认为统治者生来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这种性三品说,是一种唯心主义的人性论,为统治阶级的严刑竣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他的性三品说同时也可以用来反对佛教。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太平天国初期立法的指导原则。它以改革封建土地私有制为核心,设计了一套理想中的大同社会结构。它反映了农民传统的平均主义思想,但是这种绝对平均,只能是小生产者的空想,无法实现。
礼法之争:清末修律过程中产生的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的论战。两派论战的焦点是采用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的问题,论战的结果以法理派的退让妥协而告终。但论战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
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商鞅提出的重刑论。商鞅认为制止犯罪,最好的办法莫过于重刑处罚。这种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之上的重刑论,目的是达到“以刑去刑”。
“天人不相预”:是柳宗元反对天有意志的唯心主义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天(即自然)和人(即社会)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相不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感应关系,律的存亡得失与天毫无关系,天也不能赏罚人的功过。
有其法,尤贵有其人:近代著名法学家、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沈家本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因此,他主张所有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更应具有专门知识。他还主张设置律博士,教授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并积极付诸实践。沈家本的这种“法贵得人”的主张无疑是可贵的。
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
刑、礼、道迭相为用: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乐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
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主张,在不违反纲常名教的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主要是改革刑狱,采取“除讼累”、“省文法”等一些表面措施,进一步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而“西法”中一切先进的东西,如“罪行法定”、男女平等,他都是反对的。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和理论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
以德去刑:儒家代表人物孔子视道德教化为消灭犯罪的有效手段。他认为审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消除争讼发生的原因,而不在于残酷地制裁。他的这一思想被后人归纳为“以德去刑”。
以刑去刑:战国时期法家推行的重刑思想。法家以人“好利恶害”的本性为基点,认为只有严酷的刑罚才能起到禁止民众作恶的作用,同时刑罚运用本身才能体现君主的“大德”,以教化民众。它夸大了暴力作用,成为法家及秦始皇推行严刑竣罚的理论基础。
以礼自治,以礼治人:曾国藩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所谓“以礼自治”即用礼来呼吁他的同伙,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团结。所谓“以礼治人”即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曾国藩主张礼或礼治,并,建立对劳动者有利的社会秩序,是进步的。
隆礼重法:这是战国时期儒家学者荀子提出的思想命题。这不但是对西周礼的修正,也是对孔子礼治思想的发展。隆礼治法就是礼、法并重。在治理国家中,两者都不可缺少。而且荀子将礼的原则法律化,使之有法的性质。隆礼重法对秦汉以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
君臣共理天下:由范仲淹提出。他认为君主应该克服“独断”、“偏听”,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这一学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但是,由于这一理论只是建立在劝谏君主和君主自觉的基础上,不可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制度,因而是无法实现的。
公羊三世说:这是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提出的思想命题。他认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说”。即人类社会的演进分三个阶段,由“据乱世”进入“升平世”,再由“升平世”进入“太平世”。他还认为,《春秋》里的大义是孔子治据乱世之法,而“微言”是孔子治“升平世”、“太平世”之法,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治世之法,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有治人、无治法:荀子认为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非法令。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混乱的情况。所以礼治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只有善于治国的人,
没有善于治国的法。这一论断体现了荀子的人治思想。
三不足:北宋思想家王安石为推行其变法提出的一种理论。其含义主要是指“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它是对中国古代变法改革思想的总结和升华,显得相当彻底和完整,是王安石法律思想的闪光之处。
去九界:这是康有为的法律思想。他认为,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达到至平、至仁、至公、至治的大同社会。
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保障,也是五权宪法的精华所在。孙中山认为西方的间接民权难以全面维护“主权在民”的宗旨,故“于间接民权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其中选举权、创制权体现了主权在民,罢免权、复决权体现了人民保留收回权。直接民权突破、补充了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模式。 杀盗人,非杀人:这是墨家的思想命题。墨家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反对“亏人自利”而主张“交相利”,痛恨抢劫他人财物的恶人、贼人。认为盗人已脱离了一般“人”的意义。因此,杀“盗人”不是杀一般的人,可以不通过“政长”将其杀死。
《便宜一十八事》: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的“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同条共贯,相扶成治:这是王夫之提出的法律体系说。他认为,法律要适应形势和需要而建立,要自成体系,并与政治、道德相一致。他强调法律制度所包括的各方面是围绕其中心“互相裁制”,共同发挥作用的,因而绝不能只取其中一部分而割裂其他方面。
以德配天:周公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所提出的思想命题。“德”指道德、德行,“天”即天命。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董仲舒:西汉儒家《春秋》公羊学派的大师。生活于汉武帝即位前后各三十多年。他勤奋好学,景帝时为博士,以“天人三策”获得武帝的称许,被任为江都相,反降为大夫,以后又为胶西相。后“恐久获罪”,以病辞官家居,“以修学著书为事”。
“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其核心是把政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为“能”,故称“权能分治”。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这是人民管理官吏的权)、创制权、复决权(这是人民管理法律的权)等四权。
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
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
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
《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①“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②“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③“夫为妻纲”,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②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
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
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简述洪仁轩“国家以法制为先”的思想
洪仁轩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他在《立法制喧谕》中强调“国家以法制为先”。认为立法是治国之本,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法纪松驰的形势和弊端,还有增强国力,争雄世界的意义。洪仁轩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仅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因此立法必须“变通”以求“更新”。以这些思想为指导,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洪仁轩的思想带有资本主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体现了历史趋势。
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 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 于“农”的理论。
(3)不拘一格降人材。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简述荀子的“化性起伪”的观点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伪”是后天的人为作用。圣人为了改造人性之恶而对普通人进行教育和引导、此外,“礼”、“法”的产生也都是为了“化性起伪”的根本目的。“化性起伪”是荀子礼法起源观的重要前提之一。
简述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韩愈提出“道统论”,主张君权至上,他坚决反对佛教并用传统世系的宗教法与之对抗。他以儒家“道统”的继承人自居,宣扬儒家的纲常名教、企图用儒家的学说代替佛、道的教义。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的仁义道德,主张博爱和遵行封建纲常来行事,反对假借佛、道等外物来修炼德行。韩愈还对“修齐治平”的原理进行了阐述,批评佛道的遁世无为,忘却天下的宗教修养。在这个理论思想的指导下,韩愈提出了维护君权,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主张。
简述封建法律思想哲理化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活动的影响
理学的发展造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到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实践:①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因此统治阶级不再像以前那样忌讳严刑。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违法犯罪施行严厉制裁;②封建伦理道德观点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之防。增加广迷惑性和欺骗性,加上统治阶级的极力提倡,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严重桎梏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压抑了人民的权利观念,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作用越到封建社会末期便越突出。
试述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曾国藩是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为了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的需要,他提出了“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1)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曾国藩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是维护纲常名教。即坚持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为此,他提出了“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政纲。①“以礼自治”是用礼加强统治阶级内部团结,协力镇压农民起义;②“以礼治人”指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们接受礼的统治。
(2)“严刑以致义安”。曾国藩主张用严刑峻法来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他反对“宽仁”认为只有对人民群众“好杀”,才能维护地主阶级反动统治。在审理案件中。他也强调要实行严刑重法,敢于使用法外之法,刑外之刑。他还主张用严刑重责来强迫人民交粮纳税。
曾国藩的法律思想是为其镇压农民起义和对外屈辱求和的政策服务的。他虽然看到学习西方的技术有利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因而主张在万国交通的形式之下,不应一切拘泥于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但他认为涉及封建治的基本原则的“常”万不可变,只有器械,财用、选卒这些方面可以变。暴露出其地主阶级思想家的反动本质。
简述荀子的“法义”、“法数”与“类”的概念及其在法理学上的贡献
提出并区别法义、法数、类三个概念,是荀子对古代法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他认为运用法令时,不仅要了解“法数”(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把握“法义”(基本原理、精神实质)。“法义”是“法数”的指导,“法数”是法义的体现。荀子还指出法令不能包容一切,必须以“类”(案例类推)作为“法数”的补充。精通“法义”,严守“法数”、以“类”补充,有了这三个方面,执行法令才能运用自如。
简述范仲淹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的主张
范仲淹试图对北宋王朝君王个人专断进行遏制,其具体办法是劝说皇帝明晓“君臣共理天下”的道理、重用贤臣、遵守法制。①克服“独断”,“偏听”。他认为自古“建官”,目的就在于“君臣共理天下”。皇帝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应与臣下共处国事,共商大计。②重宰相谏官御使之职,要求提高宰相等的职权,广开言路,上达民情。③“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实现“君臣共理天下”的重要途径是执法以公、赏罚惟一。
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说,不仅是针对当时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出发的、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
简述张之洞“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
张之洞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思想,其中“中学”是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这个“体”和“道”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可以变的是“器”。他还把“法制”划入可变之列,但他所说的“法”或“法制”并不包括封建的基本制度。“西学为用”是说,“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西学本身也有“体”和“用”,为中体服务的只能是西学之用而不能是西学之体。
“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试述梁启超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主张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和人治不可偏废,法律、道德“相须为用”的观点:
(1)他反对人治,认为人治弊端重重:①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个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②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③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家大、政务繁,没有那么多贤人。
(2)同时他反对只靠法治:①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来制定,而制法者的“德”与“智”很重要。有德有智者才能制定出“善法”。有“善法”才有“善治”。②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有善治,而“善法”要靠人来制定,又要靠人来实施。因此,法治和人治必须统一。
梁启超还指出,“法不能独立”,如果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再好的法律也如同废纸一张。他认为,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法治只有辅之以道德教育,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启迪人们的自治能力。因此,要注意道德对法制的作用。他也反对把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他同意“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的说法,认为法与礼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
简述荀子对“象刑”的否定
荀子主张否定“象刑”,以重刑惩恶。象刑见于《尚书》的记载,指对犯罪者不用肉刑,而采取象征性的方式来代替,它被视为古代圣王“德政”的表现。荀子认为象刑之说不足为凭,属于“世俗之说”。表面上是轻刑,实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荀子的观点表现了他在刑罚观上与孔、孟的明显不同。
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主张
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个办法:一是“大明法度”;二是“重建贤才”。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同时他也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认为立法和执法都离不开贤人。王安石将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就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在①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②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简述康有为“托古改制”思想
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书中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的思想,实际上是宣扬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它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的祖师爷,其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维新变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认为,据乱世是暴主之酷政的时代,升平世是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时代,还有一个太平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时代。对中国而言,是“进至升平”的时代,因此中国必须改革封建专制制度,实行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
试述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法律思想的内容和意义
谭嗣同是清末维新志士中的激进派,他的思想在很多方面超出了改良主义的范围,实际已成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显著特色就是主张“冲决一切封建网罗”:
(1)批判封建君主专制。他在《仁学》中提出“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口号,其锋芒主要是从制度上、思想上对准封建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他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指出君主是由民共举的,并不是“天”所任命的,君主压制天下是毫无道理的。是“民择君”,而不是“君择民”,君民关系应该是“君末也,民本也”。要求“废君统,倡民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2)抨击封建纲常名教。他认为封建三纲五常是箝制人们行动与思想的绳索,是封建帝王制定各种法律的依据。是一切酷律之源。因此,他要“冲决伦常之网罗”,主张用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道德原则来代替封建伦理道德,变“不等”为平等。此外,他还主张修改旧律“尽学西法”。变法的根本在于废弃旧章,学习西方“其法令制度之美备”。
“冲决一切封建网罗”是当时能提出的最激进的口号。谭嗣同深刻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暴虐,鞭挞了纲常名教禁锢人们灵魂的罪恶,并从正面宣传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思想。
简述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方面:①主张高度集中,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②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即立法应随社会变化而相应更新并且应以宜时便民为原则。③整饬吏治、慎用刑罚。④“法在必行、奸无所赦”。他认为宽容犯罪是毫无政治眼光的“姑息之爱”,严明法制才能造成天下安宁。
简述梁启超“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从改革中国社会本身入手,即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特别是变法必须变专制政体为立宪政体,实行三权分立。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认为这是不可分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即君主立宪和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权力。所不同的只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些限制罢了。
试述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表现在哪些方面
“法治”是法家的旗帜和主要思想,是与其他学派,尤其是与儒家进行争论的焦点。“法治”和“礼治”存在着明显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虽然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法治”和“礼治”是一致的,但“法治”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的制度,“礼治”是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法治”主张中央集权制,、“礼治”主张分封世袭制。因此,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阶级的新“法”代替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二者的对立体现了“务德”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上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儒家主张“以德服人”;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3)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君主”作用的看法不同,是重视“君智”还是重视“君法”的对立。“法治”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
提出的。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圣贤”及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能力一般的“中主”和能力低下的“庸主”也能治理好国家。
先秦儒法两家的对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礼法之争,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贵族在法律思想上的激烈冲突,是两种不同法律制度和统治方法的对立。
简述《老子》的自然法主张
《老子》主张祟尚自然,以道为法。“自然”是“道”的本质,“道”是“自然”的表现。他认为:①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②道充满于天地、普遍而且无私。③“道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有自己的内在体系和规律,其运行变化,不以任何人的意志而改变。④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原则。⑤道能以不变应万变、以寡制众,具有无往而不胜的力量。老子这种以道统法的观点在当时是进步的;它以自然之天代替了人格神之天,是对西周以来传统神权观念的否定。
简述金世宗“赏罚不滥,即是宽政”主张
金世宗主张“赏罚不滥,即是宽政”。在“赏罚不滥”中,他又特别强调“刑罚不滥”,这就是他的慎刑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第二,断案当“以情求之”,不以刑讯为然。第三,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
简述康有为“大平之世不立刑”的法律思想
在《大同书》中,康有为提出了“太平之世不立刑”的法律思想。他认为太平之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世界。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得到充分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
康有为的这种法律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对封建专制制度及其法律的批判,反映出他对人权、民主的强烈要求,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是这只不过是他的唯心主义的幻想。
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2)争论的焦点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儒法之争”,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究竞应该以奴隶主贵族的传统的“礼治”来治理国家,还是以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治理国家。
近代礼法之争是修订法律,即立法中的争论,实际上是“法法”之争,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新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有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礼”是法典化的礼,是写入封建法典中的,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法;法是资产阶级的法理。两派争论的焦点是用封建礼教,还是用资产阶级法理指导立法。
(3)先秦法家用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来反对代表奴隶主贵族的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清末法理派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反对封建法典的纲常名教立法宗旨。
(4)斗争的结果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的结果是法治理论暂时取得了胜利,秦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指导建立起强大的秦王朝,统一了中国;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新律中不断加入了有关纲常名教的条文。
(5)两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清末法典化的礼是从先秦传统的礼发展而来的。因此,两次礼法之争中的礼是一脉相承的。
两次礼法之争都在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先秦礼法之争导致了秦王朝统一中国;近代礼法之争导致了中华法系的瓦解。
简述商鞅“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商鞅在秦国变法时,遭到旧贵族的强烈反对,为说明变法的必要和正确,他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1)商鞅驳斥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
(2)商鞅指出只有变法变礼,才能强国利民。
(3)必须根据时代的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风俗来更礼变法。
总之,商鞅用来说明变法必要性的理论体现了历史进化的观点。
简述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主要观点
(1)“旧律之宜变通者”有五个方面,即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对旧律做了全面的修改。
(2)立法宗旨是西方的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
(3)制定新律,要以国家主义为精神,用国家主义取代家族主义,体现宪政精神。
论述孙中山“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
(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主张废除清朝的种种虐政。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他立即下令废除不合理的等级制度。
(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
①民主政治靠法律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但他受法律万能论的影响,认为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法律。
②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他废止了各种封建专制法律,颁行大量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进法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他还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把人民主权思想以宪法形式固定下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民族平等、人民主权以法律效力。
(3)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力图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强调“司法为独立机关”。 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
简述商鞅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商鞅认为必须用严刑峻罚逼迫人们从事农战。他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有特定含义:①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主张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②刑不善而不赏善。③轻罪重刑,即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便不致产生轻罪,重罪更无从出现。商鞅的重刑思想,实际是一种片面扩大暴力作用的思想表现,后来成为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
简述龚自珍的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在《农宗篇》中,龚自珍提出了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他认为中国古代“未有后王君公”,“未有礼乐刑法与礼乐刑法之差”。很久以前,在自然生长植物缺乏的社会里,人们才开始自己生产食物。有能力耕种土地的人,就成为土地的主人。占有土地较多的人,能举办体面的祭祀,有能力在群众中定下各种名目的规章制度,名之曰礼、乐、法。也就是说,先有农业生产,然后才有国家、刑法、礼乐等制度。龚自珍认识到了国家、刑法、礼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对于否定君权、法律、礼乐的神圣性和永恒性,有积极意义。
简述沈家本“法贵得人”的主张
沈家本认为“善法”和法的执法之人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他指出,如果执法者选用恰当,即使法令较严也能在执法中体现仁义的精神。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善,即使法令宽缓也会造成不好的结果。为此,他提出了“法贵得人”的主张,具体方法是:
(1)所有国家官吏,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2)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知识。
(3)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设置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校。
试论章太炎的“损上益下”的法律观
章太炎在立法、司法方面强调平等,保护下层民众权益。他主张“抑官伸民”、“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总起来说,就是“损上益下”以维护人民权利平等。
(1)“抑强辅微”的刑法主张。他认为,唐律的“十恶”之条,都维护特权,违反“平等”原则,应象五朝那样做到“重生命”、“恤无告”、“平吏民”、“抑富人”。
在量刑、刑罚等问题上,章太炎也提出一些独特主张:①“轻盗贼之罪”,并反对“以赃论罪”,他认为应按赃数同失主家财产的比例来定罪。②“轻谋反之罪”,“重谋判之罪。”前者旨在保护人民不受政府束缚,后者旨在保护民族国家利益,不受侵犯。③宽平省刑,关键是罪刑相称。
(2)“抑富振贫”的经济立法主张。章太炎的民事和经济立法的宗旨是“抑富强,振贫弱”,具体内容为:①均配土地。章太炎主张耕者有其田。②官办工厂。工商业应由国家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赈济贫弱。③限制继承权。④统一货币。⑤稳定赋税。总之,章太炎力图防止买办、官僚等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上层分子利用政治特权发展官僚资本,操纵国计民生,力图避免资本主义社会贫富过于悬殊的流弊,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派高涨的革命热情。
(3)“抑官伸民”的行政立法主张。章太炎主张在政治上以行政、立法、司法、教育分立为基础,制定“抑官吏,伸齐民”的行政立法。力图通过行政立法加强对官吏的法律控制,来伸张民权,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章太炎的“抑强辅微”,“抑富振贫”,“抑官伸民”的法律观,是他四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反对专制特权,保障民权,维护人民在政治、经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方面,有很多积极因素。
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董仲舒的出现,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它的基本内容包括:(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这是封建王朝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3)“三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法律思想
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他分析其原因时说: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为“恤刑之说”所迷惑,“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凡遇罪当杀者,总为之开脱,以待上奏之后裁决;或为“罪疑从轻”之说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
朱熹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诸问题上。
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的好办法。
第二,限制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人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后世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辜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
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凶”要迅速严厉地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
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先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
其是非曲直。由此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借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沈家本法律思想内容
(1)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
沈家本既是清王朝中力图“变法自强”的谋臣.又是近代著名法学家。他认为,实行资产阶级的法治主义,“举全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就能使国家强盛。他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主要表现在:
①论法的性质和作用:沈家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但他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在沈家本来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
②法随时变,“会通中外”: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之。他把中国置于世界范围以内进行考察,指出“我中国介于列强之间,迫于交通之势,盖有万难守旧者。”
③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末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在适用法律时,也必须贯彻统一、平等的原则。此外,他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
④教化为先,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认为立法、司法都离不开道德教化;只有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做到情法两尽,法律才能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
(2)“平恕”为审断之本。
(3)“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4)法学盛衰说。
(5)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评价。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的主流,是民主的、科学的,是具有一定人民性的,特别是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与法学的进步思想性质。同时,他又是一位卓越的法制改革家,具有丰富的治法经验。他的论著,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史的一份宝贵的学术遗产。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吸取其民主的、科学的精华,将很有裨益。当然,对于其中封建纲常礼教等糟粕,必须注意剔除。
评述韩非法、势、述结合的思想
韩非认为,法、势、术都是“人主”治国的工具,并批评重法的商鞅“无术以知奸”,批评重术的申不害“不擅其法”,批评重势的慎到不知“抱法”,强调法、势、术三者不可偏废。他除了分别地说明法、势、术的重要性之外,着重围绕“以法为本”,从法与势的结合、法与术的结合角度进行论述,使法家的这一理论系统化。
(1)法与势的结合
韩非继承了慎到的重势思想,并对“势”的概念、内容、重要性以及运用方法等都有新的补充和发挥。
①“威势”、“权势”与“任势”。慎到说明了“势”的重要,但并没有明确“势”的内涵。韩非指出:“势”是君主统治众人的工具,即权力和地位。这种权力、地位具有强制性:“势之为道也,无不禁”:具有至高无尚性:“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降也”。“势”在政治中表现为“势位”,可以发号施令;表现为“威势,可以指使臣下,:威势之可以禁暴”;表现为“权势”,可以强迫臣民就范,使令行禁止。因此,“势”是君主须臾不可离的。
②“擅势”与“独制”。韩非是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积极鼓吹者,主张权势必须集中在君主的手里,君主应该“擅势”,集大权于一身。他说:“威不贰错,制之共门”,“主之所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他一再提醒君主,“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要千万注意不能使臣下篡“权”夺“势”,防止“大臣太贵,左右太威”。禁止臣下“无法而擅行”、“擅权势”总之要“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由此可见,韩非的君主“擅势”,“独制”,既包括总揽行政权力,又包括垄断立法司法大权,与慎到的重势但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显然是不同的。
③“抱法处势则治”。韩非是从法与势结合的角度来论势的。一方面,他认为“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君执柄处
势,故令行禁止”,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作到令行禁止。可见“法”离不开“势”。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势”离不开“法”,“势治”离开了“法”便成了依靠“贤者”的“人治”。但贤者“千世而一出”,现实中的大多数君主并非“贤者”,而是“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杰纣”的“中人之资”。如果实行“人治”,这些“中主”便无法治理天下;反之,如果实行“法治”,“中主”们只要“抱法处势”就行了。值得注意的是,韩非进而把“势”区分为“自然之势”和“人设之势”。“自然之势”是指客观形成的权势,“人设之势”是指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建立起来的权势。他说,“自然之势”用不着讨论,对于君主来说,最重要的是“人设之势”。“人设之势”的关键就是君主“擅势”和“抱法处势”。可见,韩非所主张的不是一般的专制政权,而是根据“法”即新兴地主阶级意志进行统治的政权。
(2)法与术的结合:
在法、势、术三者的关系中,韩非谈得最多的是法与术的结合。在他看来,术是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防止篡权,从而实现“法治”的一整套方法、策略和手段。
①“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韩非曾经很形象地将君主与法、术的关系比作人的衣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二者缺一不可。同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因此,君主最宝贵的东西,“非法则术”。为了论证二者的结合,他一方面称赞商鞅的“变法”和“重刑”,又指出商鞅的最大缺陷是“无术以知奸”,致使“变法”得到的“国富兵强”的果实成为“奸臣”们争权夺利资本:“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另一方面,他在肯定申不害“治不喻官”、“因能授官”之术的同时,又批评申不害不统一“宪令”,导致“好人”利用新旧法令的矛盾谋以私利。所以他认为“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末尽于法也”,主要是没有将“法”与“术”结合起来:“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②“处势”与“修术”。权势要靠“法”来加强,也要靠“术”来维持。韩非说:“人主者不操术,则威势轻而臣擅名。”“术”是君主制臣的关键。“主有术”,同时重要两个人也不会成为祸患;“无术”,重用两个人会导致内争权力外通敌国,重用一个人会导致大臣“专制”以至“劫弑”;反对臣下“用术”,主张的是君主“执术”。术是君主的专利品,这是韩非之“术”与“法”的主要区别。
③以求“行法”和以术“独私”韩非之“术”概括起来不外两大部分:
其一,是指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的方法、手段。其核心是“循名责实”,即根据法定职责以及言论为标准实行赏罚。包括因能授官、职责分明、名实相副、赏罚严明等等。
其二,是指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所谓:“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包括:掩饰真情,深藏不露;发布假命令;明知故问,布置圈套;设置暗探等等。
综上所述,法、势、术的结合,既表明了韩非“法治”思想的特点,又暴露了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用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维持专制君主的统治,这正是法家“法治”的实质所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法治”体现了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是进步的,但其中又包括很多封建性的糟粕。所有这些,对于后来的中国封建法律思想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