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方面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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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方面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XX系统作风方面违纪案件通报曝光工作,更好发挥案件查办的教育警示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报,是指由XXXXX局纪委在全县XXX系统内发文通报有关作风方面案件情况。本规定所称曝光,是指由县XXXX局党委、纪委通过公示栏、XXX网等公众传播媒介公开有关作风建设方面典型案件情况。
第三条 凡由上级纪委查处的作风建设方面的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可以通报。
第四条 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精神案件以及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精神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
第五条 通报、曝光的内容包括违纪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主要违纪事实、处理结果。
第六条 通报下发到XXXXXXXX,同时抄送局党委。各XXXX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学习,引以为戒。
第七条 XXXX局党委、纪委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批、报备。XX在查处本单位作风建设方面案件时,要及时向XXXX局党委、纪委报批、报备,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县XXXX局党委、纪委应当约谈XX党委(支部)
书记。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XX局党委、纪委可以通过召开典型案件通报会的形式,开展作风建设方面案件通报曝光工作。
第九条 XX党委(党支部)应重视和支持作风方面案件通报曝光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XXXX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