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文书]以"时间戳"作为证据保全方式的审查规则新探
编者按:本案为“参灵草官方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其创新意义在于对公证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网络证据保全方式的审查规则进行了探索,对于减轻权利人维权负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麟,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凌云,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小斌,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被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麟、付瑞石、被告微梦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凌云、被告江中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小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原告华盖公司诉称
美国Getty Images,Inc.是图片供应商,我公司系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二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在新浪微博“参灵草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三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微梦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http://weibo.com)继续登载侵权图片;2、江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公司图片著作权的行为;3、江中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1 000元(每张图片主张经济损失6500元、合理开支500元);4、江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微梦公司辩称
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的经营者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对在微博中发布的文章及使用的图片等信息只能做形式上的审查,仅能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部分进行审查,无法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核,对于可能出现的侵权我公司只能采取事后救济的办法。因此本案中我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对于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华盖公司并未事先通知我公司进行删除;我公司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经查证与核实,涉案图片均已删除,华盖公司针对我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3被告江中公司辩称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具有本案主体资格。原告声称其权利来自盖帝公司,但其证据也不能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所谓盖帝公司的副总裁是否得到了盖帝公司的授权,是否是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无法得到证实,因此相应确认书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证实。原告没有提供作品登记证书,而在图片上标注水印并不能代表署名,且图片下方有摄影师的署名,由此可以看出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诉讼。域名注册证书亦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涉案图片上并未标注期限,其是否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亦无从知晓。我公司并未实施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我公司微博中所使用的图片均来自网络,可以在网络中任意搜索到并免费使用,而涉案图片并未在我公司微博中出现过。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其提交的公证书多案使用,因此其主张的合理支出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0日,Getty Images Inc.副总裁XXX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其中包括确认Getty Images 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上述图像在该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
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 Images 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等内容。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中包括Flickr、The Image Bank、Stockbyte。2014年2月10日,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XXX(任期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证明:XXX是亲自出现在本人之人,且确认其签署了本证明书所附之前述文件,宣誓其有权签署前述文件,并确认其作为Getty Images,Inc.副总裁执行签署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2014年2月14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XXX证明:XXX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至2016年10月10日,因此其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员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在本证明书所附的书面文书上显示的日期之日其亦有该权限。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号公证书证明前述确认授权书及相应证明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2014年9月9日,John J.LaphamⅢ出具《Getty Images品牌名称变更》,证明该公司名称为Flickr的品牌现更名为“Moment”等内容。该文件亦经过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 G.Chapman证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58、2415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及相应证明的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江中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其中的相关文件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无法证明Getty Images,Inc.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亦不能据此证明华盖公司就涉案图片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华盖公司提交了光盘一份,其中包含两个文件夹:
第一个文件夹中包含网站www.gettyimages.ca及www.gettyimages.cn的网页截屏压缩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录像机拍摄文件及三个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显示上述网站中展示有编号为71080359、品牌为Stockbyte、编号为82679118、品牌为The Image Bank、编号为104796623、品牌为Moment的三幅涉案图片,三幅图片的摄影师分别为Jonh Fox、Influx Productions、Philipp Klinger。www.gettyimages.ca网站中的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www.gettyimages.cn网站中的图片上标注有“华盖创意”水印。华盖公司另提交CN域名注册证书一份,显示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江中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只能证明上述网站在该时间点存在涉案图片,且有水印并不能代表署名,图片著作权应归摄影师享有。
第二个文件夹中包含侵权页面截图压缩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录像机拍摄文件及三个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录像文件显示申请时间戳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打开杀毒软件进行杀毒及安全检查;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打开hosts文件检查文件;打开浏览器,删除历史记录;打开浏览器,进行局域网设置,保持没有连接代理;在开始菜单搜索框中输入cmd调出命令窗口,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电脑IP地址;查看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在命令窗口中输入ping+对方网页域名;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对方网页域名;进入微博名称为“参灵草官方微博”、认证信息为“参灵草官方微博”、简介为“参灵草系江中集团出品的高级滋补品……”的新浪微博,查找并截屏保存相应页面,其中使用了三幅涉案图片作为微博配图;登录时间戳网站,先将证据保全截屏保存的侵权页面压缩包申请时间戳,并进行验证;结束录像前查看时间戳网站显示的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录像结束后,将屏幕录像视频文件及录像机录像分别申请时间戳并验证。
法庭组织双方登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网站(www.tsa.cn),将华盖公司提交的光盘中相应文件及对应的tsa格式文件上传进行了验证,双方对验证过程均不持异议。
江中公司认可涉案微博账号系该公司运营,但称不清楚是否使用了涉案三幅图片,并对可信时间戳的证据形式及合法性提出异议。
庭审中,华盖公司申请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昌利、技术总监刁春飞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时间戳取证的流程及作用进行说明。张昌利表示: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存在时间及内容完整性,解决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认定困难的问题。其技术原理系把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进行绑定,验证时提取hash值,与数据原文hash值进行比对。可信时间戳认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存在时间,二是内容未被篡改。可信时间戳主要应用于电子证据固化,采用时间戳取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经事先勘验,涉案证据是按照取证程序操作的,即使用时间戳作为手段,通过屏幕录像软件和外部录像设备对操作者的取证过程进行录像,录像内容还原了当时的事实。主要有如下操作:首先对取证者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包括病毒检查、计算机进程检查、网络检查、解析域名、代理服务器检查、上网记录的检查、hosts文件检查等,上述检查对计算机的可靠性进行了认定;再通过百度链接查找被告微博,整个过程均通过屏幕录像和外部录像同时记录;下面是申请时间戳认证,对取证内容进行固化,认证后验证时间戳,证明相应文件没有被修改,在内容上能够反映在当时那个时刻,取证人员访问到了真实的网址及内容。
华盖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及相应收款回单,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片的市场单价分别为9000元、6000元。江中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华盖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发送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的《版权确认函》,以证明其曾就涉案作品侵权问题与江中公司积极进行沟通。江中公司表示没有收到上述函件。
江中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在百度网中搜索到涉案三幅图片的网页截图,以证明涉案图片并非来源于华盖公司网站;2、华盖公司合作伙伴视图网公开的图片使用费价格截图,以证明一般图片市场价格为30元/张,华盖公司主张的图片使用费主张明显过高,缺乏依据;3、华盖公司与江中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图片购买合作的往来邮件截图,以证明华盖公司系滥用诉权达到销售图片的商业目的,其图片售价仅为30元/张。华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表示视图网与官方网站性质不同,图片质量亦不同,沟通合作也是由视图网提供图片,因此价格较低。
微梦公司提交涉案微博账号的网页打印件一份,以证明涉案微博已删除,华盖公司及江中公司均表示对此予以认可。华盖公司当庭撤回了相应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交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04348、24158、24159号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光盘、网页截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微博截屏及可信时间戳证书、函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江中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微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编号为71080359、82679118、104796623的涉案图片载于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并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分别标注属于品牌Stockbyte、The Image Bank、Moment,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 的华盖公司网站亦载有涉案两张图片并标注有“华盖创意”水印。华盖公司亦提交了Getty Images,Inc.副总裁XXX所签确认授权书以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所出具公证,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上述证据,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即由此确认Getty 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Stockbyte、The Image Bank、Moment品牌的图片,华盖公司依据Getty Images,Inc.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品牌的图片,华盖公司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相应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江中公司对华盖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其对此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江中公司对涉案图片在诉讼时是否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提出异议,但其对此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故本院对江中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支持。
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江中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三幅图片,对此提交了新浪微博网页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存有相应文件的光盘,其方专家辅助人专门就时间戳取证流程及作用到庭陈述意见,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江中公司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本案另一被告微梦公司提交了证明涉案微博已删除的证据,进一步印证江中公司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这一事实,而江中公司对微梦公司这一证据不持异议,恰表明其对于其微博中曾使用涉案图片这一事实是认可的。因此本院对华盖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江中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江中公司是否收到华盖公司发送的函件,并不影响本院对侵权事实的判断。华盖公司要求江中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江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华盖公司的质证意见、江中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对其主张的合理支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王嘉佳
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果 辉
王嘉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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