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
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责任问题 –工程纠纷律师
甲方与乙公司签订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所有未工程款,否则甲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按未付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否则甲方应按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补充协议中无工程欠款利息的约定),并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因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按未付款的1%承担违约责任。现关于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责任有两种观点:
1、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已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逾期付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按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变更为:甲方逾期付款只需按未付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在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因此乙方要求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工程欠款利息是法定的,只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发包方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补充协议中虽然只约定定了甲方逾期应按未付款的1%支付违约金,但并未明确约定支付违约后就不在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因此乙方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次,若只按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约为4万元,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接近40万元,这明显有失公平,也不能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制裁违约方,促使合同当事人忠实履行合同的义务之作用,这也与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立法精神不符,因此乙方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请教各位专家,乙方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并按未付款1%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就相同事项---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并且俩者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因此可以认定双方未约定工程欠款利息。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要有约定才按本条处理,工程欠款利息不是法定的。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了约定并且利息计付标准也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有了约定但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我认为第1个观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