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公证的风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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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公证的风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探讨 作者:李翠琴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得到提高,因此遗嘱公证成为继承人合法继承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在传统的遗产继承当中存在着许多矛盾,为此本篇文章主要针对遗嘱公证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探讨,从而最大程度的保障立遗嘱人和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规避公证机构的公证员的风险创造良好的公证环境。
关键词:遗嘱公证;公证机构;公证风险
遗嘱公证是遗嘱公证机构对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及立遗嘱的行为,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的行为体现了立遗嘱本人在死后对本人名下财产进行单方面意愿的分配,因此,立遗嘱这项工作只能由本人亲自作为,任何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代理。
一、遗嘱公证所面临的风险
任何风险都是具有不稳定性的,遗嘱公证风险也是一样,种种的不确定性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同时,这种不确定性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加以改变,就目前来说,公证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两种。
1.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不以任何人的意识为转移,它是客观真实的存在的,同时也是公证人员以及其他成员不能掌控的,这种风险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技术的应用,使得客观风险加大,比如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本身就具有伪造遗嘱的动机,可以使用高新科技对遗嘱进行造假,从而超出了公证人员的判断和鉴定能力,使书面遗嘱和客观事实相违背。当遗嘱公证发生诉讼情况时,由于法官和公证员所处的时间、背景、知识涵养以及综合素质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当事人对公证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2.主观风险
这一类风险一般是由于公证员或者是遗嘱的当事人故意引发的风险。引发这类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主观上的马虎及懈怠,在对遗嘱进行公证的时候,由于公证员疏忽大意,认为对当事人告知相关义务和核实程序无关紧要。其次,公证人员违反相关的保密制度而导致公证风险,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遗嘱公证卷应该为保密档案,按照保密的原则进行封存,等到遗嘱人死亡后方可转为普通档案,在这过程中,公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泄密。最后是主观上的违纪违法导致风险,在很多地区,由于监管力度不够,存在着很多公证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