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溧阳市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溧阳市水利局 溧阳市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 二○○九年十月
溧阳市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 溧阳市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 大溪水库除险加固 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市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工作,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 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水利部、省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水利部《水 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水利 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省水利厅《溧阳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1.3.1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 且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 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结合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实际,按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 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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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安装安全事故。 (6)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7)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8)其它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水利工程建设期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 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 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 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
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市大溪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相 应的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 协调配合,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建设单位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尚未 组建或到位前,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做好救援抢险工作。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 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人民政 府、市水利局、市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处以及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 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溧阳市水利局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溧阳市水利局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根据溧阳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 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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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设单位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建设单位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 水利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 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建设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 副组长:工程各参建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 成 员:工程各参建单位有关人员。 建设单位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 ,明 确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准备的具体措施。 (2)事故发生后,执行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报告并组 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后果的蔓延,尽力减少损失。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指 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4)配合工程有关部门划定并控制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 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组织人员和设备撤离危险区。 (5)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与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 的联系沟通。 (6)配合有关部门发布和通报相关信息。 (7)组织事故善后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8)落实并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情况。 (9)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2.4 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4.1 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建设单位制定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与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施工单位根据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特点和范围,建 立应急
救援组织,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4.2 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建设单位备案。 2.5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职责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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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救援,提出并实施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的有关工作。 (3)根据授权负责现场信息发布工作。 (4)为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提供资料。 (5)完成与现场事故救援有关的其他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3.1.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 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3.1.2 对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果的险情,建设单位和施工等 知情单位应当按管理权限立即报告市水利局和市人民政府;对可能造成重 大洪涝灾害的险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知情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防汛 指挥部。 3.1.3 建设单位、市水利局接到可能导致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 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事故分为 I 级、II 级、III 级、IV 级 4 个等级。 4.1.1 I 级(特别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 失踪)30 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或重伤(中毒)100 人以上,或需要紧 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事故。 4.1.2 II 级(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含失踪)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或重伤(中毒)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事故。 4.1.3 III 级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 。 (含失踪)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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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4.1.4 IV 级 (较大质量与安全事故)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死亡 。 (含失踪) 3 人以下,或重伤(中毒)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的事 故。 4.2 响应程序 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动员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 4.3 事故报告 4.3.1 事故报告程序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
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建设单位、施工等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按管理权限向市人民 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发现或发生起最迟不得超过 4 小时。水行 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厅 事故应急指挥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事故所在地安全生产 监督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同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报告可先采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后递交正式书面报告。 4.3.2 事故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名称、地点、建设规模和工期,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名称及其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事故报 告的单位、报告签发人及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2)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故原因分析; 有关参建单位的名称、 资质情况,项目质量与安全责任人的姓名以及执业资格等情况;采取的应 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 处理建议;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等。 4.4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4.4.1 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迅速 成立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到达现场的各级应急指挥部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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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组成。 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处置的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 挥机构的指挥,并及时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4.2 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 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全力协助开展事 故应急处置工作。 4.4.3 事故应急处置时,应急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 护,并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 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4.4.4 事故应急处置时,根据事故状态,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事故现场 危险区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交通限制标志,并及时发布通告,防 止人员、设备进入危险区域。 4.4.5 事故应急处置时,要注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为缩小事故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明显的 标记和书面记录,尽可能拍照或者录像,妥善保管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5 信息发布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 信
息准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活动结束以及调查评估完成后,由 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告知有关部门和公众。 5.2 善后处置 5.2.1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影响 范围,有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检查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5.2.2 建设单位及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妥善解 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按规定做好有关损失的 补偿工作。对受损工程结构部位,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技 术整改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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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产生的损失逐项核查,编制损 失情况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单位。 5.2.4 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分 析、处理和评估等工作。 5.2.5 事故处置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尽快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3 事故调查和经验教训总结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要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及时 进行整改。 5.3.1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 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5.3.2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工程结构损坏、人员伤亡、经 济损失)分析、评估。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8)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9)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建议。 (10)各种必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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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5.3.4 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其它参建单位,应当从事故中总 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 完成建设。 5.3.5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 当提出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 应急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正常情况下,应急指挥机构和主要人员应当保持通讯设备 24 小时正常 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工程现场抢险及物资装备保障 (1)根据可能突发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性质、特征、后果及其应急 预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有关参建单位配备必要的应急机械、设 备、器材等物资装备,以保障应急救援调用。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充分利用工程现场既有的 应急机械、设备、器材。同时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调度下,动用工程所 在地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应急队伍和其它社会资源。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 3 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工程设施抢险队伍。由工程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 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 督、安全监督、工程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 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应急对策和意见;负责从工 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市 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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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应急指挥部应当整合水利工程建设应急救援专家,并建立专家 库,根据工程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派遣或调整现场应急 救援专家成员。 6.3.2 各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 故的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研究,提高应急监测、 预防、处置及信息处理的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储备。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 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 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按本预案 要求,承担各自职责和责任。在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中,由于玩忽职守、渎职、违法违规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 有关
法律及行政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溧阳市水利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2 实施日期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 件 (1)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机构。 (2)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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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大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安全生产机构
组 长:马祥中 副组长:陈福保 陈建忠 钱国华 成 员:王祥泰 杨锁富 顾建荣 朱建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祥泰同志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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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及格式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基本情况: 事件类型: 事件地点: 抢险情况: 财产损失: 已脱险和受险人群: 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初步原因: 伤亡情况: 救护情况: 年 月 日 报告人 时 分
预计事件事态发展情况:
需要支援项目:
接收信息部门及人员姓名 下次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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