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能源是企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节约能源对保证企业经济快速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保证本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电力、焦碳、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蒸汽、汽油、柴油、氧气、中压氮气、低压氮气、压缩空气和各种水等。
第三条 本要点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和保护环境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主要节能目标: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所指出的, 到2010年末我国要实现单位GDP 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确定承德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到2010年末的主要节能目标:实现节能6.43万吨标准煤。
第二章 节能管理体系和基础工作
第五条 公司由主管副总主持节能工作并建立节能办公会议制度,节能管理机构是公司能源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节能法》及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标准;制定、监督、组
织实施节能技术措施;编制能源计划和企业能源平衡;综合管理各分厂、部门合理用能;负责制定公司能耗定额与考核;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完成节能工作。
第六条 要求各分厂、各处室有一名领导主管节能工作,并设置专(兼)职节能管理员负责本厂或处室的节能工作。建立公司、分厂、作业区三级节能管理网络。
第七条 公司所制定的能耗指标,包括吨钢综合能耗、吨钢可比能耗、工序能耗、产值能耗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能源消耗定额等,各分厂、各主要耗能部门都要分解落实到各作业区,建立用能责任制度。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按月统计经济效益指标并按月上报能源中心,财务处负责依据二次能源介质的实际转化费用统一制定内部收费价格指标工作。
第九条 能源中心负责日常和月、季、年的能源统计工作(包括能源分析),并按规定分别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定期报送各项能耗报表和分析,与同行业开展能耗对标活动。
设备处负责器具管理、检定工作,强化能源计量管理和完善能源计量工作,确保公司动力、二次能源介质计量准确,配备齐全。
第十条 按照《工业炉热平衡测定与计算方法暂行规定》及有关钢铁企业能量平衡的规定,开展能量平衡测试工作,为改进热工操作、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成本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 用能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能源中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地组织生产,避免能源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供应处要组织好原燃料的供应、保管和分配工
作,促进节能降耗。公司内部的动力生产与供应,按《钢铁企业动力管理条例》、《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加强动力管理,坚持安全生产、经济运行、提高转换率,以最少的动力生产和消耗满足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本厂内的余热、余能资源,充分利用气体、液体、固体的余热余能,减少外购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 我公司下发的能源管理条例和能源基础工作实施细则是评价和考核合理用能的标准和重要依据,本公司继续贯彻执行。并以此为标准,纳入经济责任考核,进一步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按月、季、年度进行能耗对比,剖析。
第十五条 生产和生活用能必须分别计算考核,取消包费制,不得无偿转供。贯彻执行动力、二次能源介质有价管理规定,坚决杜绝生产和生活用能中跑、冒、滴、漏现象。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是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据。公司将结合企业的发展,调整产品结构,相应制定中远期和近期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要有“节能篇”。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经实践证明已成熟可靠的节能技术要予以采用,同时还要积极吸收消化引进项目中的节能新技术。
能源中心要参与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加强节能科技攻关工作。能源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把工序节能、进一步提高炉窑热效率、燃烧技术、余热余能
的回收利用、动力节能、冶金能源系统工程等方面,作为节能科技攻关的重点。
第五章 宣传教育与奖罚
第十九条 能源中心应充分利用报纸、广播、板报、录像、讲座等形式,宣传“节能法”及有关的节能方针、政策和科技知识,组织好每年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提高广大职工的认识和节能科技水平。
第二十条 对公司各分厂、各有关处室的专(兼)职节能管理员、节能网络成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开展不定期培训与考核。节能培训的考核成绩作为员工全面素质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年末各单位完成了规定的节能量,能源中心向公司申请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司员工对节约能源进行提案, 实施后获得经济效益的,按规定对提案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不力,其主要能耗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者,要追究领导责任,按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能源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