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基本定义:
1. 商业人身保险
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种类, 习惯叫“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又分为死亡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等),生存保险(养老年金,教育年金等),生死两全保险(定期两全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事故对人身造成的伤害作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健康状况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2. 社会保险
是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 生育, 伤残, 待业, 死亡等情况下, 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劳动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 本人及供养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由国家立法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俗称五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基本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 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全部企业必须参加, 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 具有社会福利性质,是一项公益性事业,也是法定保险. 其性质类似于国家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商业人身保险是一种商业性的经营活动, 通过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 是否参加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是约定保险. 其性质类似于高等教育。
2、保险的对象和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对象, 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人身保险则以自然人为对象, 其主要目的是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人身事故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分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集中领导, 社会保险机构专门负责管理,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垄断性,商业保险是企业行为,具有竞争性。社会保险只能由政府来办,政府可以指定一个部门或委托一个机构来经办,而且,只能由一个部门或一个机构统一办理一种或所有险种的社会保险,但不允许有几个部门或几个机构同时办理同一个险种。
商业人身保险则是由自主经营的人身保险公司自行经营, 属于国民经济的金融体系, 它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 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 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开设任何一个险种,多家保险公司可以经办同一个险种,也可以自行设计和经办任何保险险种,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在平等的基础开展竞争。
4、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规定, 用立法形式加以推行, 属于社会劳动立法范畴.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立法, 强制实施, 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 具有保险性, 强制性, 互济性, 福利性和普遍性.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5、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作贡献的劳动义务. 而后获得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以此实现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
商业人身保险是以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多少决定风险发生后获得补偿金额的多少,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 不投不保的关系.
6、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 安定社会出发, 着重于长期的基本生活保障. 保障水平的确定, 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产水平, 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以及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 还要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
商业人身保险则着重于一次性补偿, 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投保额的多少, 不考虑其他因素, 多投多保。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做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两大支柱,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两者各有侧重,分功不同,因此两者不可相互替代,就如同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关系一样。正确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有利于投保人在选择商业保险时树立一个正确的投保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