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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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完善研究
作者:杨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
摘 要 音乐选秀节目的如火如荼再一次将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抛掷风口浪尖,其中,由《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作为对版权的限制,是重要的争议焦点。法定许可及相关制度中,版权人、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使用者三方主体间成立的信托关系、授权付费关系及法定许可、约定许可关系构成了整个法律关系框架,以实现版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平衡,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但在实践中,音乐使用者往往会攀附“法定许可”,越界使用音乐作品,事实上侵犯了版权人改编权、表演权等重要人身和财产权益;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枢纽,若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制度的设计过于抽象和笼统,司法的适用也趋于保守,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
关键词 法定许可 音乐作品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杨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级法学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42-02
“我是歌手”开播,歌手胡彦斌翻唱李宗盛的《山丘》引来的评价褒贬不一,相比唱功和感情表达,更引起法律人关注的是电视台在现行法定许可制度中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是否越界以及如何对法定许可制度完善的问题。早在2011年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和2012年李代沫翻唱曲婉婷的 《我的歌声里》事件中,针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法定许可间的界限何在的问题,众说已经纷纭。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虽都依法为据,但两次版权侵权纠纷终究没有走上诉讼的道路,结果也是存而不议,不了了之的落幕。 这是当事人基于成本收益比的考量而作出的合乎现实的自然选择;可是,问题没有解决,依旧是所有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使用者心中的梗。
现行《著作权法》和修正草案对法定许可都有涉及,但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与限制仍需在法律规定基础上,更多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分析,才得明辨。
一、音乐作品使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音乐作品的版权
法律赋予版权人关于音乐作品版权的权项规定与其他作品并无二致,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摄制、改编等财产权。但在保护方式和程度上,《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有其特殊保护,但限于音乐作品本身的特殊性和国民“免费午餐”的心理惯性,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成效仍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