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制度的思考
第2012年第1期(总第389期)
(2012)01-0084-02[文章编号]1009-6043
商业经济
SHANGYEJINGJI
No.1,2012TotalNo.389
完善我国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制度的思考
付
(哈尔滨商业大学
琼
哈尔滨
150028)
法学院,黑龙江
[摘要]著作权法定许可付酬制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付酬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平衡著作权
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针对我国法定许可使用付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著人、
作权法定许可付酬制度,即制定合理的法定许可使用付酬标准;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对法定许可使用人不付酬行为的追责;对故意不支付报酬的,施以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法定许可;付酬标准;集体管理;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F272.93
[文献标识码]B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的付酬标准。但是第十八条中规定的稿酬标准却不是可变标准,因此不能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物价也不断上作相应调整。目前,
涨,但是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却是固定的,不可调整的,因此很难切实的保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这样著作权人可能无法与作品使用人协商其应当获得的报酬数额,收取法定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基本上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缺乏自主性。
由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定许可使用的付酬标《著作权法》所确立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能切实的准,使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又能促进信息资源的传播。国家版权局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尽快出台具体可操作并符合当今经济发展水平的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可以参考美国的相关经验,尝试建立例外协商付酬制度。所谓例外协商付酬制度,指在法定许可使用的场合,由于特殊情形的出现致使按照统一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将会导致显示公平的结果,当事人不再适用统一付酬标准而另行协商付酬的制度。对已有的付酬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应根据经充分考虑著作权人的意见,在考虑利益平衡济发展水平、
的基础上对已有的付酬标准进行及时的修订。
我国涉及法定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主要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有强制性的付酬标准,但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其他作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教科书法定许可和网络传播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却缺失,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一、制定合理的法定许可使用付酬标准
在《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中,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其他作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教科书和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只是笼统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但是由谁制定付酬标准和办法,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报酬等问题,这些都没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也只仅仅是规定按明确的规定。
照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来订立付酬标准。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人的利益无法受到保护,一旦著作权人的利益受损,就缺乏明确的规定来主张权利。
2010年施行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也依照本办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则在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
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形式和作品的使用形式也趋于多样化,这就会使著作权人难以找到所有的作品使用者,进而保障自己的权利,而作品的使用者也可
[收稿日期]2011-11-08
[作者简介]付琼(1984-),女,黑龙江肇东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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