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合同
道路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肥城市石横镇正明山村民委员会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山东卓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正明山村道路施工事宜,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1、工程名称:肥城市石横镇正明山村水泥道路。
工程地点:肥城市石横镇正明山村。
承包方式:乙方垫付资金、包工包料、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承包内容:乙方所施工水泥道路的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厚度见本合同3(1)。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示和监督。
2、开工日期:
施工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工程质量标准:
(1)水泥道路的混凝土厚度主街道必须达到二十厘米以下,小街道必须达到十五厘米以上,具体数字以丈量为准。
(2)水泥质量必须达到 标号的标准。
(3)混凝土质量必须达到 的标准。
(4)道路质量必须达到 标准。
4、工程价款:厚15厘米,按每平方72元,厚20厘米,每平方米按79.50元计算总造价,工程量以双方共同测量签字确认的为准(本价格包括下挖整平后一切费用)工程总造价共计:贰拾万圆整。
5、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的道路施工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并在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拨付道路施工款后,甲方应将已拨工程款项的95%支付给乙方,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壹 年,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事项,质保期内道路无任何质量问题的,甲方支付给乙方剩余施工尾款。若质保期内施工单位不及时尽维修义务的,甲方有权另找工程队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的部分款项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若施工中造成乙方及其雇佣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人身损害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施工前,甲方仅负责清理道路上的地上附属物,其它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因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一方主观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整改甚至重建,工期不予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向肥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9、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或者但就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甲方有权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在工程进度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干预甚至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施工进程中,甲方有权调整道路参数和路线,但应当提前告知乙方。
(3)本合同若有附件,则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肥城市石横镇正明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山东卓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