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的沿革及其特征
论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
的沿革及其特征
万安中
(广东省司法警察学校 高级讲师 广州 510430)
[摘 要], , :的发展, , ; ; [] 沿革变化 特征
[]D6931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 (2000) 0620098207监狱是构成国家这一特殊公共权力的“物质的附属物”, 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份, 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我国古代各代王朝为了维护统治者自己的利益, 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 不仅设立了各类监狱, 而且建立了各项监狱管理制度。深入研究监狱管理制度及其特征, 不论对揭示历代王朝监狱统治的实质, 还是对我们今天管理监狱, 改造监狱, 都将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
夏商时期虽已建立了监狱, 但由于是奴隶制国家的初期, 其刑罚制度受到野蛮原始习惯的影响, 主要以残杀生命和残害身体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 监狱只是作为待讯、待质、待决的场所, 监狱管理制度尚未形成。西周, 在奴隶制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历史条件下, 典章制度也得到了发展。统治者把监狱从单纯拘禁、惩罚的场所改变为强制改悔的场所, 按违法犯罪的不同性质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拘押方式, 在刑罚上限制单纯的杀戮而广泛采用罪犯强制劳役的手段, 实行了“囚系制”、“圜土制”和“嘉石制”。
真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以明刑就“圜土制”而言, 据载“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者, 宀
①耻之。其能改过, 反于中国, 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意为犯罪的人被关
进圜土后, 不仅将其罪行公诸于众加以羞辱, 而且“施职事”“任之以事”, “以所能役
②使之”, 即根据犯人的技能强迫其服劳役, 从而达到德教“教化”的目的。圜土制的产生, 为后世徒刑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秦朝,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制王朝。秦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 在“行刑98
③重其轻者, 轻者不治, 重者不来, 是谓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支配下, 广设监狱, 并
相应地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狱管理制度。即安全管理、劳役管理、生活管理和狱吏责任制等。
秦之监狱对拘禁的囚犯和服役的刑徒管理皆十分严格。犯人除受狱吏和狱卒监管外, 还实行轻刑徒“监率”重刑徒, 犯人服刑劳动时, 要穿上红色囚衣, 戴上木械、黑索和胫钳等狱具。监狱戒备森严, 狱中设有“署人”和“更人”, 对犯人出入予以严密的监管。秦代犯人服役, 已较普遍。秦律规定, 刑徒劳役, 不仅要完成一定量的任务, 还需保证质量, 否则受到严惩, 史载:“城旦为工殿者, 笞人百。大车殿, 此司空啬夫
④一盾, 徒笞五十”。即刑徒城旦做工被评为下等, 每人笞打一百; 所造大车被评为下
等, 罚管理刑徒的司空啬夫一盾, 刑徒每人各笞打五十。囚粮、囚衣的供应, 秦律规定得更为详尽。隶臣妄如服役, 隶臣每月发粮二石, ⑤隶妄一石半; 如不服役不得发给。劳动强度大的, 还要增加口粮, 如城旦筑墙, , , , 酌情发给口粮。囚衣分夏衣和冬衣, 夏衣在4, 月发放, 过期不再发给。。如
⑥“捕赀罪, , , 完为城旦; 伤之, 耐为隶臣”即狱吏
, , 都要按罪行轻重判刑。秦统治者强调治吏, “操鞭使人”, 最终目的是为了治民。
汉朝建立后, 统治者汲取了秦朝实行“广狱而酷罚”导致覆灭的经验教训, 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政治主张。即治理国家要以礼义教化为主, 刑事惩罚为辅。在儒家思想指导下, 提出了“宽缓刑狱”的法律思想, 在继承秦代囚系制的基础上, 监狱管理制度有了重大改变, 主要体现在悯囚制和录囚制的产生。
悯囚制度, 即对狱囚实行宽宥, 防止狱卒凌虐囚徒, 以及保障犯人基本生活待遇的制度, 汉朝的悯囚制主要有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孕妇缓刑制, “听妻入狱”、“纵囚还家”等。矜老恤幼, 即法律上给予犯罪的老幼妇孺残疾者以一定的优待。如景帝后元三
⑦年令:“年八十以上, 八岁以下, 及孕者未乳、师、侏儒鞫系者, 颂系之。”颂系即宽
容。又如宣帝元康四年令:“自今以来, 诸年八十以上, 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
⑧坐。”这是对老人犯罪免以刑事处罚的优待。在监管制度上, 由于妇女本身的特殊情况, 所以妇女犯罪在监禁上享有优待。有诏规定:妇女凡不是自身犯法, 虽是从坐, 只要不是大逆不道或朝中要犯, 都不要加以拘系。孕妇犯罪入狱, 也规定不戴刑具, 产后依法定刑。所谓“听妻入狱”, 即对死囚娶妻无子, 允许其妻入狱, 妊身有子, 再加以行刑。“纵囚还家”, 即每年伏腊之时或特殊情况下, 允许囚犯暂时回家, 但必须按照约定期限返回监狱的规定, 以示皇帝的“恩赐”和“仁恕”。
录囚制度主要指封建皇帝和各级管吏定期或不定期地巡视监狱, 讯察狱囚, 以便平冤纠错, 决遣淹滞, 酌予原囿, 借以标榜仁政, 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录囚制起于西汉, 史载:隽不疑为京兆尹, “每行县录囚徒还, 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 活几
⑨⑩何人? ’”何武为扬州刺吏, “每行部录囚徒。”又有“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
ϖλ 徒。”可以看出, 西汉时期录囚还仅限州郡刺史太守。皇帝录囚徒自东汉起。史载:
ωλ “光武中兴, 留心庶狱, 常临朝听讼, 躬决疑事。”东汉明帝即位后, 光武帝之子楚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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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因谋逆被废自杀, 于是大兴楚狱, 株连牵引, 将数千人下狱治罪, 后待御史寒朗在考察楚狱中, 发现许多被诬的情况, 随上书为无辜者申辩, 引起明帝的警觉, 于是“车驾
ξλ 自幸洛阳狱录囚徒, 理出千余人。”和帝初年, 邓太后临朝执政, 曾“幸洛阳寺, 录囚
徒”。当时有囚实不杀人, 而被拷自诬, 邓太后讯录时, 囚“畏吏不敢言。将去, 举头
ψλ 若欲自诉, 邓太后察视, 举之即呼还问状, 具得枉实, 即时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和帝
ζλ 永元六年, 曾“车驾自幸洛阳, 录囚徒”, 发现狱囚二人被非法拷掠, 伤溃生虫, 因
而将司隶校尉周纡降职处分。
可以看出, 两汉时期的监狱在系囚、恤囚和录囚制度等方面已基本趋于完备, 为后来唐、宋、元、明、清时期各朝狱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的鼎盛时期, 封建国家的各种典章制度至此得到进一步
{λ 完善, 正所谓“盖姬周而下, 文件仪章, 莫备于唐”。唐朝的监狱制度, 完备的程度。首先, 禁囚制度更为完善。经判决而待执行的犯罪人。, 分押外, 还实行了男女异狱, 减少了监狱管理中打击。史载:“诸劫囚者, 流三千里; 伤, 绞; 杀人者, 皆斩”。对囚犯越狱, 唐律规定:强行越狱即“诸被囚禁, 拒抗官司而走者, 流二千里; 伤人者, 加役流; 杀人者斩, 从者绞。”偷越者, 即“私
|λ 窃逃亡以徒亡论”。其次, 规范了狱具的使用。为在监狱管理中加强法治措施, 唐朝
}λ 在狱具方面规定“校, 即对狱具的种类及丑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规格用法律形式加以统一, 狱具的施用则依狱囚的罪行大小而有所区别。《狱官令》载:“禁囚, 死罪枷、校”又有“诸流徒罪及作者皆著钳, 丑, 妇人及流以去校丑, 杖罪散禁。
若无钳者著盘枷”。第三, 实行了居作制度。唐《狱官令》载:“犯徒应配居作”, 即犯徒刑罪的犯人要服劳役, 劳役的年限与刑期一样。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严重刑罚, 不仅强制罪犯流放远僻之处, 使之遭受流离之苦, 而且均加居作。居作的场所, 流刑犯及外州徒刑犯主要供当地官府支配服役, 在京徒犯男性主要从事修筑宫殿、宇庙、城郭、官廨、楼台、桥道等劳役。
除上述外, 唐朝还建立了狱囚衣粮及医药制度, 同时进一步实施了录囚制等。
宋朝统治者把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作为基本国策。皇帝作为宋王朝至高无上的统治者, 独揽全国狱政大权。在监狱管理中, 表现为:第一, 厉行中央集权, 改变五代时期狱政权分散以及军校治狱的制度, 重新恢复儒臣治狱的传统。第二, 进一步发展了录囚宽赦制度。乾德四年, 宋太祖“亲录开封府系囚, 会宥者数十人”。把录囚作为宽敕的重要制度, 目的是防止阶级矛盾激化, 稳定新王朝的统治。第三, 建立控制地方狱政的提点刑狱司制度。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有权监督管理路属州府的狱政工作。“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 若“州县稽留不决, ……长吏则
∼λ 劾奏, 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提点刑狱司的官吏, 由皇帝亲自任命, 出任前还
受到召见。到位后, 需定期巡察州府的狱政工作, 并将情况直接报送皇帝, 可见宋皇帝对狱政控制的严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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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统治者结合历代尤其是唐宋监狱管理的经验, 进一步加强了监狱管理, 其主要内容及变化有:第一, 录囚制度严密, 分类杂居制出现。明朝对于已决犯、未决心犯的关押和警戒一概严格。人犯收监羁押时, 随身携带的物件必须依手续交监狱存管, 囚徒定罪判刑之后, 要如法枷校丑, 严加戒护。在监禁上, 除了贵贱异狱、男女分监之外, 对老少废疾, 锁禁散收, 轻重内外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会典》载, 洪武元年, “令禁系囚徒, 年七十以上, 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 轻重不许混杂。”重罪强盗人命死刑囚犯关押在内监, 轻刑罪犯则关在外监。第二, 狱囚生活处遇进一步制度化, 明朝统治者
υµ 认识到:“仁义者, 养民之膏梁也。刑罚者, 惩恶之药石也。”所以, 在狱囚的待遇上,
较前代又有所重视。如《大明令・刑令》规定:监狱“枷校丑常须洗涤, 席荐常须铺置, 冬设暖匣, 夏备凉浆, 无家属者给食米一升, 各给絮衣一件, 夜给灯油, 病给药医”。第三, 建立了提牢点视制度。明代设立了提牢机构, 其长官叫提牢主事, 。提牢官总揽狱务, 定期巡视牢狱安全, , ϖµ “务要内情不得外出, 外情不得内入, , ”此外,
, 。其监狱制度和法律制度一样, 既, 又是封建社会末期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产物。如狱具和戒护制度的实行, 提牢制度、录囚制度的严密和完备, 以及满族贵族的优待制度, 都充分体现了清代狱制统治的继承性、时代性和民族特点。
二
我国古代监狱的发展体现在各朝各类监狱的设置、狱政思想的形成、监狱立法的制定等方面, 但更重要则表现在各种监管制度的建立上。综述可见, 各代王朝建立的监狱管理制度, 有各自的内容即个性, 但也有共性, 即具有共同的内涵及特征。
第一, 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经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 并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监狱源于夏朝, 虽然比古希腊、罗马的监狱产生早一千多年, 但直至西周, 才出现监管制度的雏形。进入封建社会秦朝后, 封建统治者虽在监狱管理上, 制定了一系列制度, 但无论从形式上, 还是从内容上仍欠完备。西汉时期, 录囚制度、悯囚制度和录囚制度的形成, 表明我国监狱制度的发展已达到完备的程度, 后来, 无论是唐朝“宽仁治狱”的思想, 宋朝“布德恤刑”的思想, 还是明清时期实行的仁恕与重刑相结合的原则, 都是汉代狱政思想的延续和一定意义上的补充和完善。
仅就录囚制而言。录囚制, 起于西汉, 盛行于东汉, 到唐朝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首先, 皇帝亲录囚徒形成常行的制度。自唐祖武德元年九月“亲录囚徒”始, 而后历年举行, 成为不废之常典。贞观二十一年正月, 太宗“诏以无识之徒, 自蹈刑宪者, 宜顺阳和, 时申恩惠。诸司见禁囚, 并宜将过详其轻重。自此以后, 每视朝, 录禁囚二百
ωµ 人, 帝亲自案问”。龙朔三年二月, 高宗下诏:“天德施生, 阳和在节, 言念幽圄, 载
恻分宵。虽复每有哀矜, 犹恐未免枉滥。在京录囚应流死者, 每日将二十人过。”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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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µ “亲自临问, 多所原宥, 不尽者令皇太子录之”。玄宗开元七年七月“制以亢阳日久,
ψµ 上亲录囚徒, 多所原免。诸州委州牧、县宰量事处置”。其次, 进一步完备了各级官
吏录囚的制度。唐朝把录囚作为各级司法官吏和狱官的重要职责, 而且规定了严格的期
ζµ 限。玄宗开元十七年四月“令中书门下分就大理、京兆、万年长安等狱疏决囚徒”二
{|µ µ 十年二月“分命宰相录京城诸狱录囚”天宝六年“命宰相、台寺、府县录系囚”。最
后扩大了录囚的内容, 把录囚作为实行宽赦的重要典制。把录囚和赦事结合, 这是录囚制度的发展。如唐太宗贞观十七年十一月“以凉州获瑞石, 曲赦凉州, 并亲录京城及诸
}µ 州系囚, 多所原宥”。此次是因“天降瑞应而行赦, 在凉州称赦, 在京城和诸州则采
用录囚的形式。这样的录囚除了其本来意义外, 明显地带有行赦的性质。
明清时期, 录囚制度变得更加复杂, 也更加完备了。明朝, 除了皇帝亲自面讯大狱案犯, 委诸三法司录囚之外, 还诏命皇太子, 派遣亲信大臣、囚, 度等。∼µ 密, 所谓“刑部历办秋、, 第二, , 表现为两者同步前进。西, 西周统治者认识到, 商王朝推行酷罚, 采用纯粹, 从而导致覆灭。因而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观, 在狱政上, 一改过去各王朝以惩罚和残杀为主要手段的监狱统治, 实行了以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圜土制”等监狱制度, 体现了奴隶制极盛时期的时代特点。唐朝,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前所未有的发展, 带来了监狱制度在前代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备。唐太宗李世民,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一位杰出的政治家, 其总结了隋朝暴政招致败亡的历史教训, 提
υν 出了“仁本、刑末”的政策, “以宽仁治天下”。正如李世民对皇太子所说的, 治理监
狱, 一不可“滥系无辜”, 防止“冤囚”; 二不可“久濡有罪”, 防止“淹囚”; 三不可随意“锁械肤体”, 防止滥施刑具。实行仁恕与慎刑的基本原则, 达到“狱如明镜”的政治目标。在宽仁治狱政治思想指导下, 从而制定出诸如狱具、居作、狱囚衣粮和医药等各种完善的监管制度。
五代时期, 政权交替频繁, 战争连绵不断, 社会经济停滞不前。这就给法律制度造成了严重混乱, 严重影响了监狱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五代统治者对监狱实施军事管制, 任用嗜杀成性的军校掌管审判与狱政。致使“州镇专杀, 而司狱者轻视人命”。宋朝建立后, 宋太祖采纳了丞相赵普“稍夺其权, 制其钱谷, 收其精兵”的建议, 把各项大权包括狱政权在内的司法权一并收归中央, 置于皇帝个人的严密控制之下, 开了有宋一代狱政高度集权的先例。提点刑狱司制度的建立, 即是宋皇帝控制狱政典型的表现。明清时期的监狱管理制度同样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产物, 其各项制度更具有封建社会晚期政治、经济所赋予的特点。
第三, 监狱管理制度的内涵体现了深刻的阶级性质。监狱是一个阶级统治和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 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所制定的监管制度具有阶级性质。
在秦朝的监狱管理中, 统治者“贱仁义之士, 贵治狱之吏”, 专任刑罚, 重用狱吏。在管理制度中, 同样的犯罪, 由于身份等级和贵贱的不同, 其对待也截然相异。《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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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空律》规定“公士以下居赎刑罪, 死罪者, 居于城旦舂, 毋赤其衣, 勿枸椟校, 累杖”而“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 人奴妄居赎訾债于城旦, 皆赤其衣, 枸椟校累杖, 将司之”。意为对有爵位的人被判处死刑, 可以用城旦舂的劳役服刑去抵偿死罪, 且不穿囚衣, 不戴刑具, 不要专人看管, 而其他地位低下服役者, 则要穿上红色囚衣, 戴上刑具, 在监督下进行劳动。秦朝监狱的人犯, 一旦入狱, 无论是否有罪, 罪重罪轻, 几乎都失去了生命保障, 从封建皇帝到监狱吏卒, 皆可采取种种手段, 在监狱中非法杀人。监狱成了封建统治者实行严刑酷罚镇压人民的工具。
自治始至唐宋明清, 统治者虽提出了诸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各种政治主张, 但不过是统治者为维护封建统治, 采用政治欺骗手段罢了。
在汉朝的监狱管理中, 官僚贵族及一般官吏犯罪系狱, 依法享有特殊优待。汉惠帝
ϖν 元年诏曰:“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 皆颂系。”
, ων天子气, 武帝听后恐慌万状, “。, , 而是“刑于家室”、“幽于别所”, , 实行“贵贱异狱”的原则。。武则天时, 酷吏索元礼、周兴和来俊臣等人, 。审案时, 列出刑具, 让被审人战栗流汗, 望风自诬, 并广加牵连, 构成大狱。周兴、萦元礼所杀各数千人, 来俊臣所破千余家。在宋代, 还出现了一种“狱空”制度。地方长官为标榜当地政治清平, 得皇帝之奖励和提升, 往往将狱中犯人一概处死。明代, 重典主义成为监狱管理的指导原则, 因而, 明皇规定“刑用重典”, 以猛治国。特别是明成祖以后, 由宦官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监狱, 更形成“屡行大狱冤者相属”, “杀人至残, 而不丽于法”的残暴统治。如刘瑾领东厂时, “官吏军民非法死者数千”。明熹宋天启年间, 杨涟、左光斗等“六君子”, 因弹劾奸臣魏忠贤二十四条大罪, 被陷害入诏狱, 都先后被“潜毙”于狱中。清朝, 统治者为树立君主专制的绝对权威, 大兴文字狱。如康熙二年, 浙江湖州一富商请人增编《明书》, 如实地阐明了天启、崇祯两朝的一段历史, 被认为是有意反清。结果, 七十余人遭斩, 几百人充军边疆。又如雍正四年, 查嗣庭为江西考官, 出题“维民所止”, 清政府认为“维止”二字, 意在去雍正之首, 谓为“大不敬”, 遂下查于狱。后查死于狱中, 仍戮其尸, 更显示出监狱统治的残暴性。
第四, 我国历史上, 曾有夏、辽、金、元、清等少数民族建立的统治, 其建立的监狱及管理制度渗透着浓厚的民族性质。
元朝, 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统治。在元朝封建监狱管理制度上就明显实行了民族歧视的“南北异制”。他们把元朝统治下的人民分为四等, 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
ξν 南人。在等级社会中, “色目人及北人以右族贵人自居, 视南人如奴隶”。在狱政上,
民族差异性极大。蒙古人犯罪, 即便无以免除受罚, 也享受特殊待遇, 而汉人或南人, 一旦锒铛入狱, 往往被凌虐致死。元律规定:对汉人、南人盗窃犯, 要处以黥刑, 但蒙
ψν 古人犯盗窃罪, 却“不在刺字之条”。蒙古人除犯死罪才依法拘押起来外, 一般犯人,
或散禁、或不禁, “有司勿执拘之”。对在押犯人, 若是蒙古人, 狱官“毋得拷掠, 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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ζ 给饮食”, ν但汉人、南人“则昼带镣居役, 夜则入囚牢房”。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刑罚
手段也极为野蛮残酷, 其刑制有劓、醢、割耳、割舌、剥皮、断人手脚等。极不合理的狱政制度, 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矛盾。
由满族建立的清王朝, 在狱政管理中, 更是强调满族贵族的特殊权益。《清律》明确规定:凡满人, 尤其是满族宗室、觉罗贵族和官僚地主皆享有狱政方面的更大特权。在诉讼中, 若涉及到满族显贵和旗人, 一般司法机关无权按照正常司法程序对之进行裁决, 而必须经过由盛京刑部、宗人府、内务慎刑司等专门机关进行审断。满族人构罪入狱, 不得与其他民族的案犯混杂, 要专门拘押在各衙门附设的牢狱之中。旗人犯罪, 如徒流者, 本应发配边远地区从事劳役, 但却可以以枷号代刑。所谓:“徒一年者枷号二
{ν 十日, ……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等。此外, 对旗人、官员及宗室罪犯, 不得采用
|ν 锁禁制度。特别是宗室觉罗, 轻罪者交纳钱粮即可赎罪, 重犯者, 只。
犯了杀人罪, 按照《宗人府则例》给予减等缓决这样。可见, 以的重要体现, , 本, 。研究和分析其重要特点, 无论对我们认清, 还是对激发广大监狱工作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发展监狱事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②《周礼、秋官、大司寇》。
③《韩非子・内储说上》。
④《秦律杂抄》、《睡虎地秦墓竹简》。
⑤石, 古时念十, 今读旦。秦一石120斤, 约合
今60斤。秦一斗约合今二升。
⑥《法律答问》、《睡虎地秦墓竹简》。
⑦《汉书・刑法志》。
⑧《汉书・宣帝纪) 。
⑨《汉书・隽不疑传》。
⑩《汉书・何武伟》。
ϖλ 《汉书・百官志》。
ωλ 《晋书・刑法志》。
ξλ 《后汉书・寒朗传》。
ψλ 《后汉书・邓皇后传》。
ζλ 《后汉书・刑法志》。
{λ 《唐律疏议・序》。
|λ 《唐律疏议》。}λ 《旧唐书・刑法志》。∼λ 《宋史・刑法志》。υµ 《明史・刑法志二) 。ϖµ 《明会典》。ωµ 《册府元龟》卷五十八。ξµ 《旧唐书・高宗纪》。ψζ{|µ µ µ µ 《旧唐书・玄宗纪》。}µ 《旧唐书・太宗纪》。∼µ 《清史稿・刑法志三》。υν 《新唐书・刑法志》。ϖν 《汉书・惠帝纪》。ων 《汉书・宣帝纪》。ξν 《孔齐静斋至正直记》。ψν 《元典章・刑部十一》。ζν 《大元通制・职制下》。{ν 《大清律例名例律》。|ν 《钦定大清会典》卷一。
(责任编辑 晓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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