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摘要:知识产权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兼具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随着社会范围内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普及,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外观抽象、证据易丢失、事后难以取得等问题,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障碍。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日渐凸显,特别是对于直接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直接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能否有效利用法律武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企业在决战商场过程中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否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在实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获益的必要条件。总之,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恰当运用公证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新时期市场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公证;知识产权;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资产,各种智力成果,如发明、文艺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外观等等,都可以是知识产权的存在形式。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在随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进一步促进了全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加强了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密切合作。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伴随着严重的滞后性,但是,在结合公证效力后,迎来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突破。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渐完善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各项制度逐渐实现与发达国家的有效对接,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数量也位居世界前列,成为公认的世界知识产权大国。
2.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权利意识薄弱。结合工作实际,我国企业每年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数量累计过万,可是申请专利保护的项目却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这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常常被忽视,致使很多宝贵的自主知识产权被国外组织注册,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的损失。除此之外,很多企业和经济组织对专利的保护意识也迫切需要提高,虽然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非常多,但其中相当一部分都忽略了影响自身发展的实际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只注册了主要品牌的商标,却忽视了对相近商标的注册,或者忽视了对新产品的商标注册。这些都是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类纠纷、诉讼中失去有利地位的关键因素。再者,我国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才。目前的高校中几乎没有专门培养知识产权方面人才的课程,在实际工作中,专门的业务精湛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也相当缺乏,这与社会对此方面人才的需求形成强烈的反差,也是导致我国企业在相关案件中处于被动地位的主要原因。
3.公证介入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突破
公证对知识产权的介入,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的滞后也是公证介入的重要原因。公证实现了对法制的宣传,可以在纠纷中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能够有效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减少诉讼类案件的产生,在促进交往的过程中实现诚信的建立和权益的维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至关重要。当然,知识产权涉及的专业性强,在物权、债券等领域,公证的作用还不是十分明显,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延伸。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公证是指以出具公证书的形式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加以确认,是国家相应权力机关所出具的证明,其对于客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实是经法律认可的,所以权威性与证明力是显而易见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知识产权类纠纷中,公证具有独特的证据效力,能够充分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涉及到侵权问题时,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省略诉讼环节直接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可以有利、有效地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利。在具体的工作中,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的证据效力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的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例如,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对某项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可以帮助获得该商标的注册权,而这些证据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在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日期时,应该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所提供的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在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产品时,亦可提供最早签订的关于此类产品的合同,根据合同中所提供的产品包装事项来确定商标相关信息。同时,公证人员还应该向合同签订另一方取证。这样,以公证书后粘连的关于产品包装或合同复印件的文件作为证据,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便极大增强。公证证据在审判人员认为无疑义的情况下无需当事人举证,通常可以直接采证,而不需要进行法律上的审查。因此,经过公证的知识产权可谓拥有了强有力的“保护伞”。
(二)公证的证据保存优势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各种形式的纠纷,纠纷当事人往往是双方或多方,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常没有固定的载体,形态特征有时不能以实体形式呈现,所以经常会涉及到所有权证据不足或者不完整的问题,从而严重损害了合法所有者的权益。这就涉及到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以民事权利为根据,自主选择一定的时机,向特定的机构提起的收集、保管相关证据,以保证其证明能力的系列活动。对保全证据的公证有效地证实了事实的真实与合法性,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消除纠纷隐患,既实现了知识产权维权的顺利进行,也为法院减轻了负担,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我国《民诉法》和《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关于保全证据的权利和效力,其效力高于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显然,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证据保全公证的作用是尤为明显的,其优势主要在于:在知识产权类诉讼中,侵权证据不容易保存,特别是网络著作侵权等涉及信息技术方面的,由于内容很容易被刷新,所以及时保全侵权证据非常必要。介于当事人取证能力有限,所以如果及时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以保证时效性和法律性。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公证员的监督与记录下,现场操作,并将其操作详细过程记于公证书中。在相关诉讼中,不论是权利存在状态还是侵权行为状态、侵权损害程度等,都可以通过公证证据来证明。
司法实践表明,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而公证也有效地为知识产权工作保驾护航,所以,国家公证机构需要不断增加业务实力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
(三)公证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
作为国际通用的权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公证证明的效力有明显的域外效力。这就有效弥补了知识产权“通常只在权利获取国有效,而不具备域外性”的不足。当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越来越小,出现了“一国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一些国家同样具有效力”的局面。如今,我国企业、公民向他国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越来越多,公证在这类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一些国家对我国授予的知识产权予以自动保护,但前提是履行登记手续,当我国的企业、公民想在这些国家获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就要提供由我国公证机关提供的办理专利证书、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凭证的公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企业向他国提出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要求优先权。当然,享受这一优先权的前提是以上公民、企业能够出具辅助优先权申请的声明,同时必须出具在第一国初次申请的证明。按照国际惯例,这类证明都应当通过公证的途径来办理。
在一些国际转让合同中,知识产权往往是交易的重要内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可以进行审查,然后出具有事实性的公证书,也可只对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中方知识产权进行公证。通过公证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法司法实践证实,公证可以为权利人履行举证责任提供便利,也可以为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依据。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作用尤为明显,与法院、仲裁庭等不同,公证是完全独立的司法主体,《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知度、认可度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能为知识产权的合作与创新提供有效的平台。科学合理的公证工作能够积极地促进知识产权的确认、交易与创新,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实现。因此,要不断丰富公证工作的形式,适当扩大公证工作的广度与深度,坚持与时俱进,力求改革创新,以全新的形式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