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查询
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职工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3%,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2012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47.6元。今年我市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基数,企业最高每月10643元。
聊城市将全市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这是聊城市《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做出的规定:
根据鲁人社字111号文件,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572元。自2013年4月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129元。各参保单位如出现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2129元的,按照不低于2129元为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高于2129元的,按应发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全市缴费基数核定统一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鉴于目前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记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其他各类扣款均应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各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必要时可会同审计等部门联合稽核。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漏报、瞒报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限期改正责令书》,勒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交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用人单位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一时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职工仍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聊城市从2013年4月起,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月缴费基数调整为2129元,比上年增加229元。
按照公布的山东省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2572元),自2013年4月起,各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凡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省上年度平均工资60%的,应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29元)计算缴纳;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按照鲁劳社【2002】54号文件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鉴于目前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各类扣款都应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住房补贴也应计入工资总额。
本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参保单位应提供2012年3月、6月、9月、12月4个月有职工签字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可提供最近一次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养老、医疗等五项社会保险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统一稽核、统一征收;在省里缴纳养老保险的中央属、省属单位,要按照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进行申报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