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日期:2011-12-29]来源:韶关南雄市局 作者:彭婉芬[字体:大 中 小]
商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有生力量。所谓商贸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本文所指的商贸企业是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为适应增值税转型的需要,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幅调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其中:将商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由180万元调低到80万元。由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的降低,各地国税部门都有一定数量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企业纳税人。但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逐年增长,但来源于商贸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增长缓慢,整体税负不断下滑。
一、 商贸企业相关数据调查统计
户数
销售额
税额
行业平均税负率
2009年
28
668488052.05
52697552.29
2.83
2010年
46
1253608487.31
39190617.68
2.61
2009年我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为28户,销售额为66848.81万元,入库税额为5269.76万元,行业平均税负为2.83%。2010年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为46户,对比去年同期增加64.28%,销售额为125360.85万元,对比去年同期增加87.53%,入库税额3919.06万元,对比去年同期下降25.62%,行业平均税负为2.61,下降了7.77%。以上数据反映出2009年-2010年期间我市商业增值税不增反降,商贸企业整体税负不断下滑,税收收入增幅远低于其销售额的增长幅度,与其经营局面形成较大的反差。因此,加强商业税负调研,把握其发展的规模和方向,进一步加强商业增值税管理,对全市税收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原因分析
在粤北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大部分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少,经营场所多以租赁门面房或价值较低的居民住宅、宿舍为主,大多为近年新登记户,经营时间短。其中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硬伤。一是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在粤北山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大多是品牌代理销售商店,或是小型批发零售商店,从业人员在2-4人,管理人员也只有1-2人。从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考虑,这些企业根本不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由1名管理人员,甚至是老板本人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二是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水平不高。这些企业所谓的“会计人员”,一般只有初中、高中文化,基本没有接受过专业会计培训,对会计知识特别是新修订后的小企业会计制度知之甚少,只能记个简单的“流水账”,对照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有明显差距;三是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不够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要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要建立实物盘点、银行对账、凭证审核传递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由于这些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会计核算内部控制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
正是由于商贸企业业务的核算简单的特点,才使其成为税收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日常管理中,可以通过对销售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异常幅度、进项税额异常幅度、税负率、税负变动率以及进项税额构成情况这些指标数据异常变化的检查分析,并结合销项凭证和五类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审核,以及资金、存货状况的对比,了解到影响商贸企业税负异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降低商贸企业的税负
部分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存在在会计核算上做手脚,隐匿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的现象。
1、违规抵扣进项,偷逃税款。
有些企业由于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不能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为了避免较高的税负,少缴税款,利用非法取得的抵扣凭证,虚构经营业务,骗取进项税抵扣。如有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认定前所购进的货物不入账或以商品入库单另行入账,待认定后再找销货方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商业企业虚假开具运输发票和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或虚增价格和数量,扩大抵扣金额。
2 、帐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
商业企业的销售对象大部分是个人消费,多数以现金交易,加上税控装置运行不到位,销售商品不开票或没有全额开票偷逃税款较为普遍。现实中有不少的商家以自制的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对销售汽车、自行车、大宗物品顾客有索取发票的,往往采取少开金额来减少销售额。总的来说,就是采取购进不计库存、销售不计收入甚至在销售商品时直接冲减库存商品或销售费用,隐匿销售收入。另外,企业普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不记销售,特殊销售方式少记销售。如以旧换新销售不记折价款;还本销售扣减还本支出;以物易物不作购销处理等。
3、“返利销售”行为,导致税负下降。商家通过与厂家的联销方式,采取商品平销,甚至亏销的办法销售商品,然后从厂家取得“返利”(商品或现金)。一方面商业企业销售“返利销售”的货物,销项税额等于甚至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为零或为负数,商业企业的税负在“返利销售”行为的作用下下降了。另一方面,商家对商品返利部分销售不作收入,对现金等其他方式返利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使得增值税长期留抵。(但按税法规定,现金折扣应按规定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实物折扣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4、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账面库存不真实。对存货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时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应做销售处理时不记销售收入。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发生丢失、被盗等非正常损失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有些企业由于经营效益差,对常年积压的存货不愿进行盘点,对存货发生报废、毁损、盘亏的情况不做账务处理,购进货物和销售货物时不入账核算,使得企业销售数量远远大于期初库存数量与购进数量的合计数,前后逻辑关系明显不符。
(二)现行增值税政策不完善,商贸企业可以自行调节税负
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都采用购进扣税法,商业企业只要在货物购进取得专票认证后,无论购进的货物是否销售,均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商贸企业为调剂税款,不惜大量进货,增加库存,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利用库存来调节税负,操纵掌握税款产生的额度和时间。一方面使当期税款变成零、负、低税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税负偏低;另一方面把应征的税款沉淀在库存商品里,造成长期有较大留抵税额。现行增值税政策不完善,使得商贸企业可以自行调节税负。
(三)税收征管不够到位, 降低商贸企业的税负水平
商贸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
1、征管手段相对滞后,监控不力。一是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和企业建立的帐证系统,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二是税务征管软件监控指标不能完全反映商贸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相对科学系统的指标作为判断商业企业经营情况正常与否的标准,从而弱化了对企业的管理。
2、对税源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多着重表面工作,而对其真正的工作质量未能更好地考核,如申报准确率方面。这就使得税源责任人每天围着电脑转,只注重如催报催缴、发票缴销等日常性工作,而对于深入企业真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巡查工作却抓得不紧。
3、税务机关高素质人才欠缺。税收征管机制几经变动,税务征管机构精简,管户日益增加,税务机关人力不足、部分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缺乏等因素造成税收征管部门管理难度增加。
三、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税负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造成商贸企业税负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不正常的偷税行为、现行税收政策不完善、征管不到位三个原因综合形成的。针对这一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变目前商业企业增值税税负偏低的状况成为当前税务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是强化增值税管理的关键。及时清理不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对减少商贸企业偷税、稳定增加收入、降低征管成本起到基础性的作用。一是是在账簿凭证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关于企业账簿凭证管理之规定,把好商贸企业财务核算关;二是库存商品管理环节,要定期或突击对库存商品,尤其是大件商品进行盘点,并与账面核对,从根本上减少账外经营的发生;三是发票管理方面,发挥税务部门“以票管税”的监控作用,全面推行商业企业逐笔开票制度,确保企业实现税收足额入库。
(二)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管理
认真贯彻“先比对后抵扣”的规定,特别要加强“四小票”管理稽核。运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的抵扣数据汇总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上传上级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防止假票,阴阳票抵扣。一是具体审查发票开具的货物流向是否异常,是否为超生产地、超经营范围开具;二是审核货、票、款是否流向相同,是否长期不清理应付账款,或者应付账款的支付比例与税率相当;三是审查各种进项税额所占比例是否异常,非主营项目进项税是否比例畸高,运费金额所占比重是否畸高,
(三)大力推行税控装置,以票控税
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经验来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长期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税行为。因此,必须严格要求商贸企业纳税人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要在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和服务环节,全面推行计税款收银机,以税款收银机开票、记账。
(四)对商贸企业实行最低税负率监控管理
商贸企业由于没有复杂多变的生产环节,其税负率稳定确实,变化弹性小。因此,对小型商贸企业的管理,一定要根据所经营商品与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的税负率,并以超过该税负率上下10%的范围为预警值,对小型商贸企业的税负按月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帐户如:“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等要重点检查,弄清每笔业务的真实内容,减少隐匿收入和偷逃税款的藏身之处。
(五)对商贸企业采用“以销核抵”管理方法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本期实现销售的商品,按购进成本计算其进项税额部分允许当期抵扣,其余部分当期不准抵扣。这样可以杜绝企业通过突击进货,加大库存,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不纳增值税这种现象的发生,促使企业保持合理的库存,加速存货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税务人员管理
要对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必要的商业财务业务培训,增强对商贸企业监控的能力。
(七)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
广泛深入地开展《税收征管法》的宣传,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税收法制观念,做到诚信纳税,守法经营,减少主观故意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