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辩护词
辩护词
------被告人A贩卖毒品罪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本人作为被告人A的辩护人,经过充分了解本案案情,结合本案
事实及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定
性没有异议,将对被告人A作罪轻辩护。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当。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B和C的犯罪时间较早,但是A是后来才
加入的,且加入时间比较晚。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加入的时间确切的
说应该是2012年5月底6月初左右。之前的毒品犯罪行为与被告人
A是毫无关系的。起诉书笼统的认定自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
三人贩卖毒品。这样,毫无疑问,不仅会将被告人A加入之前的其他
两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算到A的头上。而且会对被告人A加入之后,
A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即B亲自放置毒品的行为)也算到A的头上。
由于A并不是贩卖毒品的获利人和指使人,他仅仅只是一位受雇佣
者。因此,A应该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他人的犯罪
行承担法律责任。其没有具体实施的贩毒行为的毒品数量,均不应该
计算到被告人A的身上。根据只能根据已经清楚的A具体有参与的贩
卖毒品的数量计算。而公诉机关这样的认定,其结果必然会加重A的
处罚。这明显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会最终造成判决的不公
正。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依法应该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以
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
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
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
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
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结合本案, 被
告人A虽然参与了毒品犯罪,但A是受雇于B的,其行为仅仅按照被
告人B的指示,帮B放置毒品。A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由于A是后来加入的,贩卖毒品的犯意是B起的,与A没有任何关系,
在A加入之前,B的贩毒行为已经一直在进行。也就是说,有没有A
的加入,对B的贩毒犯罪行为作用不是大。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A
是不管其他任何事情,也没有参与到毒品犯罪商量和谋划的事情。他
只是一味的被动的接受B的指示办事。A之所以帮助B放置毒品,无
非是为了一点点工资。贩卖毒品的获利,完全有B享有,A并没有任
何权利分享。事实上A连B承诺的工资也没有拿到。而且,放置毒品
的行为也不是A专门负责的,A只是偶尔帮助放置毒品。B本人也参
与放置毒品。从今天庭审的也知道,A参与放置毒品的次数很少。因
此,很明显,A的具体罪行比较轻、情节也相对不严重,A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应该依法可以认
定为从犯,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被告人A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A在归案后,基本上能
够如实的交代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虽然A在细节上的交代有细微的
出入,但是这并不影响A的认罪态度。因此,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认
定被告人A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
被告人A也对自己的罪犯行为也深感后悔。
四、被告人A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并不是什么恶
行累累之徒。被告人A原本有一份正当的工作,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
才受其哥哥B的不良影响。在B的指引下,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主
观恶性来讲,A的主观恶性并不深。且在犯罪中也仅仅是放置毒品,
因此,其人身危害性也不大。可以说A是属于可教育感化的对象。
五、法律并不外乎人情。虽然,被告人A、B两兄弟犯了错误,
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A、B的父母膝下只有这两个儿子。
现在如果被告人A最终不能认定为从犯的话,按照起诉书的内容,将
会被判处非常重的刑罚,而B应该会被判的更重。如果出现这样的判
决,虽然可能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但是,这样的判决明显是缺
乏法律应有的人情味。A、B案件最大的受害人肯定是A、B的年过半
百父母以及A两个不到十岁的孩子。可以预见,他们今后的生活必定
是异常艰辛的,而他们却完全是无辜的,不应该对被告人A等的过错
都让他们承受。因此,考虑到被告人A在本案的作用确实比较小,根
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辩护人认为法庭可以认定A为从犯。辩护人希望
合议庭在这个可以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内,能够考虑到被告人A家
庭的特殊情况,依法认定A为从犯。这样判决应该于法并不违背,又
合情合理。让被告人A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同时,更是
提供一个机会让其年迈的父母能够安度晚年和两个孩子能够健康成
长。故恳请法庭依法予以轻判。
关于量刑方面的建议,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A判处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较为妥当。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季飞国
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