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
59、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计收入
事项内容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上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所需资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一式二份)
2、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明细表(一份)
办结时限
三十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
《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填表说明:
1、“税收优惠事项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的名称,如浦东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
2、“税收优惠类型”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降低税率、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再投资退税等。
3、“税收优惠期限”指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4、“税收优惠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5、本表一式二份。
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明细表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盖章)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20 年度)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