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
作者:罗国厂 邢岩 吴新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
摘 要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是否能出庭作证,关系到司法鉴定结论的是否科学、严谨,是否经得起事实检验,以及案件处理是否能够公正。某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相关制度中尚未有健全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际的司法鉴定及法院审判工作中带来了诸多问题,我们就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遇见的的问题及其他地市相关经验,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讨论,为建设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司法鉴定实践 司法鉴定人 鉴定意见 出庭作证制度
作者简介:罗国厂,南阳医专基础部、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邢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新杰,内乡县人民法院技术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1-02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有人指出,“虽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但根据各地提供的资料估计,鉴定人的出庭率不会高于目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5%”。可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很低。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的鉴定意见由委托方以鉴定书书面形式直接提交给法院的相关法庭,法庭在庭审过程中直接对鉴定意见进行宣读,然后由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有些案件,虽然鉴定当事有一方对鉴定意见结论有异议,包括委托事项、委托方、鉴定时机、鉴定内容、鉴定过程以及引用条款的使用等,法庭往往会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但实际上很多司法鉴定人会选择尽可能的不出庭,以多种理由进行推脱,加上其他原因,最终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
参与质证效果不佳一些案件中,司法鉴定人虽然参加诉讼,但由于对审判环节及审判环境不熟悉,对质证环节不熟悉,影响到庭审调查效率和质量,也有可能观点过于专业化,司法鉴定人没有很好的对结论进行通俗化表述。使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弄清司法鉴定人所表达的真实涵义,或者由于司法保障不完备,司法鉴定人担心自己如实作证,会遭到当事人或其亲属的打击报复,回避一些关键性问题,这样,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接受询问、答疑过程,导致参与质证过程流于形式。
二、不出庭作证产生的原因不仅仅表现在法律层面缺陷,主观上认识偏差及客观条件上的限制亦不容忽视
(一)法律层面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