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食品安全法规 (1)
古代的食品安全法规
在中国古代, 食品安全也是相当严重的问题。有唐一代, 就有多位皇帝因为饮食问题丢掉了性命。一国之主的食品安全尚且不能保障, 平民百姓就可想而知了。命运坎坷的大诗人杜甫就是死于食品中毒。当时, 他正在逃难的途中, 走到耒阳的时候因为遭遇洪水被困在当地。地方官仰慕大诗人, 就盛情招待, 送来酒肉。可惜好心办坏事, 当时天气热, 肉已经腐败了, 就这样要了诗圣的命。
所以说, 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在古代也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难题。神农尝百草, 一天中几十回毒, 就是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经典文献中记载了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经验之谈, 例如年龄小的鳖不能吃, 吃狼肉的时候要剔除肠子, 吃狗肉的时候要摘掉肾, 兔子要去掉尻(脊骨尾端), 狐狸要去掉头, 猪要去掉脑子, 鱼要去掉鳃, 鳖要去掉脖子下面的软骨部分, 因为这种东西吃了之后容易患水肿。
从汉代开始, 就有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法规。汉代的《二年律令》规定:肉类腐败, 吃了有中毒危险的, 必须焚烧, 否则的话, 事主和负责官员要接受处罚。而唐代的法律也规定:出售有毒的肉, 造成他人食物中毒的, 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导致他人死亡, 后果严重的, 判处绞刑;应当焚烧的肉没有焚烧, 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后中毒身亡的, 按照过失杀人罪论处;即便是偷来的肉, 吃了后中毒身亡的, 肉的主人也要接受处罚, 杖九十。谁让你不把有毒的肉烧掉?
到了宋代, 随着经济的发展, 食品行业非常繁荣, 北宋的都城汴梁, 大街小巷到处都是兜售食品的商贩;南宋的都城临安有各种各样的食品市场——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等。
食品行业的鼎盛带来的问题就是食品质量安全隐患, 监管的难度加大了。有人发牢骚说, “以物市于人, 敝恶之物, 饰为新奇;假伪之物, 饰为真实。如米麦之增湿润, 肉食之灌以水。巧其言词, 止于求售, 误人食用, 有不恤也。”
这还都是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的诚信问题, 还有更严重的危害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当时, 由于宋辽、宋金、宋夏、宋元之间战争不断, 产生了大量的无人收敛的死尸。有些黑心的养殖户就拿这些尸体去喂猪、养鱼。腐尸中的毒素进入动物体内, 再被买主吃进肚子里, 对人的生命健康威胁很大。元代流行的白莲教就有这样的箴言——“猪吃死人肉, 人吃猪肚肠。我见世途恶, 作业不思量。”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种种乱象, 宋朝的当权者采取的办法是组织行会, 按照行业把商人们组织起来, 加入行会, 行会要负责监管产品质量, 确保食品安全。如果出了问题, 行会的负责人, 当时称为“行首”、“行头”或“行老”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宋刑统》则规定:肉贩因为过失出售变质肉, 导致他人食物中毒, 要把
没有卖出去的肉马上焚毁, 否则的话, 杖九十;如果是故意出售变质肉, 则要处以流放一年;造成严重后果, 致人死亡的, 绞刑。
对于卖注水肉的行为, 宋代的法律规定要杖六十;而明代的法律则规定, 卖注水肉或者在粮食中掺沙土, 要杖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