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如何规定未成年工保护条例的?
我国是如何规定未成年工保护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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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发展老龄化现象严重,市场越来越缺乏劳动力,导致很多黑商廉价雇佣未成年工。这里的未成年工并不是童工,而是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但是还未到成年年龄的那一阶段的劳动者。对于这一阶段的劳动者,我国的未成年工保护条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未成年工保护条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 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 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 心血管系统
1. 先天性心脏病;
2. 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 呼吸音明显减弱;
3. 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 消化系统
1. 各类肝炎;
2. 肝、脾肿大;
3. 胃、十二指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
(四) 泌尿系统
1. 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
(五) 内分泌系统
1. 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 精神神经系统
1. 智力明显低下;
2.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 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 其他
1. 结核性胸膜炎;
2. 各类重度关节炎;
3. 血吸虫病;
4. 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 工作满一年;
(三)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 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 《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
未成年保护条例规定未成年工虽然可以从事劳动活动,但是为其身体健康发育,很多高危职业还是不能从事。小编还是建议未满18岁的还是应尽量不要参加社会用工,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伴安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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