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特殊规定(3)
2010-8-4 10:22: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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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6、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17、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18、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9、水利设施用地
(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