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合同义务浅论
第17卷第2期2004年4月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JournalofXi’anInstituteofFinanceandEconomics
Vol.17 No.2
Apr.2004
后合同义务浅论
李本厚
(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西安 710043)
摘 要: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以维护给付效果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务的附随义务。,属独立的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制度的建立,完善了合同义务体系,扩张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法学;合同法;合同义务;合同终止;中图分类号:F923.6 文献标识码:A-(2004)02-0075-03
立阶段、。随着现代化社,现代民法从动态的合同关系中扩张了法律调整的合同义务,形成了完整的合同义务体系:包括先合同义务、主从给付义务及后合同义务。有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规定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就由原来仅限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期间,扩张到了合同缔结直至合同终止以后。我国《合同法》全面借鉴了国际公约及国外优秀立法成果和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学术研究成果,结合交易习惯在立法上对后合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后合同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之前的立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国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经验都较少。本文对后合同义务作一点浅析,以为引玉。
关于什么是后合同义务,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
[1]
义务。
定的遵守合同规定条款的义务;二是未能指出后合同义务的基础根据即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同时也未能说明后合同义务的法定性。
第二种观点应当肯定。首先,其表明了后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合同终止后。其次,指出了后合同义务是法定的,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为基础的合同义务。但稍欠缺的是未能明确指出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目的。
第三种观点最根本的不足在于未能明确指出后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界限。因而该表述对先合同义务也未常不可。
本文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以维护给付效果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根据后合同义务概念表述可知:
1.后合同义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义务,即是在原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
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一种附随义务。
此有别于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生效、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从给付义务。
有学者认为附随义务是附随于给付义务而存在的一种
[4]义务,因而后合同义务不属附隋义务。笔者认为不妥。首
二是认为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
[2]
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三是认为后合同义务是按照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附随义务。
[3]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均有不足。第一种观点虽指出了后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但一是未能表述出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后合同义务与给付义务属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与先合同义务一样都属于法定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附随义务范畴,而后者是合同生效至合同履行阶段由当事人约
先附随义务“系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
[5]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义务。虽然后合同
义务具有辅助给付利益圆满实现的功效,但也不能理解为是附随于给付义务,无给付义务的存在就没有附随义务。如先合同义务并无给付义务的存在,而后合同义务则是给付义务
收稿日期:2003-11-02
作者简介:李本厚(1946-),男,陕西延长县人,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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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之后。另外,尽管后合同义务以法定形式存在,但也不能否定其随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依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
3.后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和强制
义务”。这在立法上具有先进的、突破性的意义,使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主从给付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合同义务体系。
构成后合同义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须存在成立有效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之前当事人负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负的义务是主从给付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所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情况都是以成立生效的合同为前提的,合同未曾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均不存在合同终止的问题。因此,合同成立有效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条件。
第二,须存在成立有效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终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2,后合同义务产生于“、第91条规定的。根97“已经履行的,根,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外,合同解除后,若当事人之间已经履行了给付或一方因对方不履行而遭到损害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义务,这些义务不能认为是后合同义务,而应属给付义务。在这些给付义务履行之后原合同才能真正终止,这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所应当履行的义务才是后合同义务。
第三,须当事人之间存在履行附随义务的必要。并非是所有的成立有效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都存在后合同义务。而是根据原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仍有承担后合同义务的必要时才存在当事人履行后合同义务的问题。如建筑工程结束后,建设方有必要协助承建方撤出工地,并为其提供方便;某些商品售出后出卖方有必要在。一定时期内承担售后服务;租赁关系消灭后,原出租人应允许原承租方在原承租房适当地方悬挂迁移启事、代收寄给原承租方的信件并通知其领取;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获悉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等都属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须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可能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害。如果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不可能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任何损害,自不存在后合同义务。若不履行后合同义务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则必须履行后合同义务以妥善处理好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宜。如商场应对顾客尽到保护义务,使顾客购物后安全离开,出售洗衣店者不得在该店附近进行同业竟争以使购买者的营业下降等。
后合同义务虽是法定义务,但其内容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形成的,并且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我国《合同法》第92条虽然规定了三种后合同义务,但其后随一“等”字,说明了还存在其它的内容。一般讲,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主要有:
遵守性。首先,后合同义务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92条、第102条、第266条等。其次,后合同义务为法律强制原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而非由原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因而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承担合同终止后的过错责任,而非违反合同的行为而承担违约责任。
4.后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终止后,原合同当事人还应承
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从而维护合同关系履行的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一些善后事务使缔结合同的目的圆满实现。
5.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具有不定性。后合同义务属民法
诚信原则派生的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按照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都属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一般原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是法定义务,内容,。
。如英国合同法上没有后合同义务的概念,但对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之间仍存在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也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其与大陆法系从正面确定后合同义务不同的是,从反面规定那种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合理的、是不违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的。如雇员在雇佣关系结束后,还要承担保密义务,
对此种义务法律认为是合理的、不违背公共政策的。又如出售某一企业者在一定时间和地域上不能从事与其出售企业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否则认为违背公共政策。英美法虽然没有专门的后合同义务立法,但却存在很多的关于后合同义务的案例。
大陆法的民法都多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对后合同义务作出了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777条《、德国民法典》第
5966条都规定:离开土地的承租人,对于替代其耕作之人,应
为其留下翌年耕作所适用的房舍及其便利设备。《日本民法典》第487定“:有债权证书时,清偿人进行了全部清偿后,可以请求返还该证书”。另外我国《澳门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典等都有类似规定。具体讲大陆法关于后合同义务主要有照顾、通知、协助、保密、保护和不得进行同业竞争等义务。
我国民法关于后合同义务在我国《合同法》之前只是在个别立法中规定了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如《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27条等。我国《合同法》颁行之后,不但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
的后合同义务,如第266条、第412条、第413条等,更重要的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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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及时将合同终止
条规定的处理善后事务的义务等。
现代民法中的债权法对后合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合同义务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从而更好地实现了债权法追求合同履行效果的圆满和扩张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尤其是我国加强法制建设,加入世贸组织及与国际接轨,建立诚信观念的今天,我国《合同法》建立后合同义务制度更具有重要意义。
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对方当事人,以免造成损害的义务。如:“买卖的标的物或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亦有将其灭失之事实通知债权人之义务,如怠于通知,则应赔偿因此失去购
[6]
入他人物品机会所生之损害”。又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后,应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领取方式等。
2.协作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帮助、配合对方
当事人处理善后事宜以维护其利益不受损失的义务。如销售商应对买受人介绍所销售物的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知识。《德国民法典》第371条规定“:对债权出具有债务证书的,债务人除要求开具收据外,还可以要求返还债务证书。如果债权人坚持说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要求出具证明债务已消灭的经公证机构认证的证书”。
3.保密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须承担对知悉对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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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或擅自利用,以免给其造成损害的义务。这里的秘密主要指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术秘密和管理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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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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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而为其创造必要条件的义务。如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转让方应为受让方提供技术指导及很好利用该项技术的有利条件,使受让方尽快地全面掌握该项技术而获得相应利益。
6.其他如保护义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412条、第413
LiabilityafterContract
LIBen2hou
(ShaanxiPoliticsandLawManagementCadreCollege,Xi’an710043,China)
Abstract:Theliabilityaftercontractistheattachedliabilityaftercontractendthepartyshouldperformtosafe2guardthegieneffectandassistotherpartytohandleaffairsconcernedinlightofrelatedlaw,dealcustomsandhonestandcreditprinciple.Itscontentistheindependentcontractliabilitywhichhasbeenevolvedauordingtohonestandcreditprincipleanddealcustomsandhasindeterminacy.settingupliabilitysystemaftercontractandperfectingcontractliabilitysystemrealizesperfectionandexpansionofperformincontracteffectandsafeguardingdeal.
Keywords:contractliability;contractend;honestandcreditprinciple
(责任编辑、校对:客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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