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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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对这一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1)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如时间的经过、自然灾害的发生;行为则是包含人的意志的客观事实,如买卖、承揽加工工作物等。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的表意行为,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
当事人将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达出来的过程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离开意思表示就无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等同于法律行为,如遗嘱、诺成合同等;有些情况下,意思表示与其他要素结合构成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中,除了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保管物。
(4)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体现为三方面:
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的内容合法;行为的形式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分为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两方面。
1.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法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不可缺少的事实要素。成立要件又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中意思表示是其核心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是指除了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具备的特别要件。如要式法律行为需要特定的形式;要物法律行为需要交付标的物,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2.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要素。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与特殊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一般生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
效要件。主要是法律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如遗嘱的生效时间为遗嘱人死亡,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等。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就生效。但在有些情形下,还需要同时满足特别生效要件时,该法律行为才生效,如以城市房地产设立抵押的行为中,只有在登记之后抵押权才能有效设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处分所有物、履行合同等。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收养行为。
(二)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以单方还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为前提,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如订立遗嘱、撤销代理委托、免除债务等。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以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公司章程订立行为;合伙协议订立行为;共同捐助行为;订立联营合同等。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三)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负担状况,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而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如买卖合同。
(四)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还是需要交付实物为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多数法律行为为诺成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实践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保管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可以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以特定
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以特定方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日常用品买卖合同,不必要采取书面或其他特定方式。
(六)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一个法律行为是否需要依附于其他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以其他法律行为为前提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从法律行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担保行为以主债权行为为存在前提。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七)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依据财产行为是否以给付原因为要件,可以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该法律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不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均为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是指不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欠缺给付原因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按照票据法有关原理,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
@#例题:
例题:
1.根据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负担状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bd)
a有因行为b单务法律行为 c无因行为d双务法律行为
2.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有( abd )。
a.立遗嘱 b.免除债务 c.签订合同 d.放弃继承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语言的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往来通信、电报及其他函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需要国家有关机构的认可,主要有两种:公证形式。登记形式。
3.视听资料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是指以录音、录像及其他电子数据方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如果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或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可以认定为有效。
4.默示形式
一方当事人不直接使用语言文字等明确方式为意思表示,但相对方根据其行为可以判断其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方式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存在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四、无效民事行为
四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具备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欠缺生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1.欠缺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l)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纯获益行为除外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2)因胁迫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3)因处于危难境地引起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以上三种情况若属合同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3.违反法律、
3.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4)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例题:
1.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d )
a.无效民事行为
b.为民事法律行为
c.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如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
2.以下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是( a )
a、8岁的小学生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
b、12岁中学生购买课本
c、5岁的儿童获得奖励
d、15岁的中学生购电脑后,父母同意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欠缺合法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这类行为包括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
如对价格的误解:明明某照相机的价格为7998元,但是营业员看错了标签,将其以1998元的价格出售;再如对数量的误解:明明是一只手表5万元,营业员却以一对手表5万元的价格出售。
@#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的行为,称为显失公平的行为。显失公平的行为可能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但其结果都违反
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如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对于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变更或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1.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哪些行为可导致合同的可撤销( abc )。
a.有欺诈行为 b.有乘人之危的做法 c.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未来某一特定事实的成就与否,该特定事实即条件。
以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为标准,条件可分为两种:延缓条件及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以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生效。解除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终止于条件的成就,条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解除,其效力终止。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取决于某一特定期限的到来。
以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为标准,期限分为两种:延缓期限,解除期限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