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对其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四、凭法律援助决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免交、减交、缓交案件诉讼费或者仲裁费。
受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援助事项及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二、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法律援助事项的事实;
三、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
四、按照法律援助协议的约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相应的办案分担费用;
五、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经与法律援助中心协商,可以继续接受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六、因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结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援助费用。
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对援助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本中心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1)建立法律援助申请的绿色通道,公民可就近向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妇联、残联等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特困群体、老年人、残疾人简化援助申请手续,及时办理;
(3)对孤寡老人、行动困难的残疾人实行上门服务;
(4)遇紧急情形的案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完备,法律援助机构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允许当事人事后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