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知识要点
增值税发票大纲
第一章 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
第一条 发票类型:
(一)
(二)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 (一)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至相关税务局代开;
(二) 一般纳税人一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自行申请
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180天(以票据上注明的
开票日期当天计算)
第三条 适用项目 (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
2016年4月30日前,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老项目”,使用简易征收方式),但根据公司与业主协商后决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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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除老项目外的其他各项目,即
第二章
第四条
凡《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下述要求者,我司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作为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 字迹清楚; (二) 不得涂改,密码区在打印区域内。(开票人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 我司(购买方)内容填写齐全(包括公司名称、税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码、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四)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 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址正确无误。(六)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 发票联和抵扣联均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 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点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2 / 10
第五条
第六条
(九) 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 不得拆分、套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一) 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 销售免税项目; (三)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 (七)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 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 / 10
(四)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
单的当天。
(五)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
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
货物移送的天。
(七)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
(八) 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七条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
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
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
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
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
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
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
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二) 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
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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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三)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四) 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证明联,交由购买方送销售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第三联,购货单位留存。 五) 证明单必须由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不得将证明单交由纳税人自行开具。 六) 证明单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 七)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证明单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增值税税率相关规定 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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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发票注意要点
第八条 供应商/分包开发,必须对其纳税人资质摸底,尽量采
用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九条 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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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同价应注明含税或者不含税; (二)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新项目),且发票备注栏中必
须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所在地址;
(三) 合同乙方、提供票据方、送货方需三者一致;
(四) 必须转账支付;
第十条 发票验收需要查验以下几点: (一) 各项信息是否填写完整(缺一不可),正确无误;
(二) 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漏盖(发票联及抵扣联)
(三) 密码区是否超出相应的打印位臵
(四) 开具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送货或者服务内容一致;
内容开具一批的,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加
盖发票专用章)
(五) 开票日期是否已超过认证期
(六) 备注栏是否注明项目名称及工程所在地址
以上有一项不符合应尽快退回给开票人,否则造成隔月退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需要提供各种资料及办理各项手续提交税务审批)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惩处的相关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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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
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
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
第十二条 刑事责任相关规定: (一)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贰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
额较大”或者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
额巨大”或者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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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 其他情节违法行为包括如下: A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B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C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D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E 未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责任: (一) 项目负责人为主要发票保管责任人,可指定人员对
增值税发票进行专项保管;
(二) 发票保管人需要严格管理发票原件,做好发票简易
台帐(包括发票号码、开票人、开票日期)以保证发票在认证期前120日内提交至财务管理部;
(三) 提交发票时尽量不采用快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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