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朝义
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新庄村委会)
与和朝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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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豫法民申字第02480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柴长明,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朝义,男。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朝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前新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前新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朝义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和朝义答辩称,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朝义存在雇佣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前新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8年3月4日和朝义在前新庄村委会院内拆房时从房顶摔伤,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虽然前新庄村委会与金增木、和建中于2008年3月5日签订村文化大院修建协议,但是一审出庭证人和建军称,2008年3月4日当天带有工具,并且按照风俗拆房
前放鞭炮请示过村委负责人柴长明。出庭证人和建中亦称,当天带有工具且按照风俗在拆房、建房之前都要放鞭炮,和朝义、武天发、和建中在放完鞭炮后均上到房顶。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和朝义与前新庄村委会形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前新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前新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 林晓光 二O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