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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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的通知
【标 签】税前扣除,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6﹞170号
【发文日期】1996-12-19
【实施时间】1996-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为了规范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审批及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制定本规定。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的总机构是指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总机构可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以下统称下属单位)提取或分摊管理费: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综合管理职能;
3、为下属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4、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逐级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二、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可能与需要的原则。即既要考虑分摊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2、节约与合理的原则。即管理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精打细算。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及比例
(一)提取方式
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企业。
3、其他合理的形式,如按资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等等。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果总机构申请改变原来的提取方式,则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有权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二)提取比例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权限
管理费的提取,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
总机构及下属单位是跨省的,其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由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总机构在我省,其下属单位跨省的,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除外。
总机构和下属单位在我省范围内跨省辖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总机构和下属单位均在一个省辖市内的,授权该省辖市地税局审批。
总机构和下属单位均在一个县(市)的,省辖市地税局要授权县(市)地税局审批。 总机构在外省,其下属单位在我省,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时,必须出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费提取比例或数额批件的复印件。如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总机构所在省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必须出具该省局的批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否则,分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确认。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程序、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必须在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管理费提取、使用的预(决)算报告。预(决)算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下属单位的名单;
2、管理费汇集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控股比例、联系电话;
3、上年度管理费提取方式及实际提取数额;
4、本年度管理费计划提取方式及额度;
5、上年度管理费的支出项目及具体数额;
6、上年度管理费的结余额;
7、上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8、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层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有权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上年度管理费汇集使用的决算报告以及当年度管理费汇集的企业名单(范围)、方法、比例、额度、时间等预算报告进行审定批复。
总机构凭有权税务机关的批复,在规定的范围、额度内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并出具由地税部门监制的管理费专用发票(式样附后);下属单位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由有权税务机关下发的批复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审核及结余处理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支出标准应按照税法及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凡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以及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总机构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要对照上级税务机关批复,将其纳入重点稽核范围。
总机构当年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度起执行。各市可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附:江苏省××市(县)管理费专用发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