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社会组织建设
学术评论中国社会学的责任和承担
走向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社会组织建设
王思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社会学要对当前我国的改革和社会进程做出反应, 实现发展学术、经世致用的学科理想有许多介入点。但要使这种介入发挥比较重要的效果, 就应该在政府和社会都比较重视的重大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并给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和建设性的观点。毫无疑问, 当前我国面临的最重要的是经济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的经济增长) 和社会稳定(或社会秩序) 问题。社会学的基本介入点应该从这两个方面去选择, 进经济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稳定、角度去思考。层的发展、劳动就业与劳动关系
等。我认为, , 10年来的一。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新自由主义在英美抬头和北欧福利国家遇到困境, 在社会政策领域既注意社会政策的福利性, 又关注社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的思路逐渐发展起来。这一新思路不但影响了英美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政策, 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社会政策、社会工作的发展也发生了重要影响。著名社会福利学者梅志里(J. Midgley ) 对发展型社会政策与社区发展、经济发展的关系给予了框架性说明。他指出, 发展型社会政策的理念与社会变迁、政府干预、社会包容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问题相关。在实践中, 发展型社会政策是要投资于人力资本, 投资于就业和创业计划, 投资于社会资本, 投资于资产发展, 消除经济参与的障碍, 投资于成本效益高的社会计划。这样, 发展型社会政策就是社会投资政策, 它不仅使贫困者、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和传统的社会福利救助对象受益, 而且也会改善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 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在这里, 发展型社会政策首先与政府对于贫困群体、弱势群体的责任有关, 政府要在上述问题上有所作为, 即进行干预。对于我国来说, 近些年来不断凸显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两极分化已经引起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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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 2007. 2和社会的注意, 政府也在出台一些社会政策去解决问题。然而, 人们已经意识到, 像库兹涅茨所说的“倒U 型曲线”一样, 在未来不短的一段时间内, 我国的贫富分化可能会加剧, 因此, 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对贫困群体给予尽可能多的支持是必要的。但是, 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存在大规模贫困群体的事实, 以往福利国家遭遇困境的教训, 都告诫我们不能走福利国家的老路。在这种情景下, 发展型社会政策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实行发展型社会政策有如下意涵:第一, 政府对改革和社会变迁中出现的贫困现象负责, 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 是关心民生的政府。第二, 政府要通过投资增强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群体的能力, 创造条件促进就业, 而不是单纯救助。第三, 即使向失去劳动能力的群体提供福利也要考虑其发展问题。这样, 社会协调发展, 而且致力于人的发展。
在我国, 策被扭曲、被截留。,
, 如农村新型合作医、执行, , 而这反映了我国的社、, 并从某一方面具体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过程。研究社会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促进社会政策, 又有助于分析我国的社会结构和过程, 因而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关注点。
在新的形势下, 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应该成为我国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对象。就西方社会学的传统来说, 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并不处于主流, 但它们却是与社会学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 如何发育社会组织、构建政府与社会的良性关系是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这又与社会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相关。可以预测, 在往后并不短的一段时间内, 我国并不会普遍出现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可能会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已经发现, 政府文件中所说的社会组织实际上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意义上来使用的。我国的社会组织将会有一个较快的发育, 它的功能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也会令人瞩目。我国的社会建设、社会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也会呈现出自己的特点。研究社会组织可能会成为我国社会学的一个新的“发展极”。
社会学还应该研究社会团结的基础与机制, 因为这是社会建设的188
学术评论中国社会学的责任和承担重要组成部分。古典社会学中有一些社会团结的理论(比如涂尔干) , 这些理论基本上是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和“价值中立”的。当代欧洲社会理论已经将现实的社会团结置于中心位置, 这或许应该给我们以启发。在今天, 社会团结应该被赋予更宽广的涵义, 即结构—价值方面的涵义。当我们将社会团结视为在一定的社会结构基础上, 社会成员之间、不同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之间互相承认、关系协调而不是相互对立和敌视时, 社会团结就出现了, 这也是某种程度的社会和谐。制度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刘少杰() , , 保证社会形, 。
社会秩序是由各种具体制度相互联系而结成的制度体系所表现的社会状态。当某一社会领域中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协调关系, 那么这个社会领域的社会秩序不可能呈现和谐状态, 只能是紊乱不安, 甚至动荡冲突; 而当某一社会领域中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协调关系, 即使某些社会行动违背制度的制约而发生种种矛盾, 但是协调的制度关系终能约束矛盾的行动使之在有序的状态下得到缓解, 使
社会领域中的社会秩序仍然可以呈现为和谐状态。
现阶段, 在制度建设上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即提高广大社会成员对各种新制度的认识程度, 使新制定的各种法律规章有效地内化到人们的心理结构中去, 进而成为制约人们社会行动的现实的社会制度。简言之, 制度建设的认识基础被忽视了, 以至于很多制度建设流于规则条文的编制, 而没有真正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的行动规则, 制度建设流于纸上谈兵。
制度建设必须以认识活动为基础, 这是由制度的本质规定决定的。制度不仅是客观事物的外在规律的反映, 而且是要内化到人们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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