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反洗钱职能
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反洗钱职能.txt女人谨记: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 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60《中国改革》CHINA REFORM 2006年第5期“每年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洗钱规模大约在3000~4000亿元。”这是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出来的数据。据悉,由于加大了处罚力度,2005年在反洗钱监测方面,对于某些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共处以5000万元的罚款。早期,《中国反洗钱报告2004》显示,2004年,中国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共报告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463.91万笔,交易金额累计165820.75亿元;报告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431.62万笔,交易金额累计11981.66亿美元。商业银行反洗钱职能存在缺失“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大都通过入账、分账、融合三个步骤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显而易见,在洗钱犯罪的整个链条中,大部分洗钱都是通过银行系统完成的,银行始终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领域。2006年,中国银行已经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常规稽核项目,定期检查,加大稽核力度,增加稽核频率,以强化全行反洗钱工作能力和水平。但笔者认为,银行部门在工作中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是动力不足。利润的最大化是商业银行追求的经营目标,而银行反洗钱职能的履行会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其经营管理成本。相比之下,反洗钱所获款项却没有哪怕是部分作为银行收益,银行部门只有成本付出,没有利润回收。因此,许多银行部门反洗钱积极性不高,主观上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足,消极怠工的现象比较普遍。其次是机制不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整个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仍存在一些漏洞和操作难点。一是可疑支付的交易识别主要依据人工判断,缺乏对客户信息的有效验证系统,并且银行与各个发证机关没有有效的沟通机制,工作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强,识别的难度较大。二是在我国个人账户的开立相对比较自由,一个人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的现象很普遍,但由于各个银行之间缺少客户信息充分的交流渠道,洗钱犯罪就有了可乘之机。第三是缺乏充分的法律指引及保障。在反洗钱体系较为完善的德国,银行部门进行反洗钱工作可以依据本国制定的《德国刑法典》、《德国洗钱法》、《德国银行法》以及金融监管局制定的反洗钱指引和通则。而在我国,目前只有新《刑法》规定了对洗钱犯罪的处罚,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指导银行部门的工作。四是缺乏反洗钱专业人才。洗钱犯罪属于典型的高智商犯罪,现今的洗钱犯罪越来越朝着专业化、隐蔽化、高科技化方向发展。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工作队伍经验不足,业务素质不高,一线员工无法承担识别和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任务。反洗钱职能需要强化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是重中之重。巴赛尔委员会在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中强调指出,防止洗钱的重要措施在于银行自身管理的完善。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规程及指标体系,使反洗钱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加强内部监控,对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反洗钱能力。在德意志银行,董事会旗下设集团反洗钱官二人,负责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并将集团内所有反洗钱信息进行分析汇总,最后直接向集团董事会报告。笔者认为,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很值得借鉴的。针对银行部门反洗钱“动力”不足的问题,应制定相应的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评估机制及奖惩机制,对反洗钱卓有成效的银行实行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行政上给予一定荣誉,树立银行的信誉形象,并在业务创新、再贷款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物质上,把反洗钱所获款项的一部分作为奖励金返还银行,以弥补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成本付出。对于反洗钱有功的个人也要适当予以奖励,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发现更多可疑支付线索。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与反洗钱相关文件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异常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和处理。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及时地建立起行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自我评估、反洗钱程序及本行风险识别等方面的评价标准,把内控制度渗透到
银行各个业务和操作环节,提高反洗钱能力。尽快出台反洗钱法,扩大对洗钱犯罪的认定范围,加大打击力度,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统筹规划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相互之间该如何配合工作,使银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开展。(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商学院)(本文编辑周颖)商业银行必须强化反洗钱职能文/伊晓奕■法治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