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摘要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是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而如何从法律角度正确认定犯罪既遂、未遂,是法律理论与实践中的关键课题。本文力求从一起盗窃案件分析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基本构成与认定。 关键词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盗窃罪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91-01 案例:某厂矿排岩车间排弃的废物与周围高地自然形成一个山坡状料堆,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牟某、张某、宋某等人于某日夜,从该料堆爬入该厂矿盗窃堆放在排岩车间内的废旧设备,将盗来废钢铁顺着该料堆推下去,并藏于料堆附近的耕地旁。在几名犯罪嫌疑人取赃的时候被巡逻至此的警察发现而取走赃物。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向来众说纷纭,大致有接触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论点,但目前通说采失控说,即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该财物的控制即为犯罪既遂。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讲,要正确认定这一标准,就要科学地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具备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主体上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即负完全刑事责任的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以秘密窃取为手段,非法使该财物脱离事主的控制,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只有上述四个要件完全具备才成立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一、何为“秘密” 笔者认为这种“秘密”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而言的,如在公共汽车上,一小偷正在偷他人包内财物,虽然公共汽车上的数名乘车人均目睹了这一情形,但财物所有人并不知情,这就是符合刑法中对于盗窃罪中“秘密”的要求,我们不能要求该“秘密”是相对于所有人而言的,这显然缩小了盗窃罪既遂的范围,放纵了犯罪。 二、何为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 判断是否失控,要根据被盗财物的性质、特征、犯罪方法、实施犯罪的环境等作出判断。 1.大件物品等不易隐藏的物品。有明确的管理范围的,以越过范围为失控。如被盗单位位于其总厂院内,实践中要判断该单位是否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则以被盗物品运出该单位为失控,否则要求运出总厂才能认定为失控。无明确管理范围的,被盗物品从原来的位置移走即为失控,但这种移动是否要求有一定的空间距离呢?这种距离规定为多少合适呢?这些显然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如果以一般人无视野障碍范围为界限,视野内但有障碍阻断,以障碍的界限作为判断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为好。 2.贵重、易隐藏的小件物品。一般地,以行为人将该物品从原物主的口袋、包裹内偷出放入自己的口袋及包裹中,或者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如货币、手表等。 3.货币。单独把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来研究盗窃犯罪既遂、未遂的问题,看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实际办案中以货币为盗窃对象的犯罪很普遍,而且货币作为一般种类物,研究它作为犯罪对象的既遂未遂问题也有其独到的特点,行为人只要将货币窃取到手并实际占有了,就是既遂。 4.有价票证。一种是不挂失或者无密码的有价票证,对于这种票证占有即为所有,只要窃取到手,即为既遂;另一种是可挂失、有密码的有价票证,其特点在于行为人不仅要持有该票证而且要与票证上登记的权利人相符或掌握密码才能获得票证相关的利益,因此只是占有该票证,并不意味着财物所有权的丧失,只有将财产性的权利从系统中转出,才是失控。如盗窃带有密码的银行存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行为人实际从银行存折上支出的数额作为既遂的数额,没有支出的部分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作为定罪的依据,说的是就是这个道理。 5.运输中的货物。盗窃行驶中的火车、汽车上的货物,以该货物被扔下火车、汽车为失控;盗窃在运输工具如铁路、汽车上作案的,一般应以货物脱离运输工具时作为既遂。盗窃停运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如果该运输工具处于有人监管的区域内,则以行为人将货物窃离监管区域为既遂;没有监管区域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6.入室盗窃。实践中以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货币除外,货币到手即为既遂;家中保姆等被雇用人员有权自由出入主人的房间,趁主人不备窃取财物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虽没有将财物带出屋外,也应认定为既遂。这里的“屋外”,应区别对待,楼房的屋内是指自家所能控制的门内,而门外的楼道不属其可控制的范围,屋外自然是指门外;农村的每户住宅除了有房屋以外,还有个自家的小院,这个小院也是主人的控制范围,“屋外”一般应指院子的外边。 7.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的财物从被害人的包内窃取出来,就意味着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小偷的一只手还在被害人的口袋里行窃时就被发现而制止了,这显然应认定为未遂。 8.在商店中盗窃。商店在营业时间内是允许客人随便出入的,因此对于柜台式或者摊床式的销售,以财物脱离该柜台或者摊床即为失控。自由选购式的销售,应以行为人窃取财物后出了收银台为失控。商店在非营业时间内,则以行为人将财物带出商店门口为犯罪既遂。 9.在企事业单位盗窃。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是,在这类地区盗窃,大件物品以运出该单位按理范围之外为失控,对于小件物品,一般以行为人将该物品放在身上即为失控,但也有特例,比如该工厂门卫看守非常严格,工人下班需要搜身检查,则要以出了门卫检查的地方为盗窃既遂。 三、何为“未得逞” 针对的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使权利所有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而不是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占有该财物。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已将所窃取的财物藏匿于被害单位权利控制范围之外,即所有人已经对这部分财物失控,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巡逻警察突然到来),而未实际占有这部分财物,根据“失控说”的原理,虽然几名犯罪嫌疑人没有实际占有该财物,但对于所有人而言,已经失去对这部分财物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盗窃罪既遂未遂的界限还有很多情况,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这需要我们以“失控说”为依托,以“占有”为可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准确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中国律师.2002. [2]韩大元主编.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3]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 [4]张显文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