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摘要环境侵权有不确定性、潜伏性、复杂性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侵害对象有财产权、人格权及环境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争论从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到多元归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原则。本文通过对风险社会下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探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 无过错原则 环境责任保险 作者简介:王玲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环境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92-02 一、无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一)关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争论 “归责”在法律上的含义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P而随着我国各方面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统称环境侵权行为�Q)的日益严重,使我们的环境侵权案件不断发生,这时对于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从一元归责体系、二元归责体系到多元归责体系。而所谓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决定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损害赔偿等,是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确立合理的环境侵权归责原则,这对于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环境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是因人的活动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因素施加的不良影响,导致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对人们的财产权及人格权和环境权造成侵害的侵权行为。�R根据王明远教授的定义: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S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因为环境本身有一定的自净能力,所以只有当侵权行为造成环境不能承受的时候才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也就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1.一元归责体系 一元归责体系观点持有者认为,环境侵权归责原则就是过错归责原则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单一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合法行为不会导致责任的承担。污染环境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一些企业在生产中不可避免会造成环境污染,同时这些企业的生产对社会而言又是必须的。法律通过规定排放标准来控制这些企业的超标准排放,如果这些企业在这个标准之内排放,遵守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应当被视作为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竟受非难,承担侵权责任,着实难以让人信服,明显有失公平。�T持无过错归责原则观点者认为有污染行为和损失就可以归责,它强调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不以侵权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而是只要有损害事实就可以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在以下的论述中会说明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有理论依据、必要与合理的,而且我国的新《侵权责任法》也正是采用了无过错归责责任原则。 2.二元归责体系 二元归责体系的持有者坚持过错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相结合的观点。对于故意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过失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是采用此种归责原则,对于故意与过失行为的界定是困难的,所以这种归责原则也有其弊端,不能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3.多元归责体系 多元归责体系的观点认为对于过错归责原则也好,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应该采用一种公平的方法――衡平原则。笔者认为衡平原则固然好,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自然每个人也就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造成环境侵权的行为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弱者的合法权益本身就处于危险的状态,还要让他们为此承担责任,也是不合理的。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确立 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体系所决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只在19世纪中后期才确立,其它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都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价值取向是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无过错归责原则正是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的。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的内容表明我国已正式确立了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风险社会的需要 我们不得不承认伴随着技术的发达、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们生存的环境也正遭受着更深层的污染与破坏,而且这种污染与破坏具有破坏性强、不易治理、危害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等特征。从最近频繁发生的灾害来看,我国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也可能进入风险社会。所谓风险社会是指社会的一种状态,它表明社会所具有的张力,以及这种张力所具有的危机水平。风险社会下,“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突发性、超常规性与全球性等的特征。而且环境侵权应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还在于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的特征。 首先,由于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性的特征,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人则可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责任,势必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从而损害弱者的利益。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则能在很大的程度要避免这种缺陷。其次,环境侵权损害的后果具有不确定性与复杂性。那么在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环节则存在很大的困难,往往也是在这个环节环境侵权行为人就可以钻这个空子。对于无过错归责原则,行为人不以其违法行为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是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侵权为条件。所以在行为人举证责任的分配过程中,行为人则要承担更强难度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再次,环境侵权后果具有潜伏性。这种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可能会及时出现,也可能会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对环境具有潜伏性的危害行为,不仅会影响到当代人的利益同时也可能会危及到后代人的利益。我们说,我们的环境是从前辈那里租来的,而不是继承来的,我们有义务保护我们的环境,留给下一代一个和我们从上代那里享有的一样甚至更好的环境,才不失我们的优良传统。所以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对于不确定性、潜伏性的危害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最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广泛性。广泛性说明它不是一个点源性的污染与破坏行为,而是一个面源型的行为。比如,排放到上游的污水,对上游的居民来说会相对容易的得到救济,而对于下游的受害人来说,则相对来说会比较的困难。在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如果只是考虑到它周边环境的破坏,那么环境保护工作将会很难做好。 所以,为了更好的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在风险社会下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二)以《侵权责任法》第65、66条为根据分析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U表明我国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笔者认为采用一元归责原则(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或是二元归责原则还是多元归责原则,其实是一个与举证责任匹配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按照这种分配原则,那么对于环境侵权这种特殊的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承担举证责任往往是很困难的。这时受害者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与救济。目前对于环境侵权行为采用举证责任的倒置已经得到认可。举证责任倒置是说如果侵权行为人不能对其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举出证据证明的话,那么就得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无过错归责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及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论述,无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方面,能及时的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不仅保护了当代人的利益也了维护了后代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尽管无过错归责原则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但是同时一些负面的效应也相应出现。 由于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能够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时加重了行为人的负担。无过错归责原则是只要行为人不能对其免责事由进行举证那么就要无条件的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一些确实没有过错的企业造成了负担,使其承担了大量的额外责任,甚至出现破产、倒闭。这些现象是我们不想看到的,我们的法律也只是对于违法者进行惩治,而对于生产效益好,采用高成本、清洁设备的企业来说承担这样一笔费用是违背立法意图的。所以无过错原则也不是在保护了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就是一个万能制度。 在构建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五型社会”)过程中,充分考虑每一方的需要,照顾到每一方的利益,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才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追究环境侵权责任的时候,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为原则,追求公平、公正的实现为目的。 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上,其中之一可行的有效方式就是借鉴国外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建立。这样既有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对于受害者来说也是一个寻求救济的一个有效的保障,对于企业来说这也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注释: ①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②③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④王明远.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征辨析.民商法论丛(第13卷)2000年.第112页. ⑤应仕海.浅析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商界.2010年.第8页.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