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农村垃圾的特征:杨曙辉、宋天庆等在《中国农村垃圾污染问题试析》一文中提到,当前我国农村垃圾产生排放量大、成分复杂化、危害严重化等几个显著特点。
农村垃圾问题产生的原因:杨荣金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探讨》认为农村垃圾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村生活垃圾产生源分散,交通落后,不便集中收运处理; 二是农民环保意识差,收入相对较低,难于对垃圾处理进行收费,治理资金不易筹集。杨曙辉、宋天庆等进一步分析了现阶段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在技术手段、法规政策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国外对农村垃圾问题认识的比较早,1876年在英国就首次建立垃圾焚烧设施[Erhard, 1991 ].此后,世界各国不断改进垃圾处理技术,到19世纪末,已经开始尝试垃圾焚烧过程中的可利用能量和材料的回收。1898年,美国纽约市首次建立了垃圾分选场,使占生活垃圾总重量37%的成分被作为可再次利用的物质得到回收(Vesilind&Rimer, 1981).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的汉堡、柏林和慕尼黑等大城市也开始尝试进行垃圾的分类和回收。
二、研究方向
从法治社会的角度,维持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农村垃圾污染的防治; 健全的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是保持农村清洁环境的“支撑器”和农民身心健康的“保障器”; 是中国农村环境保护的长治久安之策。所以,对我国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开展法律对策研究,有利于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展情况
治理农村垃圾问题的措施:楚国良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垃圾治理探索》一文中着重在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垃圾的处置情况,从良性循环处置着手,强调对农村垃圾污染处置的科学性,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章也微在《从农村垃圾问题谈政府在农村基本事务中的职责》中分析农村垃圾问题产生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基础上,提出市场与政府双管齐下的治理办法。
四、存在问题
农村垃圾污染的原因分析。由于人口密度低,意识较晚和乡村领导低效率等原因,农村地区公共产品容易遭受到规模不足的困扰。农村之所以发展缓慢,且政府在解决农村贫困问题上一直措施不力,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不足,且数量短缺,因此,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法制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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