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区**河治理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要求:
1、质量事故发生后,在接到当事方报告后,要立即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3、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对事故经过要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4、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
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4、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区**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部
二0一四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