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财务条件
07-08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基本财务条件
A、主板及中小板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发行人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指财务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
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B、创业板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除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的发行人外,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发行人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指财务条件):
(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
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