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手续
12-04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手续: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组成形式是个人
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提
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3、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
交);
4、 经营场所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
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5、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
6、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新开办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开设帐户及提供资料办理税务登记:
1、在建行或农行任何网点开设一个存款不低于10元的银行帐户后,填妥《委托银行划转地方税费授权书》一式三份,经开户银行盖
章确认:一份交开户银行,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当地国税和地税办税大厅“税务登记”窗口。
2、需要填列、报送的有关资料:
(1) 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
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开户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式一份
(5) 经银行盖章确认的委托银行划转地方税费授权书
(6) 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一式一份
(7) 经营、业务场所证明: 承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必须整本复印),能说明房产价值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