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绍兴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和《绍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和《绍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绍兴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市政府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机构所属机构(不含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转为经济实体或事业性质的单位);
(二)挂党委机关和政府机关两块牌子的,并列入市政府序列的机构;
(三)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小舜江工程管委会等机关及所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行使政府行政职能并使用专项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
各县(市)、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确定。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市人事局
提出具体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工作机构所属机构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事局核批。
(二)县(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及乡(镇)政府机关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由县(市)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县(市)政府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三)县(市)、乡(镇)凡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列出具体单位名称,提出理由,并分别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
(四)今后,有关单位列入或退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须按上术程
序办理审批手续。
绍兴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精神,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职数,综合部门可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可多于执行部门。
(六)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和职务名称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职务名称应规范。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设置,按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执行。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绍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乡(镇)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以上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对新录用的中专、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办事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定为科员;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后,考核合格者,分别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
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
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上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绍兴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50%。
(二)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50%。
(三)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正副乡(镇)长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3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市、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组织实施。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乡(镇)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绍兴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县(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同步进行,由县级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市)级(含乡镇)国家行政机关原来任命的非领导职务按浙政[1995]15号、浙人奖[1996]105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五)对在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