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郴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参照《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年度薪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年度内支付给所有员工(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员工(包括企业负责人)年度内从企业取得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及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原则。工资总额的增减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其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依据。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国有资本未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企业应当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六条 企业应按市国资委核定后的工资总额预算值预提工资,员工的绩效工资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纳入预算年度工资总额中。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预算值。
第七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两部分构成。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与其经济效益挂钩。
第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其上年经市国资委审核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同时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情况;
(三)新(扩)建项目、产权关系变动等引起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 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以工资基数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 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工资基数×工资浮动系数
第十条 企业工资浮动系数的确定方法:
(一)年初与市国资委签订了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市国资委对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本市当年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对应。企业考核得分为80分且当年未出现亏损,工资浮动系数对应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考核得分在上述基础上每增加5分,工资浮动系数在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的基础上增加1%。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企业,其浮动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当年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上线水平;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二)年初与市国资委签订了经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企业,完成了目标任务的,工资浮动系数原则上按本市年度当年公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标准确定。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原则上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企 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工资政策,结合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具体的薪酬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方 案应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绩效工资的考核和计 提发放办法等内容。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应单独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构成、确定及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包括基薪确定、薪酬结算方案。
(二)企业负责人上年度的收入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立情况及职务消费纳入个人收入发放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内部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构成。
第十五条 基 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竞争类企业负责人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难度、所在地区劳动力市场同行指导价格、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综 合确定。公益服务类和投融资类企业负责人基薪主要参照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确定。企业负责人基薪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分配系数。分配系数不高于0.9,由企业根据其他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和贡献等因素确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绩效薪酬以基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或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经营业绩考核,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亏损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按目标管理结果确定薪酬。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以经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考核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数作为兑现薪酬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基薪最高不能超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负责人由于病休等非公原因不在岗位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基薪按60%发放。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列入企业成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作为风险保证金延期到下一年兑现。风险保证金缴存到市国资委设立的风险金监管专用账户。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兑现或部分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和风险保证金:
(一)企业负责人不参加年度考核和考核年度中途辞职或被辞退的,不予兑现当年的绩效薪酬;非公原因不在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不予兑现绩效薪酬;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月份数兑现其当年薪酬。
(二)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方可兑现绩效薪酬。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当年绩效薪酬;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的,酌情扣减绩效薪酬。
(三)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不予兑现绩效薪酬,并视净资产下降情况,扣罚企业负责人缴存的风险保证金。
(四)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发当年绩效薪酬,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缴存的风险保证金。
(五)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具体情况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及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六)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绩效薪酬,并视情况扣罚有关负责人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交基数,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核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 业应该严格按照工资总额预算、薪酬方案和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薪酬,不得超标准发放或计提。企业负责人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 职报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酬、符合国家规 定和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实行台帐
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内审,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作出说明,并于次年年度考核结束后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
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母公司参照本办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